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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多主体协同住房模式

2020-07-31梅秀庭

新华月报 2020年15期

梅秀庭

住房是关系一国民生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领域。在住房模式上,作为发达国家的日本既没有采取单纯依靠市场机制的自由市场住房模式,也没有采取完全依赖政府调控的福利国家住房模式,而是采用了介于二者之间的具有日本特点的“多主体协同”住房模式。

日本住房模式的变迁

日本的住房模式形成于“二战”结束后。“二战”结束之初,日本面临比较严峻的住房问题,全国住房缺口达420万户。

为解决住房危机,日本逐步建立起旨在增加住房供给的住宅体系。1950年制定《住宅金融公库法》,设立住宅金融公库,向建造或购买住宅的家庭提供长期低息贷款。1951年制定《公营住宅法》,规定都道府县和市町村等自治体接受国家补助,建造管理以低租金向低收入者出租的公营住宅。1955年制定《住宅公团法》,设立住宅公团,向大城市地区的中坚劳动者提供可租可售的公团住宅。上述三部法律被称为战后日本住房政策的“三支柱”。到1958年,日本基本解决了因战争而产生的“房慌”。

20世纪60年代,伴随经济高速增长,大量人口涌入城市,日本出现第二次住房危机,即城市住房供不应求。1965年,日本制定《地方住宅供给公社法》。1966年制定《住宅建设计划法》,开始实施住宅建设五年计划。至80年代初,日本基本解决了城市化快速发展阶段住房供给不足的问题。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日本因泡沫经济崩溃开始进入“失去的三十年”,住房政策“三支柱”均发生巨大变化。日本于1981年将住宅公团改组为住宅·都市整备公团,1999年又改组为都市基础整备公团,仅负责租赁住宅供给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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