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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贯彻《森林法》推动湖南造林绿化工作再上新台阶

2020-07-27

国土绿化 2020年6期
关键词:森林法迹地补种

新修订的《森林法》颁布施行,对推动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都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造林绿化是林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把学习贯彻《森林法》作为长期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

一、准确把握《森林法》关于造林绿化工作的定位,不断深化对造林绿化工作的思想认识

《森林法》把森林资源的保护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但造林绿化作为林业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仍然在《森林法》中得到高度重视和充分体现。

《森林法》总则中,就对造林绿化作出了一系列法律规定,彰显了造林绿化在林业全局工作的重要地位。把培育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作为立法宗旨之一;把保育结合作为指导林业工作基本原则之一;把生态修复作为国家对林业投入重点之一;把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作为林业工作的核心目标;把造林绿化作为表彰奖励的重要内容。在此基础上,《森林法》围绕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推进部门绿化、完善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科学造林、良种壮苗、生态修复等各方面,对造林绿化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法律规定,进一步构建了城乡统筹、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全社会造林绿化的新格局、新机制,提出了科学造林、生态修复的新论断、新要求。对造林绿化的法律规定,《森林法》不仅设有专章,而且见之于总则,贯穿于全文。

造林绿化是林业工作的起点,没有造林绿化,生态保护、资源利用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学习贯彻《森林法》,要准确把握新形势下,造林绿化工作在林业全局工作中的定位,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做到生态保护修复两手抓、两不误,防止和纠正造林绿化“过时了”、“不重要”等偏颇认识,深入持久推进造林绿化。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造林绿化的组织领导,做到重视程度不降低,机构人员不削弱,资金投入不减少。广大从事造林绿化工作的同志,更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履职担当,奋发有为,攻坚克难,努力开创新时期造林绿化工作新局面。

二、深刻领会《森林法》关于造林绿化工作的内容,全面掌握对造林绿化工作的法律要求

《森林法》对造林绿化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法律规定,这些规定大多是一把“双刃剑”,执行得好,可以成为推动工作的重要抓手;落实不力,可能成为被追责问责的重要依据。所以,湖南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特别是从事造林绿化工作的人员要学懂弄通,知法懂法。

组织领导。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第66条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修复、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第67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可以约谈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造林绿化是森林资源发展的重要途径,可列入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责任制考核体系、林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范围、约谈的内容,为推动造林绿化提供了尚方宝剑。

资金投入。第5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第29条规定,各级财政分别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第37条规定,征占用林地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明确了各级政府投入造林绿化的法律责任和投资方向,为造林绿化提供了资金保障。

全民绿化。第10条规定,植树造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第42条规定,国家统筹城乡造林绿化,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绿化美化城乡,推动森林城市建设;第43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造林绿化。明确了公民、林业和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开展造林绿化的责任,构建了全社会参与造林绿化的体制机制。

规划引领。第23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24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制定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造林绿化不仅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有了一席之地,而且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得到了应有的重视和支持。

森林抚育。第39条规定,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第74条规定,上述行为造成林木毁坏的,限期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树木;第49条规定,采取林分改造、森林抚育等措施,提高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功能。为加强新造林的管护,巩固提升造林绿化成果提供了法律支撑。

科学造林。第45条规定,造林绿化应当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优化林种、树种结构,鼓励使用乡土树种和林木良种、营造混交林。要求造林绿化必须遵循自然规律,坚持适地适树,加快结构调整,推行良种壮苗,为科学造林提供了基本遵循。

生态修复。第4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措施,科学保护修复森林生态系统;对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应当封山育林的地方,组织封山育林;对国务院确定的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严重石漠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等,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对荒废和受损山体、退化林地以及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实施生态修复工程。明确了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工作方针、范围对象、实施重点,为开展生态修复的指明了方向。

种苗生产。第52条规定,在林地上修筑培育、生产种子、苗木和贮存种子、苗木等工程设施,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简化了审批手续,减低了种苗建设成本。

迹地更新。第58条规定,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包括更新措施的相关材料;第60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第61条规定,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并应当达到相关标准;第79条规定,对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可处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将迹地更新造林与林木采伐许可挂起钩来,明确了迹地更新的要求和法律责任,可有效维持林业简单再生产。

补种树木。第74条、76条分别对毁坏林木、盗伐林木、滥发林木的行为,作出了限期补种林木的法律规定;第81条规定,对拒不补种林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为巩固保护造林绿化成果,及时恢复毁损林木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认真贯彻《森林法》关于造林绿化工作的规定,切实提高造林绿化工作能力水平

贯彻落实《森林法》对林业系统来说,既是当前头等大事,也是一项长期任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从事造林绿化工作的人员必须认真履职,守法执法。

加强学习宣传。新修订的《森林法》博大精深,加强学习宣传是贯彻落实的前提和保障。一方面,要组织从事造林绿化的同志们在全面系统学习《森林法》的基础上,结合本职工作,深入学习《森林法》有关造林绿化工作的法律规定,弄清制定这些法律条文的背景、宗旨、内涵、外延、意义和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做到入脑入心、滚瓜烂熟。特别注意从造林绿化谁来组织实施、地从何来、钱从哪筹、质量如何保障、成果怎样巩固等方面,全面系统地掌握《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做到融会贯通,避免就事论事。另一方面,要面向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大力宣传《森林法》推进造林绿化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相关法律规定,让各级领导干部明白自身在推动造林绿化中的职责和任务及未依法履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让社会公众清楚国家支持造林绿化的政策措施和参与造林绿化的义务以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为此,可以针对不同群体采取广播电视、网络报刊、讲座培训、研讨竞赛、以案说法、挂横幅标语、写学习心得、印宣传挂图等多种形式,让《森林法》进机关、进林区、进企业、上山下乡、进村入户。学习宣传既要深入持久,又要集中开展,形成集聚效应和长效机制。

完善配套措施。由于《森林法》涉及林业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且我国幅员辽阔、林业生产条件差异较大,不可能面面俱到、一蹴而就。因此,《森林法》给相关部门留有一些制定相关具体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的空间。其中,涉及造林绿化的主要有财政资金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修复天然林、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城市造林绿化的具体办法和恢复植被与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等五个方面。特别是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是《森林法》赋予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责任,我们必须认真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科学制定。

补齐工作短板。对照《森林法》要求,湖南省造林绿化工作还存在一些明显的工作短板。一是迹地更新不自觉。目前,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大多数把恢复采伐迹地的责任推给社会,采伐迹地主要依靠国家营造林项目支持恢复,没有建立起自行更新造林的约束机制和保障体系。部分国家投入被用作迹地更新造林,使原本紧张的营造林投资更显相形见绌。应当坚决贯彻落实《森林法》规定,对没有及时完成迹地更新任务的不得新核发采伐许可证,并处以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同时,要加强国家营造林项目规划设计和检查验收,不得将采伐迹地列入造林作业设计和检查验收、投资补助对象。二是补种林木不落实。目前,对破坏损毁、盗伐、滥发林木的行为,往往以罚代刑、一罚了之,补种林木的规定形同虚设。应当把补种树木作为相关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首选和必要内容,对拒不补种林木,或者补种不合格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建立健全林业行政执法和造林绿化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确保这一法律规定落地落实。三是生态修复不到位。湖南省有不少坡耕地、严重石漠化和污染耕地、毁弃矿区和矿山拆去农村空心房和违章建筑腾退土地,必须按照《森林法》规定因地制宜,退耕还林还草,恢复植被。四是低效林改造不够力。湖南省虽然山清水秀,但林分质量较差,森林生态功能较低。必须落实《森林法》要求,通过实施森林抚育、森林精准质量提升、木材战略储备等工程项目,提高林分质量,根据不同培育目标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和提供大径级木材的商品功能。

东安古香樟群落 陈凯军摄

檵木林 陈凯军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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