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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香港国安法执行机制

2020-07-24崔隽

环球人物 2020年14期
关键词:公署驻港香港特别行政区

崔隽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简称香港国安法)共有6章,分别为:总则,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罪行和处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附则,共66条。这是一部兼具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内容的综合性法律,从中央和特别行政区两个层面明确规定了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机制,也明确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罪与罚。

顶层机构之:香港国安委

7月6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简称香港国安委)举行首次会议,全体成员首次亮相。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担任主席,成员包括特区政府政务司司长张建宗、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保安局局长李家超、警务处处長邓炳强、警务处副处长(国家安全)刘赐蕙、入境事务处处长区嘉宏、香港海关关长邓以海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陈国基。陈国基同时兼任香港国安委秘书长。

2020年7月1日,载有“贺国安立法”标语的船只从香港维多利亚港驶过。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十三条,香港国安委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负责人、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

2020年6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香港国安法。

2020年7月8日,中央驻港国安公署揭牌仪式在嘹亮的国歌声中隆重举行。

香港国安委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承担维护国家安全主要责任,并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监督和问责。其主要担负的职责是: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规划有关工作,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政策;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协调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香港国安委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开,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

此外,按照香港国安法,香港执法、司法系统对于维护国家安全也各有相关设置。例如,警务处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配备执法力量;律政司设立专门的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负责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检控工作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从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或从暂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在获任指定法官期间,如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的,终止其指定法官资格。

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的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就香港国安委履行职责相关事务提供意见,并列席香港国安委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韩大元在接受《环球人物》采访时特别指出:“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可视作单独一个机构,且不是香港国安委内部机构。”

顶层机构之:中央驻港国安公署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简称中央驻港国安公署)也是新设立的一大机构。中央驻港国安公署人员由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联合派出,其职责是: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就维护国家安全重大战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收集分析国家安全情报信息;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五十五条,中央驻港国安公署只在三种特定情形下行使管辖权: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中央驻港国安公署就要对有关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报请指定的人民检察院批准后逮捕有关犯罪嫌疑人。其后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的检察院负责检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法院负责审判。香港国安法还规定,中央驻港国安公署及其人员履行职责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须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对妨碍有关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并追究责任。

“按照现在国安法的这套设计和规定,将来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两支执法、司法队伍,各自形成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各个环节在内的‘一条龙‘全流程管辖,各管各的。两个方面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和机制体系。”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张晓明在7月1日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说。

2020年7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张晓明介绍香港国安法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对于香港国安法在案件管辖上的规定,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汪海燕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香港特区政府有能力处理绝大多数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只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香港政府没有能力维护国家安全、出现对国家安全严重威胁时,中央政府才会出手管辖,这种情况是非常罕见的,这也正是对香港高度自治的充分尊重的体现。”

罪与罚: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

在香港国安法第三章中,明确规定了防范、制止和惩治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包括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和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这四类犯罪行为的构成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触犯这四类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去年在香港发生了很多令人震惊的恐怖事件,极大影响了香港社会的安宁。还有这些年外国和境外势力在香港肆无忌惮,‘港独背后,极端势力背后,都有这些外国势力的支持。这四种情况,四种行为,就是香港面临的最突出问题,立法就是要解决这些问题。”清华大学港澳研究中心主任王振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为打击这些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香港国安法设置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以恐怖活动罪为例,香港国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胁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国际组织或者威吓公众以图实现政治主张,组织、策划、实施、参与实施或者威胁实施以下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之一的,即属犯罪:针对人的严重暴力;爆炸、纵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严重干扰、破坏水、电、燃气、交通、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和管理的电子控制系统;以其他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众健康或者安全。犯前款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邓中华表示:“我们国家刑法第二编第一章对危害国家安全罪规定了十几项,但是本法仅对四种罪行,其目的就是重点打击当前在香港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5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不是一次性的授权,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可根据香港实际情况,继续制定相关法律,继续就危害国家安全有关行为定罪量刑。”

关于法律追溯力,香港国安法第三十九条也有明确规定:本法施行以后的行为,适用本法定罪处刑。法不溯及既往,意味着“向前看”,而非“向后看”,符合国际通行惯例,同时彰显了鲜明态度:中央制定香港国安法,绝不是把香港的反对派阵营或泛民主派阵营作为“假想敌”。制定这部法律,针对的是极少数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而非整个反对派阵营。香港是一个多元社会,无论持何种政见,只要不触碰底线,不危害国家安全,都可依法享有基本法赋予的权利和自由。

但是,法不溯及既往并不意味着在香港国安法公布前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就可以一笔勾销、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特区现行法律包括《刑事罪行条例》《公安条例》等对煽动罪、非法集会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都有规定,应运用上述法律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执法、司法机关也有责任、有义务、有权力,运用现行有效法律的相关规定,惩治已经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

不少专家指出,香港国安法不仅是一部制裁法,也是一部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会常务理事时延安认为,香港国安法在人权保障方面规定非常详尽,不会影响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自由。而且香港国安法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的制裁,正是为了保障绝大多数香港市民更充分地依法享有各項权利和自由,为香港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了坚强支撑,为推动香港重回正轨提供了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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