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防范视角下社会信用联合惩戒制度研究
2020-07-21龚翊岑
各界·下半月 2020年6期
龚翊岑



摘要:联合惩戒制度作为社会信用立法的关键部分,其制度设计与风险防范的相关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目前,社会信用立法仍处于地方探索阶段,在实践中联合惩戒制度的缺陷较为突出,若对此不加重视与解决,社会信用立法将陷入公权力侵犯私益的风险之中。因此,本文以发展良好的江苏省宿迁市、苏州市为对象,深度调研实践中存在的不足,结合实践对现存问题提出风险防控的有关建议,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关键词:联合惩戒制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个人诚信体系建设
一、联合惩戒的含义与意义
近年来,社会信用法治化的相关议题在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中被给予高度关注。在失信事件频出的社会背景之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意义重大,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关键一环,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与评议。失信联合惩戒是指国家行政部门和市场行业组织根据信用评价记录,约束、限制特定失信主体个人权利的一种社会治理手段,是在原有法律法规对失信主体的制裁之外的“二次约束”机制。联合惩戒的主体为签署“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的国家行政部门和市场行业组织,主要在行政、司法、市场、社会等方面对失信人进行联合惩戒,贯彻“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理念。目前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仍在建设阶段,联合惩戒措施主要由行政主体在国家指导下实施,行政性的惩戒较为常见,其覆盖了众多领域,至2019年6月,相关部门已签署了51部“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我国正逐步形成“使失信者寸步难行”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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