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判断标准及保障
2020-07-21龚佳涵
各界·下半月 2020年6期
龚佳涵
摘要:有关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判断标准及保障的问题随着认罪认罚从宽正式成为刑事诉讼法的原则而更为重要。由于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在保障自愿性方面具有一致性,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通过借鉴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吸收合理因素,细化认罪认罚“自愿性”判断标准,完善包括值班律师制度在内的保障被追诉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的机制,以及健全以“反悔权”为核心的非自愿认罪认罚救济程序。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辩诉交易制度;认罪自愿性
近年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发展迅速,在2019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工作会议上,最高检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要提高至70%左右。在认罪认罚制度被普遍推广的同时,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问题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在对法官、检察官、律师进行网络问卷调研的结果中,分别有48.44%和44.14%的受访者表示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非常关注”或“比较关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问题,表示“不太关注”或“没有关注”的总计仅占7.42%。尽管如此,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有关被告人自愿性的判断标准仍然模糊,保障被告人自愿性的措施也不尽完善,实践中忽视被告人自愿性而一味追求提升司法效率的情况仍旧存在。为了解决自愿性标准模糊及保障不足的问题,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适当参考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吸收其合理因素,进而更好地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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