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公杂剧所反映的民间情理观念
2020-07-21任师颖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郭 建 任师颖
判决依据涉及多重要素是中国古代司法裁决的重要特征①本文在此处的表述参考了王志强据南宋书判对当时司法裁决特征作的总结,即“判决依据的多元化”,参见王志强:《南宋司法裁判中的价值取向——南宋书判初探》,《中国社会科学》1998 年第 6 期。事实上,中国古代司法裁决涉及多重依据早已成为学界共识,例如,较早时期日本学者滋贺秀三就明确天理、人情、国法作为中国古代诉讼重要的法律渊源,而“情”“理”又具有多种意涵,后进学者们多循此路。,这意味着官员在司法裁决中所引据的法律渊源绝非仅有成文的、规则的国家制定法,相反,在诉讼场合官员的审断往往涉及到制定法之外的其他根据,而“情理”是学界普遍用以指涉此类要素的集合性法源概念。
进一步,“准情酌理”既然被古人认为是抽绎理讼之际理所当然的审判形态,那么据此对“情理”予以内涵上的阐释就显得极为重要。学界目前对“情理”观念所作的分析②除前述提及的王志强一文外,还可参见霍存福:《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文化性状与文化追寻—情理法的发生、发展及其命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 年第 3 期;邓勇《论中国古代法律生活中的“情理场”——从<名公书判清明集>出发》,《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 年第 5 期 ;汪雄涛:《明清判牍中的“情理”》,《法学评论》2010 年第 1 期。主要是以国家颁布的成文法律条令、官员判牍汇编及其他官方史料文献为研究素材③徐忠明曾较系统地对学界针对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研究在学术史及方法论上进行了梳理,可参见徐忠明:《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中国政法大学2002 年博士论文,第 1-2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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