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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秦至汉初的“分异令”及“分户”问题
——以出土简牍为中心

2020-07-21

南都学坛 2020年4期

李 希 珺

(北京师范大学 历史学院,北京 100875)

自秦国商鞅变法颁布分异令以来,关于分异令的探讨一直不断进行,涉及分异令的法令内容、实施对象、实行时间等问题。《汉书·贾谊传》记载:“商君遗礼义,弃仁恩,并心于进取,行之二岁,秦俗日败。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1]2244在给汉文帝的上书中,贾谊提出秦国颁布分异令是风俗败坏的做法。唐张守节在《史记正义》中将分异令解释为“民有二男不别为活者,一人出两课”[2]2230,杜佑和马端临基本沿袭贾谊对分异令的认识,认为秦颁布分异令之后,强制百姓进行分户以增加官府赋税收入[3][4]。

一、已有研究与问题的提出

因秦至汉初分异令的相关史料记载不丰,近代学者们对分异令最初的研究基本延续了古时的讨论,着重从分异令的内容、实施力度等方面进行辨析,较之以前没有大的突破,使该问题的研究陷入了僵局。20世纪20年代,牧野巽对分异令的内容进行解释,认为秦至汉初的分异令是指同一家庭中不能同时有两个壮年儿子,否则赋税将要加倍征收[5]。而守屋美都雄在牧野巽的研究基础上提出同一家庭中只要有两个以上壮丁就应马上分家,父母可以选择与一个成年儿子共同生活[6]。李根蟠基本延续了牧野巽、守屋美都雄的观点与论述模式,对分异令内容的认识与二者并无根本区别[7]3-5。到了20世纪末,杜正胜提出了不同看法,他认为分异令中的“二男”应包括父亲在内,即秦至汉初同一家庭中不能同时存在两个已婚男子[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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