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司法封印罪恶的“第三只眼”
2020-07-20汤华
新华月报 2020年14期
关键词:信息
汤华
当一种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断加大的时候,相应的惩戒力度也应当加大,对应的预防措施也应该增强,如此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权益。
治安处罚震慑不足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前身,《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并没有对偷拍、偷摄行为的具体处罚细则。这需要结合时代背景来看。一方面,1997年前《刑法》对“流氓罪”的重点打击产生了较强的震慑作用,这种影响延续到了1997年“流氓罪”取消之后的一段时间;另一方面,当时的拍照、摄像工具较少且较为笨重,隐蔽性不强,容易被发现,加之对偷拍者技术要求较高,相应的违法犯罪行为较少;其三则是互联网尚未完全普及,偷拍后扩散面不广,对被偷拍者危害相对较小。加之可以适用兜底条款处置,故处罚条例中并没有相应细则。
对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以明文方式写进了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四十二条第六款。该法虽然在2012年进行了修正,但涉及偷拍方面的条款并未修改,即一般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相比惩戒的原地踏步,偷拍违法行为无论是在手法的隐蔽性、便捷性上,还是发生的频率和数量上,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与此同时,其社会危害性也日渐增加,一方面是所偷拍的图片、视频在非法网站上迅猛传播,造成的伤害呈放大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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