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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确权能够提高农地产出吗?
——基于农地细碎化的中介效应实证分析

2020-07-17孙光林

关键词:农地面积变量

高 强, 孙光林

(1.南京林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7; 2.南京财经大学 金融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一、引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农地确权”)是中央从深化农村改革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这项改革社会关注度高、牵扯面广、影响深远,不仅是实行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制度保障,还是促进土地有序流转、实现规模经营的基础前提。长期以来,人多地少的生产经营格局,决定了中国农地经营规模过小且分散(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到2020年我国多种形式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占比要达到40%,比2015年提高10个百分点。。虽然近年来,农地政策不断调整,社会各界愈发关注通过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来发展“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但依靠流转土地而形成的“土地集中型规模经营”无疑仍是主流和主体。发展农业规模经营,面临的最大现实挑战之一就是细碎化的土地。农地细碎化既是由中国基本国情农情所决定的,又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形塑的结果。从自然属性上看,农地细碎化成为实现农业规模经营的天然制约因素之一。从制度属性上看,1980年代初期开始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户经营的制度边界被确定,集体劳动再次被小农生产所取代,农地细碎化问题逐步显化。农地确权依法确定了承包地块的四至范围,确认了产权边界,强化了承包地的物权属性。毫无疑问,这将对于细碎化土地的流转、规模经营实现以及农地产出产生深远影响。

那么,农地细碎化现象会对农地产出产生怎样的影响和效应?在这方面,学界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但却存在两类显著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农地细碎化会对农地产出带来不利影响。Zhang等指出如果中国消除农地细碎化问题,即使不改变任何生产条件,土地产出也能增加5%~10%(2)Zhang L.X.,Huang J.K.,Rozelle S.,et al,“Land policy and land use in China”,in OECD ed.,Agricultural Policies in China,1997,pp.71-77,URL=http://ir.igsnrr.ac.cn/handle/311030/25387.。Nguyen等建立生产函数研究发现,农地细碎化使中国付出了较大的经济成本,农地细碎化缩小了单块土地的经营面积,从而降低了粮食的单位产量(3)Tin Nguyen,Engjiang Cheng,Christopher Findlay,“Land Fragmentation and Farm Productivity in China in the 1990s”,China Economic Review,Vol.7,No.2,1996.。Wan和Cheng的研究也支持了这一观点,指出农地细碎化现象使中国粮食产量每年损失7140万吨(4)Wan GH,Cheng EJ,“Effect Soft and Fragmentation and Returns to Scale in the Chinese Farming Sector”,Applied Economics,Vol.33,No.2,2001.。陈培勇和陈风波提出,农地细碎化降低了生产效率,造成土地资源浪费,阻碍了农业产出的提高(5)陈培勇、陈风波:《土地细碎化的起因及其影响的研究综述》,《中国土地科学》2011年第9期。。卢华等提出,农业生产存在规模报酬递增特征,土地细碎化通过改变要素的边际产出弹性而作用于整个农业生产系统,从而降低农作物产量(6)卢华、胡浩等:《土地细碎化、地块规模与农业生产效益——基于江苏省调研数据的经验分析》,《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另一种观点认为农地细碎化会提高农户的经营效益。李功奎等研究发现农地细碎化现象的存在有利于农户开展多种经营,提高农户家庭资源的配置效率,从而增加农户的家庭收入(7)李功奎、钟甫宁:《农地细碎化、劳动力利用与农民收入——基于江苏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实证研究》,《中国农村经济》2006年第4期。。许庆等也发现农地细碎化可以提高农户家庭收入,支持这一作用的机制是农地制度起到了生产资料公平分配作用(8)许庆、田士超等:《农地制度、土地细碎化与农民收入不平等》,《经济研究》2008年第2期。。刘七军等通过对干旱绿洲区作物生产和农户收入的调查分析,发现耕地细碎化在一定程度上对作物产出具有正向的影响效应(9)刘七军、曲玮等:《耕地细碎化对干旱绿洲区作物生产和农户收入影响效应调查分析——以甘肃省民乐县为例》,《干旱地区农业研究》2011年第3期。。

新一轮农地确权推行时期也是中国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加速迈进的时期,国内不少学者意识到农地细碎化对农户经营的不利影响,也提出了一些解决思路,但多数研究处于理论探讨和案例分析阶段,缺乏实证研究的支撑。譬如,唐梦如在分析多种土地整合确权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农地细碎化的治理逻辑(10)唐梦如:《农地细碎化的治理路径与逻辑分析——基于清远案例分析》,《现代管理科学》2020年第1期。。孙新华等以皖南河镇为例,分析了土地整理和村社组织对解决农地细碎化的理论逻辑,提出细碎土地的集中利用不仅需要“三权”之间实现“分置”,而且需要“三权”内部的整合(11)孙新华、柳泽凡等:《“三权”分置中的地权整合与土地集中利用——以皖南河镇为例》,《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那么,农地确权后是否在农地细碎化方面影响农地产出?如果有影响,其作用机理是怎样的?对此,现有研究缺乏专门的讨论,也未给出明确的理论解释。从既有的实践观察看,虽然农户可以通过土地流转扩大经营规模,但由于农地没有连成片,从而无法缓解细碎化问题,还会对农地产出造成严重影响(12)何秀荣:《关于我国农业经营规模的思考》,《农业经济问题》2016年第9期。。也有研究提出,农户的土地转入行为,在降低土地细碎化程度、促进农业分工与提高土地经营收入等方面,实现了显著性增长(13)张沁岚、陈文浩等:《农地转入、细碎化改善与农业经营行为转变——基于全国九省农户问卷的PSM实证研究》,《农村经济》2017年第6期。。因此,本文将农地细碎化纳入分析框架,对农地确权与农地产出的内在机理进行综合考量,不仅有助于加深农地制度对农户农地产出影响的理解,还可以为相关部门完善农地确权政策提供重要参考。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农地确权属于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是以政府信用为基础对不同农户之间土地产权关系的重构和确认(14)高强、徐雪高:《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的农地确权》,《理论探索》2017年第3期。。农地确权作为政府发动的一场涉及广泛的基础性改革举措,旨在最大化地提供外部性内在化的激励。确权的制度绩效之一,就是可以从多个方面传导激励机制,从而提高农地产出。这种激励机制可能来自于三个方面:第一,农地确权提高了农户土地产权的安全性,减少了土地被集体收回和强制征收征用的风险,降低了农地在农户间错配造成的收益损失(15)刘同山、吴刚:《农地资源错配的收益损失——基于农户农地经营规模调整意愿的计量分析》,《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增强了农户经营耕地和投入要素的信心,从而提高农地产出水平。第二,不安全的地权会使农户倾向于过量使用化肥、农药等投入品追求短期利益,

造成土地肥力与农产品品质下降。而农地确权可以激发农户长期投资意愿(16)黄季焜、冀县卿:《农地使用权确权与农户对农地的长期投资》,《管理世界》2012年第9期。,通过明晰土地产权和强化农地产出预期收益等方式,影响农业生产投资(17)林文声、秦明等:《农地确权颁证与农户农业投资行为》,《农业技术经济》2017年第12期。、农地生产率变化(18)Stein Holden,Klaus Deininger,Hosaena Ghebru,“Impacts of Low-Cost Land Certification on Investment and Productivity”,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Vol.91,No.2,2007.和土壤保护性耕作(19)Chankrajang T.,“Partial Land Rights and Agricultural Outcomes:Evidence from Thailand”,Land Economics,Vol.91,No.1,2015.等生产经营行为。第三,资本是农户土地经营的核心投入要素之一,但有信贷需求的农户往往由于缺乏抵押品而无法获得贷款,也会对农地产出造成不利影响。农地确权以后,农户可以通过抵押土地权证从银行获得贷款,拓宽农户生产性资本投入的获取途径。周南等对农地确权与农地抵押的叠加效应进行考察,提出了有助于改善农户正规信贷获得的操作性建议(20)周南、许玉韫等:《农地确权、农地抵押与农户信贷可得性——来自农村改革试验区准实验的研究》,《中国农村经济》2019年第11期。。因此,农地确权有助于农户使用土地作为抵押物获得信贷资金,并进一步提高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增加农地产出。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第一个研究假说:

假说1:农地确权有助于提高农户的农地产出。

开展农地确权,可以使农户的土地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得到保障,能有效促进土地流转,减少地块数,扩大经营规模,从而提高农地产出水平。这方面的解释同样有三个方面:第一,农地确权能够明晰产权、确定边界(21)Klaus Deininger,Songqing Jin,“Land Sales and Rental Markets in Transition:Evidence from Rural Vietnam”,Oxford Bulletin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Vol.70,No.1,2008.,权属关系更顺畅,土地交易成本更低(22)Yuepeng Zhou,Satish Chand,“Regression and Matching Estimates of the Effects of the Land Certification Program on Rural Household Income in China”,Academic Journal of Interdisciplinary Studies,Vol.2,No.8,2013.,可以促进土地流转来减少地块数,减轻农地细碎化程度(23)程令国、张晔等:《农地确权促进了中国农村土地的流转吗?》,《管理世界》2016年第1期。。第二,农地确权后农户有了纳入不动产统一管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这有利于促进土地流转产品创新和业务升级,可以进一步活跃农地交易市场。确权之后,土地流转双方可以有更多选择,土地的产出功能和市场价值也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从而为农地流转奠定了基础(24)孙江超:《我国农业高质量发展导向及政策建议》,《管理学刊》2019年第6期。。农户可以选择自己经营承包的土地,也可以选择保留承包权、流转经营权,但总体来看农地确权会使农户更放心地流转土地,农地产出边际效应偏低的农户往往更乐意转出土地,而产出效率高的农户会转入土地,从而有利于提高农地产出(25)刘恺、罗明忠:《农地确权、集体产权权能弱化及其影响——基于细碎化情景的讨论》,《经济经纬》2018年第6期。。第三,农地确权有利于建立所有权、承包权与经营权“三权”平等保护的机制,进一步增加土地流入方对农业投资的积极性,使农户特别是新型经营主体对未来农业的投资形成良好的收益预期,从而减少土地浪费以增加农地产出(26)韩家彬、张书凤等:《土地确权、土地投资与农户土地规模经营——基于不完全契约视角的研究》,《资源科学》2018年第10期。。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第二个研究假说:

假说2:农地确权可以通过促进土地流转,从而提高农地产出。

农户生产行为是农户生产经营决策的外在表现,也是农地确权政策绩效的客观反映。农户决策既是理性判断又受感性影响,呈现多目标、复杂性等特点。因此,农户生产行为既是多样化的(27)刘莹、黄季焜:《农户多目标种植决策模型与目标权重的估计》,《经济研究》2010年第1期。,又在不同的阶段呈现不同的状态及趋势。农地确权是否能够对农地细碎化产生积极的政策效应,关键在于能否有效影响农户的生产行为。事实上,农地细碎化会从多方面抑制农地产出,而农地确权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降低农地细碎化程度,或基于细碎的农地做出更有效的资源配置,并有利于提高土地产出。具体原因有:第一,农地确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因土地的人格化财产特征强化产生“禀赋效应”(28)罗必良:《农地确权、交易含义与农业经营方式转型——科斯定理拓展与案例研究》,《中国农村经济》2016年第11期。,缓解地块的物理边界约束,进一步降低农地细碎化的负向效应,从而提升单块土地的集约化经营效率,并对农地产出产生积极影响。第二,从客观角度看,农地确权是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对承包地块面积的“实测”,使得确权后的地块面积更加精确。确权后的“实测面积”比“合同面积”平均多出20%~30%左右,这有助于农户更加科学地为细碎化的地块匹配土地要素投入,从而实现最佳产出效率。第三,从主观角度看,农地确权可以增强农户的产权意识,并从法律层面健全承包地登记管理制度。因此,农户之间可以超越地块边界进行“土地整治”与“互换并地”,从而增加地块的经营面积,提高农地产出。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第三个和第四个研究假说:

假说3:农地确权能通过提高农户平均地块的经营面积,降低农地细碎化的程度,从而提高农地产出。

假说4:农地确权能通过提高农户最大地块的经营面积,降低农地细碎化的程度,从而提高农地产出。

三、数据与变量

(一)数据来源

本文使用数据来自课题组于2018年1月至3月在河南、安徽和山东三省农区开展的联合调查,且于2018年7月至8月进行了二轮补充调查。主调研时期正值春节前后,农户会集中返乡,便于课题组随机获取农户样本。调查员均是经过培训的课题组成员,以一对一的形式对户主和家庭主事人进行入户访谈。为了使调研结果更加客观真实,访谈过程中也鼓励其他家庭成员进行补充或纠正。需要说明的是,农地确权从2014年开始整省试点,2015年扩大到11个省份,到2017年基本上覆盖全国所有省份。课题组选择的安徽、山东和河南三个省份分别于2014年和2015年开展整省试点。对于一个省份而言,以试点的形式推进农地确权,并不意味着所有农户同步开展确权,这也为观察农地确权的政策效应提供了良好机会。因此,课题组2018年采集的调研数据,可以将农户有效分为农地确权组与非确权组,有助于得出符合实际的研究结论。

调研采用分层抽样的方法:首先,在河南、安徽和山东三省各随机选取两个地级市(河南为洛阳市和周口市,安徽为阜阳市和滁州市,山东为枣庄市和德州市);其次,在上述每个地级市中再随机选择两个县(市),总计12个县(市);最后,在上述各县市再随机选择2个镇,每个镇再随机选择2个村,总计48个村。为了使调研更具有代表性,剔除特别大或特别小的村庄后开展正式调研,每个村选择15个左右农户进行调查。最终,本次调研共计获得757个农户样本。

(二)变量说明

1.因变量:农地产出。现有文献中有的研究采用土地亩产农作物数量来衡量农地产出(29)刘同山、孔祥智:《确权颁证、子孙传承与农民的承包地转让意愿》,《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9年第3期。,有的研究则采用单位农地上的农业产值来测算农地产出(30)仇童伟:《农村劳动力非农转移会降低农地产出率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5期。。虽然亩产能够较好地体现出农地产出的数量,但无法区分产品品质,也无法对不同类型的农作物进行直接对比,而农作物的种类和品质等都会通过价格影响土地实际产出。因此,本文用农户单位土地面积的实际收益衡量农地产出,其中,农产品总价值为农产品总产量和农产品市场单价的乘积,单位农地产出等于总价值/总面积(亩)。

2.核心变量:农地确权。本研究的关键是把样本农户有效的分为农地确权组与非确权组。为了较好地衡量农户确权情况,课题组在调查问卷中询问:“你家是否已经拿到了土地承包证?”,对于回答“是”的农户被定义为完成农地确权,赋值为1;反之,回答“否”的农户被定义为未确权,赋值为0,从而有效地把农户分为农地确权组与非确权组。样本调查结果显示,农地确权的农户占总样本的比例为62%,能够较好地满足本文实证分析对数据的要求。

3.中介变量。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实行的家庭承包经营,主要以“按人分地、按户承包、肥瘦搭配”的原则分配土地,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农地细碎化问题严重。如何才能有效测量农地细碎化,需把握以下两点:一是人多地少的国情农情和均分制的分配原则,导致每个农户家庭的地块细碎且零星分散;二是田埂的存在割裂了地块之间的联系,降低了农地连片经营的程度,农户不得不经营面积偏小的农地。因此,本文将从农地块数和农地面积两个维度,用以下三个变量来衡量农地细碎化:

(1)农地流转。在2015—2017年间,农户家庭是否曾流入或流出农地,如果农户家庭有流入或流出农地,赋值为1。相反,未流入或流出农地的农户赋值为0。

(2)平均地块面积。农地细碎化会降低单块农地的面积,导致农地经营效率损失,具体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农地细碎化会增加田埂与沟渠占有土地的面积;其次,农地细碎化意味着较多小块耕地,不利于大型农业机械作业和先进生产技术推广;最后,农地细碎化会直接增加生产管理成本,从而对农业生产带来负外部性。为此,本文采用农户经营耕地地块面积的均值为另一个角度衡量农地细碎化程度,平均地块面积=耕地总面积/农地块数。

(3)最大地块面积。农户为了更便利地经营农地,农地确权后会提高他们置换或流转土地的积极性。在可选择的情况下,他们更乐于在已有最大地块的相邻区域内增扩土地规模,以减少农地细碎化程度。为此,本文选用最大地块面积为第三个角度衡量农地细碎化,以检验农地确权对农地产出的影响。

4.控制变量。除了农地确权、农地细碎化和土地面积影响农地产出以外,其他因素也可能对农地产出产生影响。为此,结合理论分析,借鉴倪国华和蔡昉(31)倪国华、蔡昉:《农户究竟需要多大的农地经营规模?——农地经营规模决策图谱研究》,《经济研究》2015年第3期。、刘同山和孔祥智(32)刘同山、孔祥智:《确权颁证、子孙传承与农民的承包地转让意愿》。等学者的研究方法,本文还在受访者个人特征与家庭经济特征等方面选取了以下控制变量,包括受访者性别、年龄、受教育年限、健康状况、家庭人口规模、政治资本、社会资本与家庭固定资产规模8个变量。为了控制地域因素的影响,在实证回归中,本文设定河南和安徽两个虚拟变量。变量定义及描述性统计结果详见表1。

(表1)变量定义及描述性统计

四、模型构建

(一)基准模型构建

实证分析农地确权与农地产出的关系时,要处理好测量误差和双向因果关系导致的内生性问题。首先,关于测量误差。在调查过程中,由于农户缺乏严格的财务制度,对农地产出值的估计不可避免地会存在测量误差,从而影响参数估计系数的准确度。其次,关于双向因果关系。农地确权会提高农户经营土地与置换土地的积极性,在缩小农地细碎化程度的同时也会提高农地产出。反之,农地产出的提高也会向政府传递出积极信号,相关部门会加快农地确权进度,通过土地调整来降低农地细碎化,从而提高农地产出。对此,本文拟选择合适的工具变量,利用两阶段最小二乘法(2SLS)解决内生性问题导致的估计偏误。

工具变量的选择有两个要求:一是工具变量和内生性变量密切相关;二是工具变量和因变量不相关,满足严格外生的条件。本文选择县域除该样本农户以外其他样本农户领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平均年限作为农地确权的工具变量。首先,如果该县域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平均年限越长,表明农地确权实施时间相对较早。因此,该工具变量与农地确权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其次,除样本农户外其他人接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间的长短,是独立于样本农户以外的,并不会对样本农户自身的农地经营造成直接影响。当然,工具变量是否能够满足要求,在实证过程中还要做进一步检验。为了检验研究假说1,本文构建基于工具变量的回归模型并分为以下两个阶段,具体如下所示:

在第一阶段,将内生工具变量农地确权对外生控制变量进行OLS估计,以获得内生变量农地确权的潜变量:

CLRi=α0+α1year+γX+ε1

(1)

(2)

在第二阶段,将因变量农地产出对内生变量农地确权的潜变量的拟合值、残差、外生控制变量进行回归,方程如下所示:

(3)

式(3)中,Valuei表示农地产出;β0为常数项系数值;β表示外生控制变量参数向量;X表示外生控制变量;ε2表示随机误差项;β1是本文重点关注的系数值,表示农地确权对农地产出的直接效应。

(二)中介效应模型构建

本文借鉴温忠麟等(33)温忠麟、张雷等:《中介效应检验程序及其应用》,《心理学报》2004年第5期。的做法,构建中介效应模型对农地流转和土地经营面积的中介效应进行检验,具体模型如下(4)-(7)所示:

(4)

(5)

(6)

(7)

其中,land为中介变量,表示农地流转;aver也是中介变量,分别为平均土地的经营面积和最大地块的面积,从面积角度表示农地细碎化程度;α0和γ0为常系数;其他符号解释与式(3)一致。

本文利用式(3)-(7)的估计结果检验中介变量的中介效应,具体过程如下:第一步,对回归方程(3)进行检验,看农地确权对农地产出影响是否显著,即β1的显著性,如果该系数值显著,继续检验;反之,则停止检验,表明农地确权与农户农地产出之间不存在显著关系。第二步,利用回归方程(4)-(7)检验回归系数β2、β4、β5和β7的显著性,如果β2和β4、β5和β7两组系数均显著,则继续检验第四步;两组系数中至少有1个不显著时,则进行第三步。第三步,做Sobel检验,该检验广泛应用于考察中介效应,但在临界值上,Soble检验的0.05的显著水平是0.97,并不是通常认为的1.96。第四步,检验系数值β3和β6的显著性,如果该系数显著,则说明土地经营规模和土地经营面积的中介效应显著,反之,则说明完全中介效应显著。

五、实证结果分析

(一)基准回归结果

本文分别利用普通最小二乘法(OLS)和两阶段最小二乘法(2SLS)对农地确权的影响进行估计。如表2所示,第(1)和(2)列是未加入任何控制变量的估计结果,第(3)和(4)列是加入全部控制变量的估计结果,只是第(1)和(3)列是OLS估计结果,第(2)和(4)列是2SLS估计结果,第(4)列是本文的基准回归结果。要保证2SLS估计结果的有效性,必须对工具变量进行相关检验,如表2中所示,第(2)和(4)列中DWH检验值均在1%的置信水平上显著,说明农地确权是内生解释变量,需要采用工具变量法克服内生性导致的估计偏误。同时,工具变量的t值在1%的置信水平上显著,且一阶段F值分别为109.74和125.61,大于10的临界值,说明工具变量的回归结果是有效的。

如表2中第(1)-(4)列所示,农地确权的系数值在1%的置信水平上均显著为正,表明农地确权可以提高农地产出。与此对比,第(3)和(4)列中,2SLS回归结果中农地确权的系数值显著大于OLS回归结果的系数值,表明克服农地确权内生性问题后,可以得到更加稳健的结果,也进一步地说明农地确权对农地产出的正向作用效果是稳健的。因此,研究假说1得到验证。

(表2)农地确权对农地产出的影响

本文利用第(4)列的基准回归结果分析控制变量对农户农地产出的影响。由表2中第(4)列可知,在10%的置信水平上,性别对农户农地产出具有显著正向影响,表明受访者为男性的农户拥有更高的农地产出。在10%的置信水平上,受教育年限对农地产出具有显著正向影响,可能原因是受教育年限的升高可以丰富农户的人力资本,而人力资本是决定农户农地产出的重要影响因素,具有积极作用效果。政治资本和社会资本均对农地产出具有正向影响,分别在10%和1%的置信水平上显著,表明具有丰富政治资本和社会资本的农户可能具有更高的农地产出。在1%的置信水平上,农户家庭固定资产对农地产出具有显著正向影响,原因可能是家庭资产规模越大的农户拥有的生产要素(如农业机械等)越多,不仅有利于扩大经营规模,还能够提高农地经营的效率,因此,该类农户会有更高的农地产出。

(二)中介效应回归结果

1.农地流转的中介效应实证结果。由表3可知,第(1)和(2)列是利用OLS方法估计得到的结果,第(3)和(4)列是使用工具变量法(2SLS)得到的估计结果。同时,第(3)和(4)是基准回归结果,而第(1)和(2)列是稳健性估计结果。本文利用中介效应程序对农地流转的中介结果进行分析,如表2中的第(4)列所示,在1%的置信水平上,农地确权对农地产出具有显著正向影响,可以进行第二步检验;由表3中第(3)列可知,在1%的置信水平上,农地确权对农地流转具有显著正向影响。由第(4)列可知,在1%的置信水平上,农地流转对农地产出具有显著正向影响。同时,在1%的置信水平上,农地确权对农地产出也显著为正,这表明农地流转的中介效应显著,即存在“农地确权—促进农地流转—提高农地产出”的传导路径。对于这个结果的解释是:农地确权增强了农户自身的权属意识,使其更放心地流转土地或置换土地,有利于减少农地地块的数量,缓解农地细碎化现象产生的不利影响,由此带来的规模效应和生产效率的改善,可以提高农地产出。此外,第(1)和(2)列的估计结果也支持了这一结论,表明农地流转的中介效应结果是稳健的。因此,研究假说2得到验证。

(表3)农地流转的中介效应结果

2.平均地块面积的中介效应实证结果。由表4可知,第(1)和(2)列是OLS估计得到的结果,第(3)和(4)列是工具变量法(2SLS)得到的实证结果。结合中介效应检验程序,从第(3)和(4)列的估计结果看,在5%的置信水平上,农地确权对平均地块面积具有显著正向影响,而平均地块面积和农地确权对农地产出都具有正向影响,分别在5%和1%的置信水平上显著,表明平均地块经营面积的中介效应显著,即存在“农地确权—增大平均土地经营面积—提高农地产出”的传导路径。这进一步说明农地确权会强化农户的土地权属意识,有利于农户通过串联与互换地块,提高平均地块面积以及促进农地成方连片,从而减轻农地细碎化程度,提高农地产出。因此,基本研究假说3得到验证。

(表4)平均地块面积的中介效应结果

3.最大地块经营面积的中介效应实证结果。由表5可知,农地确权对最大地块面积和农地产出的影响均在1%的置信水平上显著为正,而最大地块面积对农地产出的影响也在1%的置信水平上显著为正。根据中介效应检验程序,最大地块的中介效应显著,即存在“农地确权—增大最大地块的面积—提高农地产出”的传导路径。该实证结果表明,农地确权可以通过扩大农户最大地块的经营面积来降低农地细碎化产生的不利影响,从而提高农地产出。因此,基本研究假说4得到验证。

(表5)最大地块面积的中介效应结果

(三)稳健性检验

1.农地确权的稳健性检验。为检验农地确权系数值的稳健性,本文分别通过改变控制变量(家庭人口规模改为正常劳动力数量,政治资本衡量改为家庭党员或村干部的数量),去除收入前5%的农户和去除收入后5%的样本农户进行估计,回归结果如表6中的检验1、检验2和检验3所示。回归结果与表2中第(4)列的基准实证结果相比,农地确权的系数值大小和显著性均未发生明显变化,表明农地确权的回归结果是稳健的。

(表6)农地确权对农地产出影响的稳健性检验结果

2.中介变量的稳健性检验。为了检验中介变量对农地产出影响的稳健性,本文使用单一中介变量对农地产出进行回归分析,估计结果如表7所示,农地流转在1%的置信水平上对农地产出的影响显著为正,平均地块面积和最大地块面积对农地产出的影响也分别在5%和1%的置信水平上显著为正,与表3、表4和表5的回归结果相比,中介变量的系数值和显著性并未显著变化,表明中介变量的回归结果是稳健的。

(表7)农地确权对农地产出影响的稳健性检验结果

六、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利用中国河南、安徽和山东三省757个农户的调查数据,运用工具变量法和中介效应模型实证考察了农地确权与农地产出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农地确权对农户农地产出具有显著正向影响,说明农地确权会提高农户生产积极性、经营规模和效率,从而提高农地产出;农地流转的中介效应显著,即存在“农地确权—农地流转—农地产出”的传导路径,说明农地确权可以通过促进农地流转,减轻农地细碎化程度,从而促进农地提高产出。农地确权对平均地块和最大地块的经营面积具有正向影响,而平均地块和最大地块经营面积对农地产出也具有显著正向影响,这表明平均地块和最大地块经营面积的中介效应显著,即存在“农地确权—平均地块和单块地块土地面积增大—农地产出增加”的传导路径,表明农地确权有利于缓解农地细碎化程度,提高农户经营土地的集约化效率。本文的研究结论意味着:农地确权的过程是地块产权边界固化的过程,边界固化并不意味着经营面积不变,也即产权的细碎化并不必然导致经营的细碎化,而是可以通过促进土地有效整合缓解农地细碎化,进而提高农地产出。根据本文研究结论,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重视解决确权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回头看”工作中,要依法依规分类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尽快明确“互换并地”后多出的土地面积和新开垦耕地面积的确权定性问题,将“互换并地”作为解决暂缓确权等历史遗留问题的重要政策工具。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国各地将逐步进入第二轮土地承包关系到期后再延长30年政策衔接阶段,各级政府部门要以解决土地纠纷作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突破口,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构建以土地仲裁为核心、以其他纠纷调解方式为补充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机制。

第二,加快实化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通过一系列改革举措,强化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使其逐渐成为农民群众长期而有保障的财产权利。但与此同时,各地农村也同步出现集体所有权“落空”、弱化虚化等问题,突出表现为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分”得过多、“统”得不足。因此,建议在明晰农户承包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适当保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地调整权和监督权,增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动员能力和协调能力,进一步促进土地要素活化,通过促进农地流转、增加平均地块和单块地块面积等方式,降低土地细碎化程度,提高农地规模经营水平。

第三,鼓励农户积极参与土地综合整治。开展土地平整归并,实现田块集中连片,完善基本农田基础设施,是土地综合整治的重要内容。要坚持以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以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为前提,通过体制机制创新,让农户以组织化的方式,积极参与土地整理及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同时,要适当调整对于规模经营的支持方向,在发展“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的同时,依据人地关系变化情况,鼓励职业农民、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促进土地适度集中,缓解农地细碎化问题。

第四,推动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在农地确权过程中,各地都新产生了大量的承包地权属数据、地理信息数据和其他相关数据。针对目前存在的权属不清、边界不明、地块零碎而引发的数据汇交等问题,要进一步精准核查纠错,健全土地利用调查监测体系,将数据质量控制贯穿于确权后期工作全过程。确权完成后,要完善数据管理办法,做好历史数据管理和数据脱密工作,建立数据更新机制,加快开展数据分析、比对与挖掘工作,积极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数据管理中的应用,加快提升农村承包地管理信息化水平。要运用市场手段,引入先进的技术服务商,推进承包地信息化应用平台建设。

第五,拓展确权成果应用形式。农地确权工作基本完成后,应当尽快扩大确权成果应用范围。一些地区在做好确权工作的同时,与“互换并地”、土地经营权流转及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一同研究,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任务配套推进,有力缓解了土地细碎化问题。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要对照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目标要求,将农地确权成果应用与现有改革试点有效衔接,并将其纳入深化农村改革整体框架统一安排。要鼓励基层探索,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性创新,优化政策设计,创新确权成果应用形式,总结提炼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确保确权实践和制度建设同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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