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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2020-07-16何晓安

法制博览 2020年7期
关键词:保护知识产权挑战

何晓安

[内容摘要]近几年,人工智能已成为许多国家的战略重点,我国也不例外。人工智能为日常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特别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带来不少问题和挑战。为此,要正确认识人工智能技术和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关系,让技术革新制度、让制度保障技术。本文对人工智能进行了简要介绍,分析了目前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挑战,并提出了—些应对和完善措施建议。

[关键词]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挑战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20-0104-02

作者简介:何晓安(1988-),女,汉族,广东中山人,硕士,律师,研究方向:公司法、知识产权法。

人工智能作为一种能极大提升劳动效率的技术,在为工业生产、社会生活带来革命性影响的同时,也对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造成一定的冲击。为了应对和迎接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带来的挑战和机遇,必须完善现有的制度,使得两者可以共同进步、互促发展。

一、人工智能的概念及分类

人工智能是指借助计算机来对人类研究的智能化技术进行使用并延伸的技术,是计算机科学技术的重要构成。对其进行的研究包括人工机器人、对于语言和图像进行判断分析以及专家系统等。

根据人工智能是否能真正实现推理、思考和解决问题,可将其分为弱人工智能和强人工智能。迄今为止弱人工智能是技术研究的主流。

二、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挑战

在著作权保护方面,是否能将人工智能机器人认定为作者的问题已被众多学者专家所关注和探讨。就国外立法和司法现状来看,美国版权局早年已明确禁止对非人类作者创作的作品进行版权保护;而根据目前欧盟的相关法律和判例,非人类和不具法人资格的主体包括人工智能,不能成为影视、程序、数据库等各类作品的版权人;而在我国,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全国首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纠纷案《2018)京0491民初239号判决书)中认为自然人创作完成仍应是我国著作权法上作品的必要条件,由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涉案分析报告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就该些立法和司法现状,有学者认为现有保护所针对的计算机生成物都是基于较为简单的算法和程序创作出来的,技术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各国立法机关的重视和应对。

在专利权保护方面,相关的讨论则更为激烈,争议点包括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发明人、所有权人、可专利性、创造性评定标准、专利充分公开等问题。美国的司法实践反映了其对基于计算机程序的人工智能相关发明是否属于“发明性”概念存在一定程度的摇摆,相关专利保护标准也不甚明确。而目前欧盟的法律并未对机器人技术进行立法,但现有制度的继续适用暂时并无障碍。笔者认为,如何完善现有的专利评审标准以适应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同时又不至于损害市场创新和竞争,是需要各个层面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除上述两点外,更大挑战在于海量的信息数据和数据库的权益保护制度。一方面,对于数据内容及其编排是否属于作品的问题各国政策不一;另一方面,数据的获取和使用可能涉及个人隐私保护、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存在较大侵权隐患。而数据安全和权益制度问题在我国更为凸显:经统计,在我国人工智能层级分布中,相比起基础支撑层和技术层,应用层的企业规模和数量占比最大,该层级对场景、信息、数据的需求和运用也最多。但我国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因此,如何在保护个人数据财产权益的同时不成为人工智能发展的障碍,也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所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三、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保障人工智能发展

笔者认为,我国应采取以下措施完善相应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以保障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一)加强国内外讨论交流,培养复合型人才

在我国人工智能技术研究、商业应用、资本投资等领域进展得如火如荼之际,学术和政策层面的研究尚在初步阶段,主要围绕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生成物的可版权性、可专利性问题。笔者认为,在人工智能革命来临之际,我国相关技术人员、学者、专家、政府工作人员应把握机遇,积极参与、主动开展国内外相关技术、学术讨论与交流活动,深入了解国际动态和趋势。此外,人工智能跨领域的特点也督促我国培养在人工智能和知识产权领域均具备专业能力和过硬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并力争成为相关议题或领域的引领者、先行者。

(二)结合我国国情完善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一方面,只有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才能保持相关从业人员的研发积极性,保障人工智能的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必须明确这种制度的完善需以我国国情为基础。

虽然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势头迅猛,但仍处于发展初期,在基础研究、芯片、人才等方面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差距仍然较大。因此,完善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前提是要结合我国应用终端产品研发需求量大的现实情况,不应妄自菲薄也不宜作过多浪漫想象。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人工智能政策的调查问卷》中我国就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立法措施作出回应:“目前中国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方面法律框架基本能够实现人工智能相关知识产权的确权和保护。”结合前述分析,笔者认为如果我国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框架能满足现在所处及可预见的未来尚处于的弱人工智能时代的需求,则没有必要对该些法律体系进行解构或重塑,而应将研究重点更多地放在数据权益保护、不正当竞争制度的制定和完善问题上。

此外,法律本身就存在滞后性的特点,而技术发展则是日新月异,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应把握法律的严肃性和技术的爆发性之间的平衡。

(三)发挥执法司法方面的能动性,为人工智能产业保驾护航

设立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目标不在于维护权利人的利益,而是为整个产业生态提供创新激励、维持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笔者认为,在面对人工智能技术极速发展之时,我国行政和司法部门不应产生畏难心态。虽然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但在缺乏具体规定的情况下,相关单位应发挥执法权、司法权的能动性,在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下通过公正、專业的执法、司法活动,为产业保护提供具有操作性、指导性的规范、规则、标准,让市场参与者在公平、合理、诚信的产业环境中良性竞争,既保障合法私权,也能为新型产业的创新和发展提供空间。

四、总结

人工智能这一技术的出现和发展,使原本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受到了一定的冲击和挑战。为了使与人工智能相关的知识产权能够得到保护、激励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和发展,我国应加强国内外产业、学术、政策等方面的讨论交流,培养复合型人才,结合我国国情完善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相关部门亦应发挥执法、司法方面的能动性,为人工智能产业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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