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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破解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对策探析

2020-07-16苑怡

法制博览 2020年7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

[内容摘要]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推进,我国公民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倾向于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特别是在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目前,人工智能与法院的结合,多数试点基于中高级人民法院,相较之下,基层法院面临更庞大的案件受理量,通过智能分案系统、网上办案系统的建设,可以有效加强人工智能与基层法院的结合,缓解基层法院当前所面临的“案多人少”矛盾。

[关键词]人工智能;基层法院;案多人少

中图分类号:D92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20-0029-02

作者简介:苑怡(1998-),女,汉族,河南新乡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7级法学专业本科在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上半年全国法院新收案件继续保持增长态势,新收各类案件总数同比增加189.0万件,上升14.54%,其中,河南、广东、江苏3省法院新收案数均超100万件,山东、浙江、四川、河北、安徽、辽宁、北京7省(市)法院新收案数超过50万件,306家法院新收案过万件。实行法官员额制之后,长期存在的“案多人少”的矛盾更为突出,这一现象在基层法院表现尤为明显。在各地区基层法院内部潜力的挖掘已经接近边界的现实环境下,法官自身的有效工作时间仍是有限的,案件数量的增长和法律对案件审理期限的要求,导致办案法官心有余而力不足,很难对每一个案件都做出精细化处理,办案质量会有所下滑;除此之外,一定期限以内法官的超强度工作在表面上会产生高效率的假象,长此以往的超负荷状态,法官难以持续稳定的工作,不堪重负的工作压力也会导致法院人才的流失,办案数量自然也会下降;焦虑的心态难免会使其在与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沟通时缺乏耐心,不利于基层法院形象的维护和公信力的提高;另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只存在理论层面的可行性,因为其纠纷解决机制权威性不足,当事人仍然更倾向于选择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因此与其过分强求基层法官过劳工作,不如加强人工智能在基层法院的应用以求从根本上有效缓解这一现状。

一、加强智能分案系统建设

当前基层法院普遍采用的分案模式是简单轮流分案,这种按收案次序轮流确定承办法官的模式,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分案的随机性。但是基层法院的这两种分案模式都存在分配效率低下,分配结果显失公平等突出问题,导致一部分基层法官接收的案件数量少难度小,一部分基层法官接收的案件数量多难度大,难以在数量多少与复杂程度上找到一个平衡点。此外,法官处于被动接收案件的状态,机械化的分案模式导致法官个体与案件类型不相符、法官办案习惯与结案进度不相符等问题。现实生活中就存在将原告或被告相同的案件或关联案件分给不同的法官,造成同案不同判;或者利用分案顺序的相对固定,通过故意轮空等方式来操纵分案结果产生人情案,造成司法不公。

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我们在明白案件分配重要性的同时,必须积极行动起来通过人工智能的自主处理技术建立一套与新型办案机制相适应的智能化分案系统。未来,应从实际问题出发,第一,智能分案系统设计要与司法责任制改革相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意味着基层法官对案件终身负责,基层法官也应因此享有更大的自主权,审判自主权不仅体现在实体方面,也体现在程序方面,比如自主安排案件的审理进程。通过对基层法官年度应办案件数量和目前尚未审结案件数量的考量,合理预测基层法官工作习惯,根据其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分案,这样基层法官就可以根据其办案习惯在法定期限内合理安排案件审理进程,可以选择在休假期间不接收案件,也可以选择在当前工作有余力的情况下增加接案数量,贯彻“能者多劳,多劳多得”的工作安排。第二,智能分案系统设计要与审判管理扁平化相适应。新型审判权模式运行后,审判团队成为基本的办案单元,基层法院审判团队主要以独任制团队为主,审判团队的确定,也就意味着案件承办法官的确定,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多发案件成立相应的专业化团队进行案件审理,针对简易案件成立相应的速裁团队进行案件审理,每个团队根据自身特色选择相应种类的擅长案件形成团队标签,作为智能分案系统运作的考虑因素。

智能分案系统的设计不是完全的随机分案,而是通过与大数据分析的科学结合,依托人工智能来进行审判团队或办案法官的确定,减少基层法院事务性工作负担。在智能分案系统中,第一个部分是调解,设置专门的调解工作组织数据库,诉调中心将前来起诉的当事人的案件信息录入此数据库,根据各个案件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调解工作组织或调节人员进行案件的初步处理。调解不成的,及时进行立案登记,系统在提取当事人信息、调解信息之后,自动转入第二个部分繁简分流板块,通过智能分案系统的测算功能,确定简单案件与疑难复杂案件,对于简单案件,自动归入承办简易案件的团队,其余案件则进入相应的专业化审判团队审理。同时智能分案系统要与网上办案系统有机嵌入和衔接,进行系统间的数据交换与信息互通,根据每个法官对手头案件的处理情况及时对分案进行调整,使分案过程更加公开透明、客观公正、高效合理。

二、加强网上办案系统的建设

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导致案件积压现象严重,因此长期存在超审限问题也更加突出,案件超期审理产生的负面效应包括但不限于:一方面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落实,影响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增加累诉,浪费法院的人力、物力、财力,审理期限问题是各级人民法院坚持高效原则所必须解决的问题。近年来,基层法院为解决该问题,一是采用“以案定补”的激励制度,审结一个案子给予一定的补贴,多劳多得;二是加强审限管理,采用院长庭长审批的方法,加强领导对长期未结案件的督促;三是对于严重超审限的办案法官进行追责和通报。但是这些方法在实践过程中效果不佳,第一种方法由于基层法院资金有限,象征性的奖励对于刺激办案法官积极性作用极其有限;第二种方法的弊端在于基层办案法官对案件审理期限的整体安排不够合理,往往在审限即将届满时才匆忙提出审限延期申请,造成院长庭长在没有充分查明事实理由的情况下做出决定;第三种方法属于外在的事后追究机制,不能从源头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

基层法院法官人均办案数量庞大,如果仅凭个人记忆,难免会遗忘某些案件的具体进程,造成案件审理超期,在我们不断加强审限意识,严格审限责任制度的同时,应当通过应用以人工智能为基础的网上办案系统对案件审理期限进行有效记忆并发出提醒,实现从“不得超审限”向“预防超审限”的目标转化。首先基层办案法官在庭前準备时或者办案过程中出现不计入审限事由时,应当由自己或办案辅助人员手动输入网上办案系统进行备案,系统根据输入数据相应调整审限届满时间;其次办案流程中凡依法有期限规定的,系统均设节点等进行提示,系统自动提供立案庭立案、审判庭开庭准备、开庭审理、复议及判决、送达等时间节点,办案法官也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进行自定义细化设置,节点的细化设置在于通过网上办案系统协调各部门关于案件具体审限变化情况的信息沟通,避免各自在审限问题上因信息传递不及时产生矛盾。

人工智能在我国基层法院的应用将持续不断推进,其在缓解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方面起到的作用已初显成效,5G网络的推广将对更多功能提供支持,降低基层法院实现智能化的成本,但是二者在结合的过程中出现的智能系统技术漏洞、复合型人才短缺、缺少发展资金、起步较晚等问题尚未解决。未来,我们要持续关注此类问题,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科学发展基层法院的人工智能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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