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风险行政责任研究
2020-07-16许娟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年4期
许 娟
2019新型冠状病毒(Novelcoronavirus),世界卫生组织命名为COVID -19,是2019年底出现的一种极其严重且特殊的病毒性肺炎疫情的病原,已经纳入全球风险治理轨道中,采取国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的概念以应对。行政机关掌握着披露决策权和组织疾控权,具有信息优势和决策优势;专家组掌控着大数据、全球卫生病理资源和病理学技术,其信息处理分析具有专业性,然而,政府和专家组已经被置于全球风险治理的拷问之中,因此需要将行政问题从卫生问题中分离出来。国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复杂性挑战了常规行政责任的底线,需要运用风险规制(1)风险规制除了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以外,还包含生物安全。参见伊丽莎白·费雪:《风险规制与行政宪制主义》,沈岿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2页。的合作治理行政路径以应对。政府应当根据全球疫情控制的需要,在国际突发卫生事件治理中实现行政责任的适应性改进。
一、风险行政责任是通过民主使主观风险客观化的责任形态
从责任的类型来讲,风险责任既包括个人责任,也存在组织责任;既包括危险责任,也存在后果责任;既存在客观责任,也存在主观责任;既存在无过错责任,也存在过错责任;既存在间接责任,也存在直接责任;既存在法律责任,也存在道德责任与政治责任。风险行政责任是国家按照“风险最小化,收益最大化”(2)赫伯特·西蒙:《管理决策新科学》,李柱流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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