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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下平台型企业供应链环境信息披露探讨

2020-07-14张艳罗利

财会月刊·下半月 2020年7期
关键词:环境信息披露新经济供应链

张艳 罗利

【摘要】随着平台经济的出现, 平台型企业作为新经济下一种重要的组织形态, 对社会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广泛。 近年来对于平台型企业供应链环境信息披露相关问题仍然存在较大争议, 结合平台型企业商业模式特征, 从其社会属性及供应链生态系统环境规制者功能两个方面论述平台型企业供应链环境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并提出基于不同利益相关者类型构建分层次环境信息披露模式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新经济;平台型企业;供应链;环境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 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0)14-0082-5

一、问题的提出

在互联网时代, 平台型企业作为一种重要的组织形态, 日益成为推动新经济发展的强大引擎, 同时也因为对众多利益群体产生巨大影响而引发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不同于普通制造业企业的“显性”环境污染, 平台型企业由于商业模式的特殊性,其所带来的供应链“隐性”污染问题更具争议, 当前学术界对平台型企业环境责任承担及信息披露问题仍是各持己见, 莫衷一是。

那么, 平台型企业是否有必要披露供应链环境信息?如果披露是必要的, 应如何进行披露?下文将围绕这两个问题展开分析, 以期抛砖引玉, 早日厘清其所引发的争论和困惑。

二、平台型企业及其商业模式特征

Evans和Schmalensee[1] 将平台型企业定义为“通过利用实体或虚拟平台, 将两个或更多参与者连接起来而产生价值的企业, 从而成为将一群客户与另一群客户联系起来的撮合者”。 虽然这种撮合式平台并非新事物, 但互联网和新的数字技术发展促使平台型企业对供需双边客户的连接在规模、边界和效率上与传统线下式平台产生了质的区别, 才真正推动了“平台经济”这种商业模式在近些年来发展迅速, 并促成了阿里巴巴、京东、美团、Uber、Airbnb这类企业的巨大成功。 平台型企业成为当前经济系统中最重要的产业组织形式之一[2] 。

不同于一般性传统企业, 平台型企业具有其独特的商业模式。 平台型企业通常并不从事供应链中的实际经营活动, 如制造、销售, 而是借助于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来创建一个以数据和信息为底层基础架构的虚拟组织系统, 在系统中通过数据信息的聚合和传导, 降低市场交易各方的交易成本并从节约的交易成本中获得分成收益。 即使一些平台型企业表面上出售制造性产品, 但其在本质属性上仍然属于服务型企业, 如小米2018年度实现的1749亿元营收中硬件销售仍然是其主要来源, 其中智能手机营收高达1138亿元, 但与传统制造性企业不同的是, 小米并不直接生产这些产品, 而是基本采取外包或采购的方式, 凭借供应链管理能力及以小米平台为中心的营销渠道打造出一个硬件制造生态系统。 在这种商业模式下, 平台型企业的核心资产及经营过程主要体现为一种软性“能力”, 即利用数据信息有效进行各種资源整合及运营的能力, 这一过程通常并不会直接产生对环境有害的排放物, 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 平台型企业是一种非常“绿色”的企业。

三、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政策回顾

下表梳理了我国相关部门颁布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主要规范性文件。 可以看到, 随着生态文明战略的推进, 我国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日益严格和规范化, 但强制性披露的范围仍然只局限于符合条件的特定企业, 并且仅仅限于企业本身, 并未提及企业是否需要披露其供应链合作企业的环境信息。 从全球来看, 要求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披露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信息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接受, 但也均未看到要求企业披露供应链环境信息的相关内容。 那么, 随着平台经济的兴起及企业组织形态的发展变化, 平台型企业与传统企业在供应链环境信息披露上是否存在差别, 是否有必要强制规定其披露供应链环境信息呢?

四、平台型企业披露供应链环境信息的必要性

对平台型企业是否需要披露供应链环境信息这一问题的争议, 本质上是对平台型企业环境责任范围之争, 即平台型企业是只需对自己这一独立经营个体的环境行为负责还是需要同时对其供应链合作企业的环境行为负责? 对这一问题的解答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如何定义平台型企业的组织属性和功能, 并由此界定其责任范围。

1. 平台型企业在新经济中的社会属性。 新经济下, “企业公民”这一概念日益深入人心, 而相较于传统企业, 平台型企业是企业公民的一种更具代表性的社会组织, 从图1、图2可以看到两者供应链特征的显著区别。 从供应链结构上看, 传统企业供应链是一种单向型的纵向一体化系统, 这一系统以核心企业为联接点, 沿着产业链向前及向后延伸, 从而形成一个将零部件供应商、产品制造商、产品分销商、最终用户“串联”起来的线性链条。 平台型企业供应链是一种网络型结构系统, 以平台型企业为核心, 将各种类型及数量众多的参与者联结成一个多向型的复杂结构, 或者说一种有机的“生态系统”。

这一结构上的差异, 导致平台型企业供应链的组织属性与传统企业供应链相比产生了本质上的区别。 传统企业供应链的组织结构边界非常明确, 基本上是一个完全封闭性的系统, 经济功能是这一组织系统功能的唯一目标, 在组织属性上主要是一种经济性组织。 而平台型企业供应链具有更突出的社会属性及功能。 传统企业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虽然也能起到形成产业集群的驱动者作用, 但仍然主要局限于经济功能和狭窄的“专业性”领域, 社会影响范围的广泛程度远远不能与平台型企业相提并论。 在现代社会共享经济模式下, 这种平台系统作为一种无边界的开放式组织结构, 体量庞大, 社会网络覆盖面广泛, 并且随着参与者类型及数量的不断增加, 围绕平台型企业的系统增长空间让人难以预测。 在体量和组织结构不断增长和复杂化的前提下, 平台系统的社会性功能日益丰富, 而平台型企业由于处在平台系统社会关系网络中心节点地位和拥有主导者性质, 所以不仅需要关注自身经济活动, 而且要维系整个平台系统内的生态治理。 因此, 在平台型企业供应链这一特殊的组织结构特征下, 平台型企业兼具经济性和社会性组织属性。 从这个角度来看, 在现代社会中, 平台型企业是企业公民的一种极具代表性的企业社会组织, 其社会责任(包括环境责任)范围不再局限于自身组织结构边界之内, 而应拓展到整个平台供应链系统。 平台型企业供应链环境信息披露正是这种责任范围拓展的自然结果。

2. 平台型企业具有新经济下供应链生态系统环境规制者功能。 平台型企业的商业模式构建起新经济下一种典型的经济生态圈模式, 这一生态圈既包含了其中的各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实体, 也包含了各实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及相互影响。 但在一个特定生态圈中, 各成员实体的地位、角色及影响力差异巨大, 平台型企业作为生态圈中生态链上的顶层“食肉者”, 对整个生态系统的能量平衡和维系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它负责整个系统运营模式的设计、关系网络的构建及正常交易活动规则的制定和维持。 因此, 这个系统的文化及意识形态的形成基本上也由平台型企业进行定位, 这与创始人对企业文化基因的影响类同。 换言之, 平台型企业是一个生态系统的领导者和赋能者, 它为这个系统的运行提供能量, 促使系统不断成长和迭代, 引领整个生态系统的前进方向并塑造整个系统的价值观和属性特征。

如果作为生态圈中领导者的平台型企业在环境问题上表现出“唯利是图”的价值倾向并向外传递这一信号, 这一生态系统涵盖的数量众多的其他成员个体就会在环境问题上开展“逐底竞争”。 这是因为在整个生态系统未将环境成本内化的情况下, 个体承担环境成本势必会削弱自身在系统内生态链上的竞争能力, 甚至被踢出生态系统。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 平台型企业具备生态圈中“环境规制者”的特征, 负责制定竞争模式及规则, 并有效地监督同伴企业执行环境政策。

进一步地, 从效率上来说, 这种环境规制因为平台型企业与系统中各个环境行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联系更紧密、交易频率更高、距离更近、信息不对称程度更低、惩罚机制更可靠等各种优势, 从而与以政府、企业个体和社会作为环境治理主体的结果相比效率显然会更高。 在这种情况下, 对平台型企业提出供应链环境信息披露的责任要求能够促使其更有压力和动力去推动整个生态系统的环境行为及绩效。

五、平台型企业供应链环境信息披露的基本思路

平台型企业供应链环境信息如何披露? 可能并不仅仅只是简单地披露范围扩展, 即将信息披露范围由单个企业自身扩展到供应链成员企业, 而是需要综合考虑这一披露模式下的信息需求特征及特定成本构成, 在“成本—收益”权衡下寻求信息披露问题的解决思路。 图3展示了整个思路的分析框架。

1. 平台型企业供应链环境信息披露的需求。 从信息需求方的角度来看信息有效性是信息披露的基本目标。 在企业公民理念下, 平台型企业作为社会网络的主要结点, 有责任对利益相关者的环境信息需求做出恰当的社会回应。 按照Freeman[3] 最初的定义, “利益相关者是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 或者受到一个组织实现其目标过程影响的所有个体和群体”。 但如果将这一定义中的利益相关者视作一个整体来讨论环境信息披露问题, 则很难有实际意义: 一则范围过于广泛, 二则现实中利益相关者并非理论意义上的一个“集合”概念, 而是归属于不同的群体类型, 这决定了他们对平台型企业供应链环境信息披露的立场及用途存在较大差异。 信息“有效性”的关键特征是决策相关性, 找到匹配不同类型利益相关者决策模型的最优信息披露模式(包括具体信息内容及披露形式)是保证信息披露有效性的關键。

2. 平台型企业供应链环境信息披露的成本。 信息供给应在满足需求的基础上考虑其成本约束。 平台型企业供应链环境信息的生产包括供应链企业间的信息沟通、采集、加工和披露四个环节, 具体成本构成相应地包括信息沟通成本、信息采集成本、信息加工成本和信息披露成本四个方面。 其中, 信息沟通环节产生的交易成本尤为突出, 由于所需环境信息超出了平台型企业实体组织结构边界, 信息产权并不受本企业控制, 即使平台型企业对供应链企业具有相对市场控制力量, 但信息的自由流动仍然会受到阻碍, 如供应链合作企业因披露动力不足而隐瞒、遗漏信息, 双方因对信息的披露要求理解不一致而导致信息供需偏差, 双方因信息系统差异而导致信息生成和传输延时等。 信息采集成本主要源于企业所在生态圈规模和复杂性程度所产生的大量分散及不对称环境信息的采集压力, 但该环节在通过博弈谈判解决了信息产权问题后, 利用当前的大数据信息技术及信息系统集成共享将成本极大地降低是完全可行的。 信息加工成本和信息披露成本则主要受到利益相关者类型异质性程度的影响。

3. 基于不同利益相关者类型的分层次环境信息披露模式。 在平台型企业供应链环境信息披露中, 对信息需求和供给产生影响的关键因素聚焦于对不同类型利益相关者进行准确划分并精确预测其决策模型。 因此, 在“成本—效益”约束条件下, 平台型企业供应链环境信息披露的关键是构建一个基于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分层次环境信息披露模式, 即基于不同利益相关者群体的环境信息需求定位分层确定供应链环境信息披露的范围及方式, 以便对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具体环境信息加以分类标记, 作为设计环境信息系统时建立数据库的结构化标准, 用于后续数据采集、数据加工及信息披露环节的实施。

至于利益相关者类型的划分, 需要注意避免两个思维定式: 一是避免沿用会计信息领域的划分标准。 会计信息领域主要基于经济利益关系来确定企业利益相关者类型及重要性程度, 如FASB在其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对信息相关者的重要性排序即是如此。 二是避免社会责任理论中划分利益相关者类型时存在的“企业中心主义”。 如Freeman[3] 曾以利益相关者所拥有资源对企业影响的重要性程度将其划分为股东、与公司有经济往来的群体(如员工、供应商、消费者、债权人)、与公司有社会利益关系的群体(如政府部门、媒体等)三种类型。 上述两种划分标准并不适合环境信息领域, 环境信息本质上属于一种公共产品, 且对这一产品需求更强烈的群体往往与企业之间的经济利益关联不大, 如政府环境部门、社会环保组织、社会公众等, 而这些群体在数量上具有广泛性和非预期性。 Mitchell等[4] 曾提出以“合法性、权利性以及紧迫性”三个属性作为利益相关者的分类标准并据此评分以确定其重要性程度, 这一思路对本文划分环境信息领域的利益相关者类型及其重要程度, 并以此确定供应链环境信息的分层供给标准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根据这三个属性, 在平台型企业供应链环境信息领域, 其代表性利益相关者类型按重要性程度从大到小依次如下: 政府环境部门、社会环保组织和社会公众、消费者、员工、股东和债权人, 与Freeman[3] 的分类顺序正好相反, 即与企业越是存在紧密经济利益关联的群体对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和敏感性越低, 而企业环境信息供给的最重要群体是那些与公司在社会利益上有关系的群体, 因为他们并不关心企业的经济成本, 而是更重视纯粹的环境表现和环境绩效。 因此, 对于平台型企业而言, 最大的环境信息披露风险来自于社会关系网络而非经济关系网络, 这是确定环境信息需求层级时需要注意的关键区别。

六、结论与建议

1. 结论。 早在1946年, 德鲁克[5] 在其著作《公司的概念》中就提出“企业是一个以满足社会需求为目的、 把人们联合起来的社会机构”, 并因此高瞻远瞩地提出了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一概念。 随着新经济时代的到来, 平台型企业这一组织形式充分印证了这一洞见。 平台型企业供应链系统的结构特点决定了其组织属性已经超越了单纯的经济属性, 其社会属性功能进一步凸显, 平台型企业在这一开放性系统中所处的网络中心者地位拓展了其环境社会责任范围, 其边界已经不再限于自身, 而是拓展到整个供应链组织系统中的成员单位。 同时, 从经济效益来看, 平台型企业因在供应链系统中充当环境规制者的角色而具有显著的成本优势。 基于此, 本文认为平台型企业披露供应链环境信息不仅是必要的, 而且应早日进入监管视野。

2. 建议。 现阶段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促进平台型企业供应链环境信息的披露:

(1)推动平台型企业进一步增强环境社会责任意识并制定前瞻性环境信息披露策略。 在当前全球环保潮流及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战略背景下, 面对社会公众以及更广泛的利益相关者群体对其供应链环境信息披露的诉求, 平台型企业不能以当前政策法规制度没有明确规定要披露为由一推了之, 积极做出社会回应才是一种更符合公民意识和公民行为规范的社会表现, 并有助于企业维持声誉和建立先发优势。 在当前缺乏明确披露准则的阶段, 平台型企业可以借鉴前述分析思路, 一方面梳理与企业相关的环境信息利益相关者类型, 建立与其决策模型相匹配的分层次信息披露模式, 另一方面通过信息产权谈判和信息系统技术升级解决与供应链系统中成员单位间的信息沟通、采集、加工和披露问题。

(2)推动监管机构加快相关信息披露准则研究并建立强制性披露制度。 虽然当前资本市场监管机构越来越强调ESG信息披露, 但披露范围仍然只限于公司本身的环境信息, 并不包括供应链合作企业, 这一监管思路与新经济下企业组织形式及商业模式的发展极不匹配。 如果仅仅依靠媒体曝光而不是在资本市场建立正式的信息披露制度, 势必会影响相关信息供给的及时性和广泛性。 其结果是: 一方面因为信息披露不透明甚至信息缺失, 导致投资者无法对平台型企业供应链引发的环境影响后果进行评估, 无法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也容易造成事后投资者与公司就环境信息披露是否存在重大缺陷争执不下; 另一方面由于缺乏信息甄别机制, 具有良好环境表现的平台型企业也无法在资本市场胜出。 因此, 明确平台型企业供应链环境信息披露准则能够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环境信息的透明度, 正确引导资源的流向, 同时这也是在环保方面表现良好企业本身的需求。 高质量的准则既可以为平台型企业供应链环境信息披露提供实施指南、 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也可以为后续环境信息审计环节提供审计依据, 从而为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奠定良好的基础。

(3)推动绿色金融和绿色消费行为, 增加资本市场和产品市场对平台型企业供应链环境信息的刚性需求, 倒逼平台型企业供应链环境信息的主动供给。 绿色金融和绿色消费模式的转型作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国家战略的配套机制, 在近几年得到了较大的政策关注和支持。 由于对企业“绿色”属性和“绿色”价值的评估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质量, 随着绿色投资者及消费者等相关行为主体规模的扩大, 其对信息需求的增加势必会激发平台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主动性, 并快速降低信息供给的单位成本, 提高信息的“投入—产出”价值。

【 主 要 参 考 文 献 】

[ 1 ]   Evans D. S., Schmalensee R.. Matchmakers:The New Economics of Multisided Platforms[M].Cambridge:Harvord Business Review Press,2016:1 ~ 272.

[ 2 ]   谢佩洪,陈昌东,周帆.平台型企业生态圈战略研究前沿探析[ J].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17(5):54 ~ 65.

[ 3 ]   Freeman R. E.. Strategic Management:A Stakeholder Approach[M].New York:Pitman Publishing Inc.,1984:1 ~ 276.

[ 4 ] Mitchell K., Agle R., Wood D.. Towards a Theory of Stakeholder Identification and Salience:Defining the Principle of Who and What Really Counts[ J].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1997(22):853 ~ 886.

[ 5 ]   彼得F. 德魯克著.罗汉等译.公司的概念[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1 ~ 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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