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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油气田减免税备案与结转工作浅析

2020-07-14陈木华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20年10期
关键词:备案

陈木华

摘 要 随着国家混改政策的颁布与实施,国内合作油气田投资正日益发生着深刻而巨大的变化。为此,在享受国家进口免税优惠政策的同时,减免税备案与结转工作也正不断凸現出其重要性来。本文结合国内A合作油气田实践从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的视角对国内合作油气田投资者权益变化而所引发的减免税备案和结转工作进行了一定的总结和分析,以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 合作油气田 减免税 备案 结转

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海洋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十三五”期间在我国海洋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指勘探和开发)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可以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在享受进口免税优惠政策的同时,减免税申请人也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相关义务。其中,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股东变更情形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所在的主管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情况及原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情况。

1海关政策实操解读

2013年10月28日,海关总署下发有署税发【2013】256号《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海上石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专门对中外合作海洋石油开发项目作业权转移涉及的免税物资监管问题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物资结转工作的大体程序,为物资结转工作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础。基本要点如下:作业权转移前,由外方负责向海关办理进口物资的免税手续,并承担免税物资的保管义务;作业权转移后,免税进口物资的保管义务由外方转移至中方成立的作业公司,但设备的所有权并未发生变更,仍属于中方和外方成立的联合管理委员会。上述物资所有权的准确定性,为便捷高效开展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提供了法律基础和实践可能。

经与主管海关多次协调,作业权转移后进口免税货物结转的实际流程就简化为——由合作油田对应的中方主管部门向合作油田所在的主管海关提交作业权转移的情况说明,并出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书,申请将免税物资的监管主体由外方变更为中方作业公司,同时提供交由中方作业公司管理的免税物资清单。在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无须再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但应加强对作业全转移后有关免税进口物资的后续管理。上述政策的落地,就避免了同类作业权转移时“免税进口物资一票一结转”这一工作模式所带来的巨大的时间和精力投入。

2海关事务经验总结

结合A合作油气田的实际备案和结转工作来看,我们从中总结出如下一些有益于今后同类工作开展的经验和借鉴:

2.1缺少完整准确的物资结转数据

A合作油气田是海关总署256号文件下发后国内第一家涉及作业权变更的合作油气田,在此之前没有任何可以借鉴的成功经验。在作业权转移前后,A合作油气田前任作业者辞退了其负责进出口业务的主管人员且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进口免税物资台帐清单。因此,作业权转移后,中方作业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进行数据梳理。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主管海关只要求以结转双方的名义共同申报全部清单,但为厘清前后两任作业者各自承担的海关监管责任和相关义务,在梳理过程中,我们特别逐一落实了进口免税物资是否已经使用且使用在哪个油田设施或平台。经过1年半多的时间,最终完成共计2,380行项目的梳理与核对。这就提示我们——在进口免税物资监管使用过程中,作为国家石油公司的代表,需要对合作外方提出合理且必要的物资管理要求。

2.2没有及时分享的股权转让信息

某年8月,甲投资者名下的油气田权益正式被乙投资者全资收购。3个月后,某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乙投资者颁发了新的营业执照,公司实际完成全部更名工作。由于对海关总署相关政策文件理解存在偏差,A合作油气田的新任合作方忽视了海关的上述要求,直接给后续物资结转工作带来巨大的政策困难。这就特别值得我们反思。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作为处理海关事务的专职部门,A合作油气田主管部门从未收到合作伙伴发来的关于股权转让的正式函件,从而错过了提醒对方及时办理股权变更海关备案的最佳时间窗口。正是由于股权转让信息的不对称和相关部门对海关政策的不了解,客观上造成合作油气田物资结转工作的整体滞后。如能以此为鉴的话,相信在日后海关工作中就能避免同类问题的发生。

2.3缺乏换位思考的沟通协调模式

实操中,主管海关一直不肯受理A合作油气田减免税货物结转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对乙投资者进口免税主体资格持有疑虑。我们知道,免税主体资格认定方面的直接政策依据是财政部发给海关总署的《某某年度勘探开发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函》。这样的公函往来,一年只有一次。此外,从企业实操角度来说,也只有在投资者更名且获得新的营业执照之后,才能据此向财政部申报下一年度的免税主体资格。因此,客观上说,作为企业,我们无法确保投资者更名和公函认定两个文件在批复时点上完全保持一致、不存在任何时间差。经过长达数年的反复沟通和协调,A合作油气田才与主管海关达成了彼此换位思考的沟通效果。

综上所述,这也提醒我们在涉及海关事务的过程中,切不可抱着侥幸的心理,自我解读海关相关政策、法规。相反,为了防范于未然,我们只有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海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和交流,方能准确理解和把握相关政策要求,牢固树立海关监管物资的红线思维和底线思维,为日后海关事务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更宽阔的空间。

参考文献

[1] 王翌晨.新时代背景下海关税收优惠政策助力科教兴国战略实施的研究[J].海关与经贸研究,2019,40(01):98-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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