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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为监督报道“埋了彩蛋”

2020-07-14沈彬

新民周刊 2020年24期
关键词:监督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媒体人埋了一个“彩蛋”。之前,媒体介绍了她的很多亮点,但是却似乎忽略了这部《民法典》在赋权新闻报道方面的亮点。原来,对于新闻监督,《民法典》也投来了“慈母的关怀”,这也是20多年来罕见的通过法律来规范、支持新闻报道、舆论监督。

这部《民法典》重新厘定了新闻报道和报道对象名誉权的边界,用以定分止争,特别明确:因为新闻报道影响当事人名誉权的,原则上不承担民事责任;内容“失实”也不必然导致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舆论监督”四个大字堂堂正正地写进了《民法典》,但是有三种情形例外:1.捏造事实;2.“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3.侮辱性言辞。

这意味着,新闻报道“失实”不是新闻机构构成名誉侵权的充分条件。这才更加符合新闻报道的客观规律。因为新闻报道的只能是“新闻事实”,是新闻机构按照行业规范生产的新闻产品,新闻事实不能等同于客观事实,因为新闻采访过程受到采访时间、范围的局限,被采访对象表达真实与否、时效性要求等诸方面的影响,无法穷纠客观事实。这个就像法律上讲的“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觀事实”一样。司法机关能够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能够依法审讯犯罪嫌疑人,尚且得到的只是“法律事实”,而不可能是“客观事实”,何况新闻记者的采访呢?

沈彬

要感谢《民法典》对监督报道的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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