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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问题研究

2020-07-14李坚

青年与社会 2020年15期
关键词:介入社区矫正社会工作

摘 要:从目的与宗旨来看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具有高度的契合性,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能够有效提升社区矫正质量。但受诸多因素的影响,社会工作在介入社区矫正的深度与广度都严重不足,未能发挥出应有的优势。正确认识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重要性、准确把握阻碍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主要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可行路径,对提升社区矫正质量,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社会工作; 社区矫正;介入

一、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功能

社会工作是以需要社会支持帮助的社会人群为服务对象,尤其针对社会弱势群体、边缘群体及特殊人群,从某种意义上,社区矫正对象也属于社会工作的对象范围,社会工作深入介入社区矫正无论是对社区矫正运行理念、模式还是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效果来说都有着不可或缺的功能。

(一)转变社区矫正中“惩罚”为核心的理念

我国社区矫正在诞生之初被普遍认为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公众或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普遍将社区矫正视为一种执法行为,社区矫正就是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强制、限制权力与改造。在这种惩罚性理念下,社区矫正更多的是制度化的监督管理工作。当前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普遍认为只要完成社区矫正规定的接收、监管、教育等工作即可,强调社区矫正对象的对监管人员指令的无条件服从,侧重于社区矫正对象在监管环境下不再危害社会。在单存惩罚性理念下,过度强调社区矫正的惩罚性而丧失社会福利性会导致社区矫正无法发挥其自身的教育矫正优势。因此社区矫正优势充分的发挥需要转变当前公众尤其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单一惩罚性的错误理念,平衡福利性与惩罚性的关系,并将二者共同融入社区矫正中。

(二)扩大社区矫正的社会参与度

西方国家社区矫正制度是建立在发达的社区与成熟的社会工作基础之上的,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到社区矫正中。由于受历史文化及国情特征影响,一直以来我国社区矫正主要是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导,绝大部分矫正工作由行政力量完成,社会力量缺乏参与社区矫正的切口,导致参与程度严重不足。完全行政主导下的社区矫正限于人员编制、专业程度等因素,难以实现高质量的社区矫正工作。2014年,司法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2014]14号),从政策层面上支持鼓励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提升社区矫正成效。近年来,各地司法行政机构也不断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社区矫正中,然而所购买服务更多在心理咨询、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社会参与面仍然较窄。社会工作深入介入社区矫正,可以为更多的专业社工组织、社会志愿者加入社区矫正提供了可能的路径。社会工作深度介入后,社会各方力量都可以此为平台参与进社区矫正工作,从而形成司法行政机构主导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等法律执行工作,以社会工作为载体,统合社会力量共同主导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与社会帮扶工作,从而构建相互信任、相互配合、职责明确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

(三)提升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效果

社区矫正初创的目的是有效降低再犯率,因此评价社区矫正成效的重要因素之一是社区矫正对象解矫后的再犯率。如何有效降低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率成为社区矫正工作必须思考的问题。目前社区矫正机构都能认真执行社区矫正条例中规定的内容,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往往以纯粹技术层面操作的司法活动为主,对于矫正对象的教育、社会帮教等社会福利层面的内容因限于工作经验等因素形式大于内容。

二、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困难

尽管社会工作深入介入社区矫正有诸多益处,然而在社区矫正工作实践却进展缓慢,阻碍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对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在西方国家,社会工作被称为社会矛盾的“缓冲垫”和社会和谐的“润滑剂”,社会工作对于社区矫正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社区矫正实践中,社区矫正管理者尤其是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于社会工作介入社區矫正的重要性认识严重不足,这种不足源于多种因素。

大多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于社会工作缺乏足够的了解,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主要由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政法专项编制或事业编制构成,社会学及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较少,对于社会工作是什么,社会工作对于社区矫正有何价值没有形成科学系统的认识。同时受惩罚一元理念的影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常主观上给社区矫正对象贴上“标签”,因此很难将平等、尊重、接纳的理念运用到社区矫正工作中,甚至会产生理念上的冲突。

(二)社会工作介入保障机制不健全

阻碍社会工作深度介入社区矫正的另一重要因素是缺乏保障机制。社会工作深度介入社区矫正需要在法律、组织制度、财政等层面上予以保障。当前对于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保障机制严重缺失。法律层面上,社区矫正法尚未实施,而社区矫正工作一直依据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未将社会工作介入纳入其中,因此社会工作缺乏介入社区矫正的必要性与正当性。在组织层面上,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缺乏对接、监控、评价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组织保障。缺乏连接制度保障导致大多数社区矫正机构缺少与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对接机制,社会工作无法介入社区矫正中。缺乏监控、评价制度保障在一些已经尝试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地区暴露出一定的问题,如无法对社区矫正对象社会工作的过程质量开展监控,对于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效果无法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价,导致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工作质量难以得到保障,在缺乏质量评价制度下,一些社会组织提供的社会工作过程不规范,质量不高,效果较差,甚至出现良币驱逐劣币的现象。在财政层面上,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中普遍没有专门用于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社会工作的专项经费,缺乏专项经费保障即使是非盈利性社会工作也难以持久深入的介入社区矫正。

(三)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模式不合理

我国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模式还是以政府主导模式为主,志愿者与职业模式为辅。政府主导模式主要是以政府招录聘用社会工作者,或以政府为主导出资建立专业的社会工作基地,如北京的“阳光中途之家”等。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地区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工作还是以政府招录的社会工作者实施为主。

政府主导模式固然有一定的优势,但是也存在很多不足,这些不足阻碍了社会工作进一步深度介入社区矫正。政府招录的社会工作者普遍专业化程度不高,在笔者调研中发现,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在招聘社会工作者时对于招聘对象的专业要求、专业能力素质等要求不高。由于政府招聘的基层社会工作者因待遇较低等因素,人员流动性非常大,因此难以开展系统的专业培训。且政府招聘的社会工作者一般要承担大量的日常矫正事务性工作,很难深入开展专业的社会工作。

三、提升社会工作深度介入社区矫正的策略

随着我国社会法治的不断进步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目标已经从初创时期的“夯实基础,构建基本框架”转向提升教育矫正质量,降低再犯风险,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为目标。要实现目标,需要引进新的理念,提升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广度与深度,以社会工作为平台,扩大社会力量参与面,提高矫正科学化、专业化程度。

(一)提升对社会工作介入重要性的认识

社会工作要深度介入社区矫正,成为社区矫正工作中不可或缺的环节,要让社区矫正工作者和与公众转变社区矫正以惩罚为核心的一元认识论,正确认识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工作,在思想上认识到社会工作对社区矫正的重要性。

(二)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介入保障、监督与评价机制

任何一项工作的良性发展都不开一整套的保障与监督机制,社会工作深入介入社区矫正工作必须要构建一套科学的保障与监督机制,才能让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中生根、发芽并结出硕果。

首先需要在法律上对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予以保障,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法律执行活动,具有严肃性与规范性,即使是具有福利性质的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也需要确定其法律地位。在法律层面界定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中的位置,明确社会工作者是社区矫正的重要参与者。其次,要明确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的关系与职责,区分社区矫正中法律执行与教育矫正的不同主体,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法律执行的主体,在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执行上起主导地位,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社会工作介入等专业教育矫正工作起对接、监督、评价作用。社会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中起主导地位,要确保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中开展教育矫正工作的独立性,而非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执行的附属。

(三)构建以司法行政机关监管下的职业主导型社会工作介入模式

构建司法行政机关监管下,职业为主导的社会工作介入模式,有助于将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与专业化优势运用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既能有效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量,也能确保社会工作的介入不偏离社区矫正的原则与方向。因此,首先要开放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路径,为职业社会工作机构介入社区矫正提供平台,鼓励专业社会工作机构介入社区矫正工作,形成政府主导推动、职业社会工作机构自主运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总体思路。其次要大力培育职业矫正社会工作机构。构建司法行政机關监管下职业为主导的社会工作介入模式必须要有足够数量且高质量的职业矫正社工机构,目前除北京、上海等地区职业矫正社工机构有一定基础,全国大部分地区都面临空白或稀缺状态,司法行政机关应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积极培育矫正社会工作组织,在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初期不宜提过高的要求,给予一定的容错空间,在深入合作中逐步提高要求,从而在地区形成一批高质量的职业化矫正社工机构。

参考文献

[1] 段学芬,李丹.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机制的研究[J].社会建设,2014(2):54-60.

[2] 连春亮.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模式选择[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3):32-39.

[3] 李莉娟.青海省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困境、成因与路径选择[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3):41-46.

[4] 袁爱华,林怀满.论社区矫正的理念及其实现[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5(1):81-86.

[5] 李岚林.司法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中的功能定位及实现路径[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6):147-151.

基金项目:2019年镇江市社科应用研究法学专项课题,课题编号:2019FX58。

作者简介:李坚(1982- ),男,江苏盐城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社区矫正、社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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