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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住建税务部门工作难点分析及对策

2020-07-12李湘华溧阳市住建局

消费导刊 2020年15期
关键词:概算纳税税务

李湘华 溧阳市住建局

新时期,住建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需加强业务联动,并在信息共享基础上保障纳税工作的有序开展。尽管在信息化平台的支撑下,增强住建部门与税务部门的工作合作,也极大的便利了纳税主体,但在工作实践中也暴露出许多工作难点。其中,针对建筑建设单位的增值税监管问题需引起重视。作为规模以上建筑单位(这类建筑单位占主体)的增值税缴纳由“销项税—进项税”所决定。在建筑单位盈利目标的驱动下开展纳税筹划工作无可厚非,但部分建筑单位则在信息不对称优势的激励下,违规调低销项税或者调高进项税,最终满足少缴税的目的。针对这种情况单纯依靠住建部门与税务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并无法彻底破解,因为所共享的信息也存在着残缺或质量问题。因此,解决这一工作难点还需通过下沉住建税务部门的工作职能,并在线下监管与线上审核的基础上给予消减。由此,这便构成了本文立论的出发点。

一、问题的提出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信息共享深化业务协作的通知》,要求加强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信息与涉税信息共享,税务部门可直接调用共享信息进行税源信息采集,并推行跨部门业务联办,实现交易和办税资料一窗受理、内部流转、一次办证。此外,税务和房管部门将定期交换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诚信记录,完善“红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对严重失信主体,必要时依法限制业务办理。近年来,各地住建部门与税务部门积极协同合作,着力解决房地产交易办证办税环节多、负担重等问题,通过推进两部门信息共享,提升了办事效率,增加了群众便利。

二、新时期住建税务部门的工作难点分析

以建筑建设单位的增值税缴纳问题为启示,这里将工作难点做以下三个方面的分析:

(一)确保共享信息的真实性存在难点

国家主管部门所下放的,要求加强住建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的制度安排,其中含有一个假设条件,即二者所共享的信息真实完整,且应主要由住建部门提供所需共享的信息。然而,由住建部门所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仍有待商榷。在建筑建设单位的增值税缴纳问题中,部分建筑单位可以在工程造价概算上做文章以提高进项税的额度。在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干扰下,住建部门势必会通过建筑建设单位的工程造价,那么之后共享信息的真实性则需进一步探析。然而,住建部门已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合规履行的造价管理工作,所以笔者并不认为住建部门存在着主观故意的情形。毫无疑问,税务部门面对这样的共享信息去核算建筑建设单位的增值税缴纳金额,最终必然会造成税源的流失。

(二)打破部门工作中的壁垒存在难点

在上文1.1中已经指出,在推动住建部门与税务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工作时,住建部门承担着主要的信息供给职能,其目的在于便利那些纳税主体。这就暗含着这样的事实,二者所建立的信息共享关系,并未进一步构成工作中的联盟关系,所以当前打破部门工作中的职能壁垒存在难点。这里所存在的工作难点不仅归因于部门间的职能壁垒,还归因于两部门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限定,以及由此所形成的绩效考核内容的异构使然。然而,若是不打破部门工作中的壁垒,则无法有效排除部门建筑建设单位在造价概算中的投机行为,也无法彻底肃清在造价概算中的寻租行为。经验表明,建筑建设单位一般会虚高耗材的投入费用,但按投入费用所核算出的耗材量则超出了施工方案的计划需要量。

(三)开展全域经济监管工作存在难点

在强调住建部门与税务部门的信息共享时,一方面在于便利纳税主体,使他们能够获得一站式服务;另一方面也在于便利税务部门,使他们降低了在税源信息收集、处理中的交易成本。然而,这一制度安排能否保障建筑项目的质量安全则似乎不在考虑范围内,因为这是住建部门的工作范畴。从这一点出发,就印证了开展全域经济监管工作存在难点。众所周知,住建部门的工作范畴关系到国计民生,特别在保障房修建领域、老旧小区改造领域,质量安全问题不但反映为民生问题,还将反映为社会舆论导向问题。因此,由于该工作所存在的难点就使得两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并未对住建部门的提质增效要求提供充分的助力。关于这一点,应引起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视。

三、应对工作难点的思考

由建筑建设单位所存在的增值税纳税问题为启示,笔者提炼出了以上三个方面的工作难点。以上工作难点具有不仅具有特殊性也存在普遍性。随着未来房产税的开征,只有有效解决了这些工作难点才能为我国的税源安全提供保障。在问题导向下,笔者就应对工作中的难点做以下三个方面的思考。

(一)应对信息共享中工作难点的思考

根据在1.1中的分析可知,目前官方假设住建部门与税务部门所共享的信息为真实信息,且其中含有信息完整性的要求。面对现实中由经营主体凭借其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优势,而刻意隐藏其私人信息的情况,则需要通过下沉住建部门的工作职能去消减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干扰。本文以工程造价管理为例,指出了经营主体极易通过技术处理来增加造价概算额度,这就构成了住建部门下沉工作职能的切入点。首先,住建部门拥有工程造价管理的专业能力,再者住建部门具有管理工程造价的公权力,所以强化对工程造价概算的审核力度便成为了应对信息共享中工作难点的思路。

(二)应对部门壁垒中工作难点的思考

在两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中,在建立信息交互机制的同时,也能形成相互预警机制。针对建筑建设单位的增值税纳税问题,税务部门根据“金三”系统能够较好的掌握经营主体的销售状况,并在大数据分析基础上测算出该经营主体的增值税纳税额度。若是存在着经营主体的纳税额度与“标准”纳税额度差距较大,则意味着在进项税扣除中存在着某种系统性风险。此时,追溯经营主体进项税的形成要件便成为了住建部门的职能范畴。从中不难发现,应对部门壁垒中工作难点的关键之处在于,两部门成为利益联盟在双赢基础上加强信息联动,而不是单方面由住建部门提供所需共享的信息。

(三)应对全域监管中工作难点的思考

由住建部门的职能范畴所决定,他必须对建筑建设单位的施工质量负责,特别在民生保障领域的住房建设质量实施全域监管。由目前的信息共享模式可知,上级主管部门较为关注税源安全问题,以及便利社会公众的办税问题,却未能关注到住建部门在工作中的提质增效要求。因此,能否设计出税务部门针对经营主体行为失范的惩戒措施值得思考。面对某些建筑建设单位虚高造价概算额度的情况,税务部门可以在大数据分析基础上向住建部门提供预警,同理,在规制这种纳税失范行为时,住建部门可与税务部门共同做出惩戒措施,使经营主体在源头上纠正在项目建设中所存在的机会主义行为。

以上从三个方面所做的思考,在落实到工作实践中还需引入第三方协调机制,以充分拓展两部门信息共享所释放出的工作合力。

四、新时期住建税务部门工作难点应对

根据以上所述,对策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构建:

(一)下沉住建部门工作机制保障信息质量

在建立住建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时住建部门应发挥主导作用,所以下沉住建部门的工作机制以保障信息质量,便成为了首先需要开展的任务。笔者建议:(1)住建部门下设职能部门应增强工作主动性,以蹲点制对重点项目的造价概算、基建建设实施质量跟踪管理,促使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影响降到最小化。(2)住建部门对于建筑建设单位所提交的形式要件的审核工作,不仅需要从经验上去把握,还需深入到形式要件的背面需确认经济活动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所以需要实地走访的形式去了解和核实经济活动的开展情况。(3)住建部门需强化内部管理,以落实责任人主体责任为主线,规制基层关键部门的工作行为和工作作风,杜绝寻租和设租现象的存在。

(二)引入第三方机构确保住建部门公信度

为了打破所谓的建筑行业潜规则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由此所形成的各经营主体争相模仿的行为动机,住建部门还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到对经营主体形式要件的审核中来,并以不同的视角去弥补住建部门内部的工作缺失。笔者建议,可以采取德尔菲法去监管建筑建设单位的工程造价概算活动,以此为启示也可以采取德尔菲法对关键形式要件中信息的合理性提供判断。具体的实施办法为,住建部门以盲审的方式将建筑建设单位的施工方案和造价概算资料提交给若干外围专家,并由若干外围专家在“背靠背”的情形下完成专业评审。最后,将评审结构与住建部门自己的审核结果进行对比,最终综合研判造价概算结果的合理性与否。从而,保障共享信息的真实性。

(三)加强税务部门信息联动建立反馈机制

此时便需要转换税务部门的工作方式,使他们从单纯共享信息的工作方式转换到,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和税务大数据分析能力,为住建部门反馈存在疑点的建筑建设单位信息。笔者建议,税务部门应专设与住建部门工作范围相联系的税务稽查团队,团队成员对涉及住建领域的纳税数据实施分类管理,并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建立数据库系统以方面比对。利用税务部门的大数据分析技术,开发出相应建筑建设项目所对应的增值税和其它税种应纳区间值,以此作为标准在日常工作中比对经营主体的纳税额度。若是发现经营主体纳税额的存在疑问,但其形式要件并无问题的情形下,则可以在信息共享平台中向住建部门提供预警,以促使住建部门加强对该经营主体的监管力度。

(四)以两部门职能范畴共同提供惩戒措施

以两部门职能范畴共同提供惩戒,便能在双管齐下的态势下防止出现纳税领域的系统性风险,也能在惩戒措施的倒逼效应下遏制个别建筑建设单位的机会主义动机。具体的实施办法为,住建部门可以在项目管理中对违规经营主体实施惩戒,惩戒措施应符合现有的法律法规。该经营主体被惩戒的信息会发布在信息共享平台中,并对税务部门起到警示作用,此时税务部门可以在工作职能范畴内,派人对该经营主体开展稽核活动。最终,使信息共享平台成为住建部门实现工作提质增效的平台,也成为税务部门提高税务监管效能的平台。

最后再次强调,在建筑单位盈利目标的驱动下开展纳税筹划工作无可厚非,但部分建筑单位则在信息不对称优势的激励下,违规调低销项税或者调高进项税,最终满足少缴税的目的。针对这种情况单纯依靠住建部门与税务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并无法彻底破解,因为所共享的信息也存在着残缺或质量问题。因此,解决这一工作难点还需通过下沉住建税务部门的工作职能,并在线下监管与线上审核的基础上给予消减。

五、结语

本文认为,在建筑单位盈利目标的驱动下开展纳税筹划工作无可厚非,但部分建筑单位则在信息不对称优势的激励下,违规调低销项税或者调高进项税,最终满足少缴税的目的。针对这种情况单纯依靠住建部门与税务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并无法彻底破解,因为所共享的信息也存在着残缺或质量问题。因此,解决这一工作难点还需通过下沉住建税务部门的工作职能,并在线下监管与线上审核的基础上给予消减。在建立住建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时住建部门应发挥主导作用,所以下沉住建部门的工作机制以保障信息质量,便成为了首先需要开展的任务。为了打破所谓的建筑行业潜规则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由此所形成的各经营主体争相模仿的行为动机,住建部门还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到对经营主体形式要件的审核中来,并以不同的视角去弥补住建部门内部的工作缺失。转换税务部门的工作方式,使他们从单纯共享信息的工作方式转换到,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和税务大数据分析能力,为住建部门反馈存在疑点的建筑建设单位信息。以两部门职能范畴共同提供惩戒,便能在双管齐下的态势下防止出现纳税领域的系统性风险,也能在惩戒措施的倒逼效应下遏制个别建筑建设单位的机会主义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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