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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对数据造假机构和个人实行“双罚”

2020-07-11丁国锋,罗莎莎

江淮法治 2020年9期
关键词:监测数据资质环境监测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经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生态环境监测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江苏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将有法可依。

条例要求,生态环境监测站(点)不得擅自迁移;生态环境监测设施设备(含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通信线路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或者改变用途;在划定的生态环境监测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置障碍物影响监测等活动。

根据条例,对因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机构,根据信用管理有关规定,禁止或者限制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

条例还加大了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的查处力度。其中,对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除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实行“双罚”,即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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