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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建安项目增值税管理中的痛点与解决思路设计

2020-07-10印海燕黄国俊

交通财会 2020年7期
关键词:所在地国家税务总局税款

印海燕 ,黄国俊

(1.江苏理士电池有限公司,江苏 淮安 211600;2.吉林财经大学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吉林 长春 130000)

一、企业的“痛点”

建安企业的异地经营项目,经常是跨县(市、区)甚至是跨省级行政区域,距离机构所在地少则几十公里,多则数万公里不等。

随着社会经济的一体化发展,以及经营模式的不断创新,经济活动更加灵活多变,跨县(市、区)的业务主要有:公路、铁路及大型城市内跨区地铁线路铺设及站点建设(包括站点设施,如电梯等设备的安装);通讯基站的建设;建筑业异地劳务外包业务;异地房屋租赁业务,如横跨上海市、昆山市、苏州市三级行政区域的轨道交通S1 线建设,横跨北京市大兴区和河北廊坊市广阳区的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的建设,等等。

通常情况下,建安企业的异地项目均会成立项目部,但考虑到成本等因素,很少配备有足够的财税人员,因而,项目部的涉税事务基本上就由项目经理或其他员工(以下简称“代理办税人员”)代办了。并且,因异地项目无法办理网上申报,且项目部一般未能在其所在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也未能办理税银企三方协议,无法通过银行办理税款扣缴。因此,代理办税人员只能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查通过后才能缴纳税款;且因各地税务机关通常会自行确定异地项目预缴税款的收款方式,有时可能需要代理办税人员回到企业机构所在地以个人名义办理借款手续,然后办理异地缴税。而如果项目周期较长,每次预缴税款的金额较大,且缴款频率较高的情况下,公司资金财产的安全甚至代理办税人员的人身安全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营改增”之前,建安企业的异地经营项目需缴纳的营业税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后再回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以保证各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均衡。“营改增”全行业试点实施后,虽然其缴纳的增值税款统一归入到中央国家金库了,但也只是将这一做法进行了延续与“平移”,企业仍然承受了“项目所在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两次的工作压力。

其次,在工作实践中,作为总包方的建安企业通常需要提供工程发票,才可向项目发包方收取工程进度款;而总包企业开具发票时,要实现“差额征税”,需要各分包方提供支付分包款的合法有效凭证(以下简称“分包发票”);但分包方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的定义,又会要求总包方支付分包款才开具分包发票,否则己方还得出资垫付税款。从而总、分包双方陷入了“鸡生蛋,蛋生鸡”的怪圈!

二、税务机关的努力

“营改增”全行业试点实施以来,针对建安行业异地经营项目的预缴税款、异地报验等涉税事务管理,税务机关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文件,以缓解企业异地项目的涉税“痛点”。

(一)预缴税款——下放权力,明确范围。

为统一营改增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征收管理,2016 年3 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 号,以下简称“17 号公告”)”,明确自2016 年5 月1 日起,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决定是否需要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然后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017 年4 月20 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11 号)”再度明确规定,自2017 年5 月1 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17 号公告的规定,不用执行分区预缴税款的政策。

(二)报验管理——期限延长,信息共享。

2017 年9 月15 日,国家税收总局发布“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 号)”,规定“建筑安装”、“装饰装修”、“修理修配”、“加工”、“批发”、“零售”、“批零兼营”及“零批兼营”等行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业务的,不需再开具“外管证”,只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且报验管理的期限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报验信息实现电子化,且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与经营地税务机关之间实现实时共享。

无论在行业适用范围上,还是在信息管理的方式上,均在原“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 号)”的基础上,有了很大的外延扩展。

(三)资料提供——立足现实,简化手续。

税务机关还发文允许建筑企业通过内部授权或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直接办理工程款结算及开具增值税发票(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11 号”),以及办理预缴税款时,将“提交”相关合同及发票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调整为“出示”相关合同或发票的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53号”),通过这些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办法,极大程度上减轻了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也减轻降低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

(四)规定事项——就近选择,全国通办。

2017 年9 月7 日,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7〕102 号)”,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企业,在规定的4 类15 项涉税事项范围内,可就近选择税务机关提出办理申请,由受理税务机关接收资料后,传递到属地税务机关办理。

三、实务界的建议

(一)建设异地申报系统,实现申报资料的在线传送。

随着“一带一路”的推进,企业“走出去”从事跨县(市、区)、跨省,甚至跨境项目经营活动日益频繁,为了不让非生产性时间过多地占用企业(项目部)的工作时间,在现有4 类15 项涉税事项实现“异地受理,内部流转,属地办理,办结反馈,全国通办”的基础上,开发建设全国统一的异地在线申报缴款系统成为“刚需”。企业可通过异地在线申报系统实现预缴税款申报资料的在线提交、实时互动、即时申报、全国共享。

“互联网+”发展至今,几乎已融入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通过全国统一的异地在线申报系统,在机构所在地接入申报端口,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送《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分包商发票等预缴税款申报资料,技术上应是没有压力的,还可节省大量的社会资源。

(二)税务机关及银行系统跨省联动,全国一盘棋管理。

在实现项目预缴税款申报资料跨省异地申报、纳税信息税银即时交换的基础上,对于税款的缴纳,需要银行金融机构之间也能实现跨省实时扣款。为此,我们提出两种模式:

模式一,建立跨省级异地申报、结算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先后发布了“关于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的通知(税总发〔2015〕96 号)”和“关于进一步推动‘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56 号)”两个文件,就税务、银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研究探索搭建“互联网+大数据+金融+税务”平台,完善省级层面的银税合作制度,为纳税人提供税务、银行一体化自助服务等工作指明了方向,虽是为“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加大银税信息交流力度”而作的努力,但在税、银、企已有合作的基础上,建立税务系统跨省申报、银行业跨省扣缴、企业网上异地申报并缴款的异地经营项目预缴税款系统(与各省税务机关省内申报系统相隔离),应该不存在技术性的问题。

设计中的操作流程可以是:A 省甲公司在B 省中标建设某工程项目,预缴税款时,通过其机构所在地A 省税务局的接口登录B 省税务局异地申报系统,根据B 省税务机关的要求,通过互联网传送计算项目预缴税款所需的资料,经审查合格后,生成电子缴税通知单并将税款扣缴信息传输至B 省专门办理异地扣款的银行机构;甲公司根据电子缴税通知单的应预缴税款,在扣税日之前保证A 省的银行账户有足够的存款余额;B 省扣款银行从A 省银行账户中扣缴税款并上缴国库,然后将信息反馈至B 省税务机关。

流程如图1 所示。

该模式的优点:实现了企业本地操作、异地申报、跨省缴税,方便快捷,压缩了企业的非生产性工作时间,节约了大量社会资源,并且也保证了企业财产及人员的安全;现在税务机关不再分国、地税两个部门,也可同步实现地方性附加税费的征收与管理;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还可减少现金清点、检验、保管、缴库等工作,节省税收征管成本。

缺点有三:其一,该模式的流程看似简单,但需要各省税务部门相互之间、银行金融机构相互之间,以及税务部门与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组成一个纵横交错、错综复杂的“关系网”,便于彼此之间信息的传输与共享;其二,正因为其“节点”繁多,如果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可能会影响到整个“关系网”的运作;其三,要保证一个复杂体系的正常运转,需要集聚强大的技术维护力量,但该模式的维护力量可能分散于全国各地,无法实现集聚和统一管理。

模式二,“互联网+总局+银监会+国库”,顶层设计,覆盖全国。

充分利用并拓展“税银互动”的工作成果,通过“互联网+总局+银监会+国库”的形式进行顶层设计,以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和中央国库为顶层核心,通过互联网组建国家层级异地申报跨行结算系统(与各省税务机关省内申报系统相隔离)。

图1

图2

设计中的操作流程可以是:A 省甲公司在B 省中标建设某工程项目,预缴税款时,通过其机构所在地A 省税务局的接口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异地申报系统,上传计算项目预缴税款所需的资料,并保证银行账户上有足够的资金余额;系统将信息即时传送至B 省税务局;B 省税务局审查无误后,系统生成电子完税凭证并将信息回传至A 省税务局;A 省税务局将信息推送至A 省银监局,由银监局传输至银监会;国家税务总局与银监会信息比对无误后,推送到中央国家金库,直接从甲公司银行账户扣缴税款;中央金库按分成比例向各省级金库分配地方财政收入。

流程如图2 所示。

该模式的优点:顶层设计与建设,便于集中最优势的技术与资金;由核心向外发散的架构模式,便于维护力量的集中;纳税人在当地银行账户存入款项后,税款可异地直达中央国库,减少了中间环节,也弱化了纳税人承担财政收入分配者的角色;税务人员也减少了现金清点、检验、保管、缴库等工作。

缺点是:建设一个中央集成、全国共享、多部门参与的税收业务处理系统,因涉及的税种多,部门多,业务复杂,涵盖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数据比对、信息传输、收入分成等等,因而其数据信息处理量非常庞大,系统维护也将是非常庞大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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