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现代化与新型城镇化协调发展:作用机理及时空演变
——以我国粮食主产区为例
2020-07-08叶宝忠代碧波
理论月刊 2020年6期
□叶宝忠,代碧波
(1.东南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后流动站,江苏 南京 211189;2.哈尔滨商业大学 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对我国粮食主产区的划分标准,采用的是2014—2016年国家连续三年以“中央一号文件”形式颁发的关于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种植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的相关规定,根据粮食种植地区的资源条件、技术运用以及粮食产量等指标,最后确立了河北、河南、黑龙江、吉林、辽宁、湖北、湖南、江苏、江西、内蒙古、山东、四川、安徽等13个省(自治区)为我国粮食主产区[1](p156)。我国粮食主产区,一般是农业科技水平较高、城镇化发展速度较快的地区,但该地区也恰恰形成了城镇化发展与粮食安全之间的矛盾。为了解决新时期出现的新矛盾,中央提出走新型城镇化路线,推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均衡协调发展,真正落实国家提倡的城乡一体化战略。因此,要实现我国粮食主产区城乡一体化战略,一方面是提高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发展水平,另一方面是实现二者之间的协调发展。
国内外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农业现代化与新型城镇化协调发展展开了研究。美国学者Akin L(2016)认为中国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协调关系正处于稳步向好态势,但城镇化发展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影响并不大,在某些地区还有一定的阻滞效应,需要以更科学方式因地制宜推动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最终实现农业现代化与新型城镇化协调发展[2](p6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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