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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运行实证观察

2020-07-08胡巧绒舒平安

犯罪研究 2020年3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胡巧绒 舒平安

一、问题的提出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由此开启了有关公益诉讼制度研究的新高潮。

经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试点授权及2017年6月27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1]《民事诉讼法》第55 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2]《行政诉讼法》第2 条第4 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修改,检察机关被纳入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作为“国家机关”正式登上公益诉讼的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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