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上完善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控措施
2020-07-06丛斌
新华月报 2020年13期
丛斌
2013年传染病防治法修法以来,全国甲乙类传染病年报告发病率、死亡率分别控制在227/10万和1.8/10万以下,传染病防控制度體系不断健全,传染病防治条件和保障能力不断提升,但传染病防治法还存在一些立法缺陷,习近平总书记在专家学者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为修改传染病防治法指明了方向。
有感于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我就传染病防治法的修改工作提出一些思考。
目前传染病防治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大致包括以下六点:一是该法第三条关于传染病分类的规定不够科学合理,没有为疫情防控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需要修改完善。二是疫情信息报告制度中间环节过多,容易贻误战机。三是信息发布主体职权不明。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疫情信息公布的主体规定不一致,给疫情初期防控带来诸多困扰。四是对各行政部门之间和地区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规定不清晰,影响了疫情防控的组织动员能力发挥,并容易导致各种矛盾。五是法律责任规定不细化,部分条款存在处罚过轻、违法成本低、警示作用不强的问题。六是该法仍以治疗投入为主,尚未把预防放在应有的位置,使防疫部门防疫能力不足。
只有构建起强大的公共卫生体系,才能有力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与生命。修改传染病防治法,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在修法时要充分体现传染病防控的三个基本原则,即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让公众知晓在疫情防控期间国家采取隔离、封闭、防人群聚集措施的科学意义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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