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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行政诉讼监督繁简分流程序构建的价值理念

2020-07-06章滔

法制博览 2020年5期
关键词:分流办案当事人

【内容摘要】行政诉讼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当前,行政诉讼监督精准度不高,办案效果不明显,办案周期长,构建繁简分流程序,贯彻落实繁案简办、简案快办要求,对解决上述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但构建行政诉讼监督繁简分流程序,首先要明确价值理念,进而寻求设计原则,以实现办案力度、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機统一,促进司法公正更好更快地实现。

【关 键 词】行政诉讼监督;繁简分流

中图分类号:D92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14-0149-02

作 者 简 介:章滔(1983-),男,浙江人,研究生,检察官助理,研究方向:法律。

近几年,随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法院的案件数量激增,相应地,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案件数量也持续增长。经统计,2017年法院审结的行政案件是2013年的2倍,同期检察机关受理的行政申请监督案件也上升了86.9%。行政诉讼监督“案多人少”、监督质量效果不高的客观情况,已经成为制约行政诉讼监督发展的重要问题。本文拟对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从价值理念进行探讨,分析行政诉讼监督繁简分流程序构建的路径。

一、程序公正优先

司法公正是法律的自身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而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本源。

一是要保护诉讼参与者的平等权利和正当权利。因此正如有些学者所说“任何简化程序都意味着对诉讼权利某种程序的减损”,从理论上来说简化程序,必须引入当事人弃权或者经得当事人同意来确保正当性。但由于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本质是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监督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所作出的不论是抗诉还是再审检察建议都不具有终局性;同时,由于在行政诉讼监督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充当提供线索的角色,是诉讼监督的启动方,检察机关始终处于一种超然中立的地位,就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实行“简案快办,繁案精办”,依法对相关线索进行审查,是对法律监督职能的具体行使,因此不需要与行政相对人就简化程序达成一致。另一方面,行政诉讼中,由于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许多行政争议正是因为行政机关主动行使职权引起,而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一方常常被动接受,相应的权利往往事后才得以主张,既然行政诉讼监督的目的之一是依法监督行政行为,纠正违法或程序瑕疵,就更应该侧重加强询问当事人从而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以利于查清事实。

二是保证程序合法。构建繁简分流程序,必须坚持依法改革,即不得与刚性的、明确的法律规范相冲突,至多在恪守法律原则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规范的空白,提出具体的改革举措。笔者认为由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在理念上都注重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构建行政诉讼监督繁简分流机制中的“集中转办”、“听证”、“调卷”等程序,《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都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可以以此为依据具体展开。如《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调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可以不调阅诉讼卷宗。”,为行政诉讼监督中是否必须调阅卷宗提供了参考依据。

三是提高程序公开透明性。程序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提高程序公开透明有利于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有利于形成对公正司法的认同,提高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特别是提请行政诉讼监督申请人,在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后再向检察机关提起监督,一般来说当事人心中的戾气较重,如何解开当事人心结,是构建行政诉讼监督繁简分流机制所必须考虑的,而提高程序公开透明度,有利于解决当事人无休止的申请复查,有助于实现息诉罢访。

二、司法效率兼顾

“迟来的正义并非正义”即使司法裁判的结果是公正的,如果过迟做出裁判,或者过迟告知当事人,即是程序上的不公正,而程序上的不公正将使裁判成为非正义的。提高程序效率,应积极引入集约化的理念。“集”是指司法资源的集中、统一调配,根据案件类型、人力配置等因素,将分散工作、平行运转的模式打破重组,使各项工作更加专业、精细和高效。“约”是指通过规范司法行为、优化办案流程、加强信息化技术等方式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力求司法资源配置的规范、精简和节约。

一是专业化和多元化问题,即在行政检察案件类型多样化和检察官专业背景存在差别的情况下,充分考虑办案能力、经验及特长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的繁简程序、和专业性确定办案团队,让办案人员集中精力办理擅长领域的案件,做到专业对口,人尽其才,体现司法资源的集约化配置。

二是动态化和常态化问题,即收案实践、数量和难易程度的不确定,与人员配置等常态管理之间,在保证审查结案效率的同时,确保案件质效。推进分案机制的科学性,以随机分案与指定分案相结合的分案模式,兼顾各办案团队存案情况,打破“平均”主义,提高案件办理的周转率。对于简单案件,采用同一时段集中审理,适当简化程序,形成办案的“流水线”,办案组团队内成员,各自分工合作,提升案件的效率。

三是效率和规范问题,即在追求结案数量和效率的同时,保证程序正当规范。推进审查方式改革,对简易案件重点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简化审查报告等法律文书,在充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的焦点,对无争议部分简写或者省略,破解审查决定“出口慢”的问题。

三、实质性正当

实质性正当主要限制立法部门,要求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公平和正义的标准,即合法的同时要求合理。行政诉讼监督不仅仅属于诉讼范畴,还是一身兼具三重身份的制度,即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制度、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和对合法性权益受到侵害的行政相对人进行救济的行政法律救济制度。按照“实质性正当原则”的要求,行政诉讼监督繁简分流程序应当建构出多元化的、多层次的诉讼程序体系,以确保不同繁简程度的案件分流到最适宜的诉讼监督程序中,为当事人提供最能体现公正与效率平衡和满意的诉讼监督结果。

一是建立调解机制。建立调解机制即是为了分流部分案件,解决申请人缠讼的现象,同时也是为了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高程序效能。应探索如何鼓勵和促使行政相对人自愿接受调解,要切实掌握申请人诉求背后的利益诉求,对可能存在行政行为违法的,争取从诉讼成本考量,说服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和法院达成和解,从而减少程序环节,既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化解行政争议。如行政相对人不愿意进行调解,再进入普通程序,以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力。对于申请人经济诉求不大,并且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可以会同控申部门将监督案件申请人纳入国家司法救助对象;也可以协调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依据暂行办法将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给予基本的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住房救助等社会救助。

二是坚持释法说理。司法公正要求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程序公开,从而保证程序公正,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可以提高程序透明,有利于增强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服判息诉,体现繁简分流机制的宗旨,针对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特点,可以引入公开宣告制度。对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当事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的情况,邀请专家学者听证,可以促使当事人回归理性,增强检察公信力。

三是完善多元化解决机制。推进综治组织、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等种类治理主体发挥预防与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完善对接工作平台建设,为当事人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减少当事人诉累,让更多纠纷在诉讼渠道外得到解决。

当然,在构建繁简分流机制中,还应注意其它相关配套机制的建设,为繁简分流程序提供底层保障。如建立一体化办案机制。由于行政检察办案数量存在“倒三角”的现象,即基层院案行政监督案件最少,市院、省院依次增多的特点,采取转办、交办、集中办理的方式,统一调配辖区内的人员力量办理案件。再比如加强信息化辅助手段。利用12309检察服务中心平台及检察机关案件程序信息公开平台,搭建全国检察机关统一电子送达平台;深化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在行政诉讼监督中的应用,为行政检察人员提供智能辅助阅卷、文书智能生成及纠错、类案检索及智能推送、裁判规则及司法观点智能、纸质材料及语音信息转化为文字、办案期限及风险预警等服务,助力提升办案质量和效能。

参考文献:

[1]陈光中,等.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础理论问题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2]靳学军.以集约化工作思路应对“案多人少”挑战[N].人民日报,2017-5-17.

[3]陈杭平.新时期下“繁简分流”的分析与展望[J].人民法治,20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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