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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作品的原创性标准探究

2020-07-06陈京晶吴紫微王瑞琦

法制博览 2020年5期
关键词:时事新闻学界原创性

陈京晶?吴紫微?王瑞琦

【内容摘要】本文在法学和新闻学两个领域中对不同学者关于新闻作品原创性的观点做以简要梳理,进行对比归纳出异同点以及目前学界理论其中的矛盾所在、有无共同的发展趋势。再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将学界理论观点和案例研究加以比较,对比实践和理论的差异所在。基于学界原创性标准在具体案例中不能很好地指导司法判决,以及存在的立法困境,以实践指导理论的定位,需要对原创性标准进行立法补充。

【关 键 词】原创性标准;新闻作品;创造性

中图分类号:G2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14-0059-02

作 者 简 介:陈京晶,女,陕西安康人,就读于西北大学法学院;吴紫微,女,陕西商洛人,就读于西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王瑞琦,女,陕西周至人,就读于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一、学界关于新闻作品“原创性”的观点对比

(一)在法学领域,学界关于新闻作品“原创性”的观点

在法学领域,学界关于新闻作品原创性的概念认知基本是从传统著作权法上来看的。现行《著作权法》中并没有关于原创性的直接表述,直到《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送审稿)》,才在第5条中加入了对作品原创性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表达”,明确了原创性在著作权基本规则层面的法律核心地位。著作权法上的原创性强调作者独立的创作活动,即不得抄袭与剽窃他人作品,同时要求作品在内容质量上需具备“最低限度的创造性”,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角度和表达,蕴含思想与情感,带有个性与创意。

基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及其司法解释16条:“时事新闻所反映的时事限定于“单纯的事实消息”,可以将新闻作品中的文字分为两类。一是单纯事实消息,指由时间、地点、人物、事由和事件五要素之部分或全部构成的消息,通过简单的文字、中性的语气和平直的叙述说明何时、何地、何人因何故发生了何事,且内容一般直接涉及社会生活,目的在于向社会公众传递新近情况,因而并不具有个性化。二是具有原创性的文字表达,指由作者自身创造性劳动产生、融入创意、具有个性,是作者智力和体力双重劳动成果,需要精神和物质双重投入。

(二)在新闻领域,学界关于新闻作品“原创性”的观点

在新闻学界,大家普遍对于原创性的理解是:新闻工作者对作品有精神、物质两部分的投入,作品具备与众不同的切入角度,包含了作者的智力劳动、思考、情感、选择和判断,具有特定的客观表现形式和可复制性。

以吴伟超为代表的多数学者强调了原创性的含义中包括创造性劳动,独创性是作品的根本属性和必要条件,不仅要求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还要求作品必须有一定程度的创造性[1]。在新闻作品中,学界对于新闻图片的原创性判定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用简单的机械记录手段记下的客观现象与事实,不属于原创性范围,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第二,专题照片和摄影特写则是以照片为主,照片可以独立传达时事的具體信息,图片直接表明事实,因此这类图片具有原创性,会得到著作权的保护。

(三)关于民商法领域和新闻学界对原创性定义的对比

在民商法领域和新闻学界,学者们对于原创性的共同认识是:原创性作品应该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和选择,蕴含作者的情感和思想,有独特角度的表达。这两大领域并不是完全独立的研究,他们彼此之间也有交叉。在新闻学界的学者们会以司法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参考;在法学界的研究中,也会参考实际的新闻作品。在司法领域中具体的原创性标准认定不一,其中一部作品是否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独创性是其参考的实质性条件,其重要程度与作品受保护的程度成正比[2]。

二、原创性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目前,原创性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为:被使用的新闻作品是否为时事新闻,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后者并不在本文的探讨范围之内,而前者争议的核心是被使用的新闻作品是否为时事新闻。因为时事新闻不具有原创性,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涉案的新闻作品分为了两种情况:新闻作品只有文字或图片;新闻作品既有文字也有图片。后者存在文字和图片之间原创性关系的认定,而目前无论是民商法还是新闻学界对于原创性标准的认定都极为笼统,没有关于此类情况的具体认定标准,从而导致不同的地方法院在面对同类案件时因评判标准不同使得判决结果大相径庭,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司法公正和司法的权威性。

(一)新闻作品只有文字或图片

这类案件相对较多,争议较少。判断原创性标准并未背离学界认识,主要是看新闻作品是否凝结了作者的选择、取舍、编排和组合上的独创性,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

(二)新闻作品既有文字也有图片

这类案件判断原创性存在一定的难度,因为涵盖了两类作品。单独每一类可以用一般的标准认定,但是二者结合之后还存在着两类原创性关系的认定。目前存在三种观点:

1.以文字涵盖图片;持这类观点的法院只占到了很小一部分。这种观点认为:在同一新闻作品中,图片服务于文字。只需要判定文字是否具有原创性既可认定图片是否具有原创性,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持这种观点的法官一般只需认定被使用的新闻作品的文字具有原创性,就会宣判使用者侵权。例如,某报与某文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某互联网服务中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中,法院就因为文字具有原创性来认定图片具有原创性。①这种观点存在问题:a.大多数情况下文字新闻作品和图片新闻作品的作者不是同一人,统一赔偿难免有失公允;b.尽管文字具有原创性,但是以图片服务文字来认定图片原创性太过草率;c.文字和图片毕竟是不同种类的新闻作品,统一用一种标准认定难免粗疏。

2.以图片涵盖文字;目前图片原创性涵盖文字原创性的案例尚未出现,因为在新闻作品中图片处于附属地位。但是就某一新闻作品中图片版权单独提起诉讼的案件层出不穷。

3.文字与图片分离认定。文字与图片原创性分离认定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居多。某报社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②一案算是比较典型的且正向积极的分离认定。法院以“单纯性的事实报道,不含作者的情感表达,属于单纯事实消息,属于时事新闻”为由不支持文章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诉求,但所涉图片是东方今报社记者借助相机、利用光线条件等记录的客观景象创作而成,“从取图的画面、取图的角度、画面的亮度,局部的光彩等都凝聚了其创造性的劳动,属于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可以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这种观点虽然能有效保护文字、图片的著作权,但是过于宽泛。哪怕是同一景色、同一时间,经不同人拍出的光线、亮度等都可能不同,按照现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原创性的判定标准,那就是具有原创性,不属于时事新闻。而有的图片又是時事新闻必不可少的,转载者一旦转发就可能构成侵权。

三、新闻作品原创性标准需立法补充

司法实践需要统一的标准指导。[3]学界对新闻作品原创性的界定已经达成了共识,尽管没有得到立法上的承认,但这也是一种指导。除此之外著作权法第三次送审稿也是这种需求下的产物。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原创性标准的立法补充任务应交给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者行政法规。具体应包含如下内容:(一)原创性作品的范围,哪些新闻作品需要界定原创性;(二)原创性定义,这一部分需明确指出原创性包含的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作者的情感蕴含及独特表达方式;(三)混合作品原创性的认定,文字和图片共同呈现一个新闻事件时应分开认定还是共同认定。尽管这一补充是微小的,但是笔者相信目前有关新闻作品原创性认定的分歧会有相应地减少,那些借着时事新闻名号实则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的人也会心有忌惮而减少这样做的可能性。

注释:

①(2013)穗越法知民初字第1217号.

②(2019)豫01民初787号.

参考文献:

[1]吴伟超.融媒体时代新闻作品的认定与保护[J].今传媒,2017,25(8):28-30.

[2]马一德.再现型摄影作品之著作权认定[J].法学研究,2016,38(4):137-151.

[3]姜孝贤,宋方青.立法方法论探析[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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