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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研究综述

2020-07-05宋卓艺

法制博览 2020年4期
关键词:工伤保险界定工伤

【内容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供求关系产生巨大转变,有一些传统产业由于产业发展滞后而无法满足民众更高级要求被日益淘汰,同时,部分传统产业仍然存在受到行业垄断或政府过度干预的现象,产业效率愈发低下,再加上就业需求的日益增多,由互联网+引导的、以提高民众满意度和幸福感为目标的新业态应运而生。但是社会的政策与制度远远跟不上新业态过快的成长速度,因此产生了一系列问题。从就业人员角度来看,劳动关系的界定与社会保障的缴纳成为问题的重中之重,本文通过研究新业态发展背景与相关文献综述,提出新业态从业人员当前在工伤保险层面临的问题,并进一步提出简单对策。

【关 键 詞】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工伤认定

中图分类号:F84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11-0195-02

作 者 简 介:宋卓艺(1995-),女,汉族,山西介休人,山西师范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学。

一、研究背景

新业态是指基于不同产业间的组合、企业内部价值链和外部产业链环节的分化、融合、行业跨界整合以及嫁接信息及互联网技术所形成的新型企业、商业乃至产业的组织形态。随着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新业态一直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但是,由于新业态成长速度快,岗位流动性强,从业人员众多,劳动关系界定存在歧义,因此引发了包含劳务合同问题、用人单位与被雇佣者冲突问题、劳动力市场资源过剩等一系列问题,其中最为严峻的问题就是广大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关系界定问题和社会保障问题。

由于新业态的出现,传统的劳动关系边缘被弱化,外延被拓宽,《劳动合同法》难以应对越来越多的劳资关系纠纷个案,这一类从业人员的劳动关系一直无法得到法律上的确认。并且由于工作种类的特殊性,如快递配件从业人员及外卖配送人员的工作范围基本在路途中,安全隐患较大,受到工伤的概率往往较大。值得注意的是,在现行制度体系的社保五险中,新业态从业人员仍然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自行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在工伤保险参保方面,新业态从业人员的职业风险保障问题尚未有效解决。首先,工伤保险缴纳必须包含在社保中,也就是说这些从业人员不能单独缴纳工伤保险,必须通过用人单位缴纳。因此,要想解决这部分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难题首先要对他们的劳动合同关系进行清晰地界定,在界定清楚劳动关系后,确定应该担负其保险承保人责任的主体,才能进一步解决工伤保险难题。但是,他们面临的最大问题是这一部分人中的近八成并没有签署劳务合同,而是以临时工甚至小时工的形式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也就是说,这一部分从业人员不属于现行工伤保险的体制内,是没有工伤保险保障的。

由于针对劳动关系方面的研究已经非常成熟,因此在今后的研究中,应该将研究重点放在这一部分就业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上。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一)国内研究综述

2014年之前,新业态的概念、界定一直都比较模糊,学术研究也较少。2000年—2009年,国内对新业态的研究主要关注的是新商业、新零售业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以及这些与传统模式不同的行业形态如何影响着消费者的行为和社会的消费行为互动,通过对新兴业态模式演变的分析,探索促进经济发展的新道路。2010年开始,对于新业态的研究明显增多。2014年之后,对于新业态研究的范围和深度越发广阔,并且出现了有关于以互联网为依托的产业新业态的研究。在2014年—2017年间,由于新业态的涵盖产业的范围较大,从业群体较为不确定,因此期间国内对于新业态的研究重点更多关注的是准确的给新业态进行概念及范围界定。

2016年起针对新业态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状况分析开始增多,至今有40余篇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状况分析。对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难点进行分析,综合研究认为,难点主要集中在:一是在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劳动关系界定问题;二是由于工作特殊性带来的事故权责界定困难;三是无固定机构承担支付责任;四是现有体质应对不足,且不适用于现行的劳动监察和仲裁体制。并且研究为这些难点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但研究大多数针对于整个互联网+经济下的新业从业人员群体,却缺乏针对新业态从业人员尤其是快递配送从业人员的研究较少;同时针对全国性的综合研究较多,因地制宜研究各省问题的较少。并且尚未有详细的调查报告来佐证,缺乏数据支撑与对策研究。

(二)国外研究综述

国外研究关于新业态的命名没有明确的标准,关于它的概念理论界至今仍没有给出一个统一的定义。由于国外和国内的国情差别,互联网+经济的背景也不同,因此国外研究的是灵活就业人员。研究表明,国外灵活就业人员概念最早由国际劳工组织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日本学者Fujikazu Suzuki在其年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提出了“非典型雇员”的概念,根据他的论述,该种雇员主要包括兼职工、合同工和劳务派遣工。

从全世界范围来看,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障,现在大多数国家主要是为这一部分就业人员设立专门的工伤保险基金或者是在工伤后由雇员向雇主提起民事诉讼。如瑞士的政策规定,这一份从业者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以及保险类型;美国制度规定各州拥有因地制宜地工伤康复体系,更加关注的是工伤后就业人员的身体康复与恢复就业问题;新加坡则以就业者的工资薪酬为基准设立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国际劳工组织于20世纪70年代通过《非全日工作公约》,建议各个国家都要对自己本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修改,因为这些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都与职工的从业活动相关。通过这样的修改,所有工人不分正规就业或是非正规就业都可以获得同等的保护。目前,在部分欧洲国家、福利国家或发达国家将灵活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纳入到总的社保体系当中,分别是德国、瑞典、瑞士、葡萄牙和日本。

总体来说,国内研究和国外研究都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对相关的定义越来越明晰,对于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各方面问题研究越来越全面。同时,各国针对相关的法律制度也越来越完善。但同时,国内研究有以下不足:一是针对大的社保体系的研究多,针对单个保险的研究不足,尤其是工伤保险。二是研究目的主要是在劳动关系的界定上,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部分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障问题。三是针对固定群体的工伤保险难点的研究不足,如快递员、送餐员、网店客服等。而国外研究由于国情和经济侧重方向的不同,研究主要针对于整个社会保障系统的完善,但已经有个别国家实行了覆盖面完善的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制度,为研究我国的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问题提供了研究思路。

三、问题与对策分析

(一)问题分析

从制度层面来看,首先,我国现行劳动关系界定标准比较狭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形式属于劳动关系,雇员无权自己缴纳工伤保险,只能通过购买保险公司人身意外险的形式享受保险。其次,我国针对性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尚有缺失,由于缺乏总领性文件,目前,只有北京、上海、江苏省南通市与山东省太仓市有明确的针对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文件,其他地区尚没有针对新业态就业人员的专门性工伤保险文件。最后,职业特殊性也给工伤的鉴定程序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例如快递配送人员与外卖送餐人员,工作时间与工作地点不定,在配送途中出现工伤后不被认可,且缺乏认定程序所需要的证明文件。

从执行层面来看,首先用人单位的积极性不足,由于从业者有很多临时工或短期工,用人单位通常不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次,从业者从事前保障意识淡薄,最后,工伤保险执行机构单一且权利有限,没有专门为新业态从业者设立的窗口或部门,而由于新业态从业人员的特殊性,新业态就业者在遭遇工伤后常常会遭遇“踢皮球”状况。

(二)对策分析

從制度层面来看,首先应该放宽劳动关系界定标准,为新业态从业人员找到清晰地劳动关系定位。其次,应该细化工伤保险制度体系,为新业态就业人员设立专门的参考制度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最后,需要进一步简化工伤鉴定的程序,既能提高办事效率,也能促进就业工作的精细化管理。

从执行层面来看,首先要加大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由于社会保险的缴纳主体是雇主单位,因此雇佣者的缴纳社保意识尤为重要,必须通过监督管理提高雇佣者的责任感,主动为新业态从业者缴纳社会保险。其次要提高快递新业态从业者的参保意识,在新业态从业者中,有一大部分失业群体、低学历群体,必须加强其参保意识不足,在找工作时主动要求行使自己的权利,保障自己的切身利益。最后,必须构建多元化的工伤维权执行单位,专事专办,特事特办,为新业态从业者开辟专门的、高效的工伤维权单位。

参考文献:

[1]俞寅杰,王玲.新业态下劳动关系的司法认定[J].中国劳动,2018(10):67-73.

[2]郝玉玲.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护的难点与对策[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8,32(06):98-107.

[3]张军.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难点及对策建议[J].中国医疗保险,2017(06):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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