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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改革下个税趋势分析

2020-07-04黄姝婷

全国流通经济 2020年10期
关键词:个税税制改革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2019年个税改革“如约而至”。国家颁布新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提高免征额、制定新的个税税率表、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等制度纷纷出台。改革之前,我国现行的个税制度是分类个人所得税制,而改革后的个税采取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这样的变化究竟会产生怎样的效果。本文主要通过对比研究个人所得税改革所带来的变化与不足,从而对未来个税改革趋势进行分析。

关键词:个税;改革;税制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

2096-3157(2020)10-0161-02

1980年新中国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颁布;1986年国务院发布《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同年9月份国务院发布《中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1993年1月第一次初步科学规范统一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度体系;2005年1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进行了第五次修改;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进行了第六次修正;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这是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正,也开启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的一次根本性变革[1]。

一、改革带来的变化

一是对纳税人中居民和非居民的定义产生变化,居住界定时限由一年改为183天。缩短时间使我国个人所得税所得制度更加科学规范,确保国家更好地行使居民管辖权和所得来源管辖权。二是将单一分类计税改为综合所得和分类所得相结合。1996年我国就提出要实行从分类到分类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方式,但一直未能实现,因此这是本次改革最重要的部分,也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各类应税所得分为综合计征和分类计征的简化计征流程,既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又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征管难度,方便税务部门进行税收征管,也便于纳税人进行自主纳税申报。三是优化税率结构,随着社会经济水平不断发展、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我国居民纳税人平均收入也在不断提高。其中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收入、支出水平的影响最为显著,原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免征额已无法有效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因此新个税改革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改为按年计算,并调整部分税率级距,提高免征额。从而有效减轻纳税人负担,尤其是中低收入者,以此来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公平。四是新增反避税规定,税务机关在特定情形下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这是以往个税改革中为涉及的部分,是此次改革的亮点之一,为打击避税行为打好了法律基础。五是新增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虽然增大了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但其最终效果是考虑个体税负差异的基础上,减少部分纳税人的税负。从长远看,专项附加扣除对调节收入差距起到了辅助作用,有利于实现税收公平,也体现了国家对民生的关注。同时子女教育和继续教育扣除项目可以有效降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從而引导纳税人鼓励子女接受高等教育,也可以鼓励纳税人提高自身文化水平,通过参加职业资格证书考试、接受在职学历制教育等方式来增加继续教育项目的扣除额。

二、改革存在的不足

1.扣除标准方面近几年来,我国社会发展速度较快,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都有了显著的变化,地区发展水平差异也逐渐拉大。由于各地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有所不同,造成了我国东西部地区发展水平不一致情况。北上广地区作为中国综合实力最强的三大城市,人均GDP位于全国前列;而交通不便、资源不易开发、自然环境恶劣等问题造成了西部地区经济发展速度缓慢,难以与东部地区相比。新个税改革中的个税起征点设定并没有对地域差别进行考虑,缺乏对不同发展水平地区的具体分析,长此以往我国地域差距问题会更加突出。

2.纳税申报方面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的实施难度较大,我国税收宣传的意识和力量不到位,税收宣传的质量较低,缺乏针对性和深度。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比较淡薄,民众不了解纳税主体和纳税方式,不仅难以实现自主纳税申报,还可能导致偷税漏税问题发生。

3.税收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结合财政部公布数据来看,税收环境和监管机制造成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收入中占比较低的现象。此外,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储蓄实名制还未完全实现,使税务机关无法完全掌握公民个人所得信息。部分高收入群体借助聘请税务师进行税收筹划,使得此部分财产的税收收入游离于征管体系之外。

4.各方涉税风险增加首先,纳税人方面。新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大的税收筹划空间,纳税人可以将消费支出按照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规定进行扣除。但政策改革也增加了纳税申报错误或费用扣除不合格发生的可能性,会引起纳税人涉税风险增加。此外,税改会影响年终奖的发放,年终奖的激励作用减弱,甚至会出现税负增加的现象,这可能促使高收入人群为逃避税收而进行收入转移,导致涉税风险增加。〖HJ1.63mm〗

其次,企业方面。新个税改革中个人申报改为预缴,税收政策的改变可能会使企业财务人员出现纳税错误。有的企业为了减少税负,虚假申报员工工资,提高人工成本,利用免征额减少企业税收负担,但是人工成本的异常变化往往会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从而导致企业涉税风险。

最后,税务机关方面。在个税征管过程中,难以保证申报系统和扣税信息核实完全正确,给税务机关的处罚和税务稽查带来风险。例如某些纳税人为了减少税负,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这会增加税务机关的工作难度,增加税务机关的涉税风险。

三、未来改革趋势

1.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

建立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动态调节机制。设计扣除标准调整基数,同时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对基数进行调整,以适应经济社会快速的飞跃,同时减轻因物价水平不断变化而使居民税收负担变大的情况发生。除此之外,也应该考虑个人所得的成本费用,适当扣除所得中的费用。例如可以将生计费用扣除标准作为调整基数,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作为调整因素,以此进行调整。当CPI大于3时出现通货膨胀,应适当增加费用扣除的数额,合理减轻居民生活压力和税收负担;当CPI小于1或连续下降时出现通货紧缩,应及时减少费用扣除数额,达到保证税收的目的。

制定符合各地发展水平和家庭个人情况的专项费用扣除标准。例如,赡养老人专项扣除方案虽然允许多个子女之间的不平等分配,但是对于赡养老人支出较多的,或者说需要赡养的老人较多的,相对于普通家庭的负担更大,应有更多相应的扣除额度,有利于促进子女尽孝。同样子女教育专项扣除也应该针对儿童不同年龄段所需的教育费用不同,而制定相应的方案,最大程度地降低居民的税收负担。也可以增设特殊费用扣除,尤其是针对残疾人士,考虑其伤残等级和自理能力,相应减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专项费用扣除的目的是为了减轻由于个体所处情况的差异而带来的税负不公,而税务机关难以对所有纳税人的情况进行甄别与核实,因此我们需要制定更加细化、规范的专项费用扣除标准,才能达到政策预期的实施效果。

制定有利于国家发展的税收政策。例如可以采用费用扣除递减机制,按照应税收入的高低,设定与之匹配的费用扣除标准,费用扣除额应该随着税收收入的增加而减少。除此之外,为了将更多的资本留在国内,可以低税率对资本利得征税,从而促进国内资本流动,避免资本外流。

2.完善征管体系和相应的配套措施

建立财产申报制度,例如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储蓄实名制等,提高个人收入透明度,减少收入隐藏空间

[2]。实现个人数据信息化,且有效运用数据化信息来界定财产合理性和合法性,有利于税务机关评估纳税人的申报是否合乎程序;建立多方信息共享平台,充分发挥网络的高效、高速功能,以此来提高税务机关的稽查能力。除此之外,可以统一涉税领域代码,可用身份证号直接作为税号,由于身份证号本身运用广泛,可以有助于从多方面对纳税人进行监督,同时也能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3.以家庭为单位纳税,逐步扩大综合所得课税范围

对于个人所得,我们采用综合所得与分类所得相结合的课征方式。综合所得税制度避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由于收入来源不同、集中程度不同而出现不合理的现象[3]。但是可能出现纳税人借此分散收入逃避税收的情况。因此可以以家庭水平综合衡量纳税人的税负能力,家庭所覆盖的税源更广,也避免来了财产分割、转移收入等问题所带来的涉税风险,能够更全面地显示家庭单位纳税能力,通过按照综合税制课征个人所得税促进公平分配,分类所得考虑个体应税收入的差异。当然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进行单独纳税,避免因为个别高收入者,提高家庭整体税负,或是家庭关系复杂的,减少征税复杂程度。

4.减级次,扩级距,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扩大最高税率覆盖范围

近年来,随着经济不断增长,居民税负不断增加,但根据财政部数据来看,个人所得税收入在我国税收收入占比过低。不论是下调税率,还是近年来不断提高的免征额,个人所得税仍然无法有效发挥调节居民收入差距、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的功能,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低收入人群的税收负担。尤其是对于高收入人群的收入调节难度大,反而使中等收入人群的税负增大。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该适当减少个人所得税级次,从而减少税务机关的纳税成本。同时扩大级距,对于处于税率边缘的纳税人来说,可以减少部分税负;对于高收入群体来说,高收入人群所纳税额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例提高,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

与多数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最高边际税率45%相对较高,对于适用该税率的高收入者来说,可能会打击他们的投资积极性,也可能引起大量高收入人群移民或资本外流。且该税率适用的人群却较少,难以发挥调节作用。同时也不利于我国吸引国际人才到我国发展。

参考文献:

[1]邵立夫.我國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的问题[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6,(1):186~187.

[2]石坚[1],刘蓉[2],费茂清[2]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国际比较研究[J]国际税收,2018,(07):11~16.

[3]耿学萃.高收入群体个税流失成因及治理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4,(01):35~35.

作者简介:

黄姝婷,江西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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