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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资本制的前世今生

2020-07-04田野

科学与财富 2020年14期
关键词:公司法资本英国

田野

在全球国际竞争的背景下,国家间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经济竞争,而经济竞争中最为关键的主体就是公司。公司资本制度作为公司的“先行者”与公司治理制度构建出公司法的江山。资本制度的构建方式关系着上千万经济主要主体的利益,其直接决定着公司今后运营的成本与效率。授权资本制1因何取得了多数国家的青睐?其又因何引发数世纪的激烈讨论?这便需要从授权资本制的前世讲起。

一.授权资本制的简单介绍

经济学上的“资本”是指增值性,带来利息或者是获取利润。2公司法上的“资本”则存在多种认识。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上的“资本”是全体股东所缴纳股金之总额。3第二种观点则是公司的净资产。4而对于企业而言,则不会去考虑应该采取那一学派的观点,资本对于企业无非就是会计实务中方便运用的一种手段。但是为何关于资本制度的设立一直争论不休呢?笔者认为资本制度的设计关乎着各方利益,对其加以约束的原因也是对各种利益冲突的回应。例如普通合伙企业就没有如此规制复杂的资本制度,其利益和损失均有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使债权人利益的清偿并不以合伙资本作为依据自然也没有合伙资本会对其利益产生损害的担忧。对于公司而言,公司是合法融资的载体,有限责任的赋予更是使对其投资风险性极大增加。风险便意味着冲突。第一个是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冲突,第二个是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冲突。为了赋予其有限责任一定的对价,平衡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资本制度应运而生。如今公司资本制度有三种: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衷资本制。其余两种在本篇文章中不进行详细讨论。

二.英国的授权资本制

英国公司法和公司财务鲜见对授权资本制该名词的阐述和应用。5我们可以从其历史上的公司法总结出两个精髓:第一个是授权资本额度下的分次发行。第二点,授权资本额度下的发行乃至分配均交由公司的商业判断规则。6例如:英国1985年公司法142条规定,当公开公司的净资产(net assets)等于或者少于催缴股本(called-up share capital)的一半时,董事必须在其知悉此事实之日起不迟于28天内,召开特别股东大会,且在不迟于56天内提出是否采纳和如何采纳的应对之策。7从该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明显看出以上两点,第一点,催缴股本。在英国公司法上,催缴股本与应收股本也就是常说的名义股本相对应反映了国家对其账面资本的重视以及分次发行的认可。第二点,该权利是由董事具体执行,充分给予商业判断规则以尊重。

授权资本制旨在实现筹资灵活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授权公司董事可以灵活应对实时的商业变化,实现最优化。8从字面解释的角度来解构一下授权资本制,何谓授权?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中是这样规定:“给予一项权利或者权限进行某种行为;允许在未来进行某种行为。含有一种强制性的效果或者内涵,暗指一个行为的方向”。在该定义中主体是缺失的,授权资本制,被谁授权呢?这便要从英国公司的产生讲起。

(一) 早期的英国公司法

1. 早期特许公司时期

在特许主义时期,其基本含义是公司股份的发行基于政府的授权,是政府的特许令下的产物。最典型的代表便是学界公认的世界上最早出现的典型的股份有限公司--1600年在英国设立的东印度公司。1588年英国打败西班牙之后,取得了海上霸主地位,从此海上侵略扩张之路开始,1598年,伦敦银行区百名商人联合成立了东印度公司并在1600年得到女王批准,给予东印度公司独家贸易权利,并为其指定公司管理人员,给予他制定公司管理细则、发行股票等特权。虽然后来的17世纪,为制造目的诞生的公司取逐渐产生,取代了单纯以殖民贸易的公司,但是其仍然都是根据过往的特许令或者是国会法案成立。这就是“授权”的最早语境。

2. 南海公司

17到18世纪,基于前期的贸易积累和对殖民地的剝削,英国经济兴盛,长期的经济繁荣使的私人资本不断聚集,社会财富持续大幅度增加,与之相对的是相应的投资机会却极度缺乏,因为其处国王的特许之下,暂时限制大量的资金找到出路,资金流动性极差。(此时拥有股票还是部分贵族的特权)1711年南海公司成立,其以认购政府1000万债券的条件注册公司。作为回报,政府给予其南美的南美贸易权,不过事实上,西班牙此时在南美地区殖民地范围仍较大并且其不允许他的殖民地同外国公司做交易,南海公司利润因此极低。后来,南海公司的董事们请求政府让其用公司的股票来偿还英国国债的持有人,此时,股票再一次“走下神坛”成为了任意公众可以持有的凭证。南海公司在此时也被西班牙允许在南美开发金银矿产,持有大量资本的社会公众对其前景充满信心,大量资金流入南海公司,其股价因此也大量上涨。1720年,南海公司接下所有国债,并允许客户分次付款来购买股票,大量资本一拥而入。现代意义上的“分次发行”就源于此。

3. 1720泡沫法时期

鉴于以上论述,大量当时的契约性社团发现了资本的力量,纷纷通过发行股票来融资,南海公司的竞争者增加,损害了其利益,南海公司便利用自己与政府的特殊关系游说政府出台“反泡沫公司法案”,其目的就是打击民间股票的发行。随后许多与其竞争的公司因不属于授权公司而被解散。“一家独大”南海公司再次成为资本聚集地,资本的富余和实际价值之间的断层越来越大。泡沫终究会幻灭,因为人们只能把资金投入像南海公司这类所谓“授权”的公司,通货膨胀成为英国市场的“主旋律”,严格的政府授权在面临时代检验表现不佳,极大阻碍英国经济发展。《泡沫法》是英国最早设立的公司法,该法案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取得法人资格做了种种限制,泡沫法案最大的失误就是他不是努力改革现存的引发投机狂潮的行政性垄断和法人社团特许制度,而是指望通过强化扼杀其余社团以求危机度过。(他本来可以采用规制如今的公司又能保护公众利益的形式,但是英国却使合股公司难以采用法人形式,对那些已经取得法人地位的却不加以规制。)行政垄断下的“授权”严重阻碍了英国公司法的发展进程。根据相关数据,在此后100年里,英国再也没有发行过一张股票。

(二) 1844年以后的英国公司法

《1844年合股公司法》(The Joint Stock Companies Act 1844)初步奠定了英国现代公司法的框架,确立了法人主准则成立主义,改革了行政垄断下的特权授予,而此权利相应归于公司。“授权”的主体由政府归于公司,政府仅仅是形式确认。“法人准则主义认为:凡符合法定条件的社团,一经注册登记变便取得法人资格,法人失去了首令垄断权和分担国家职能的特殊地位,纯粹成为‘私权的享有者‘私法上主体。受此影响,特许公司数量急速减少,有的销声匿迹,有的在特许到期后改为注册公司。”9尽管祛除了特许时期的行政垄断,但是其仍保留了完全注册(complete registration)要将股份的数额、名义资本实付资本进行登记后公司方可享有一定的权利。1855年的《有限责任法案》标志着有限责任的正式确立。此时便明确展现出了在开篇提及的利益衡量原则,有限责任的对价是对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进行保护,该法案规定,有限责任的授予条件之一就是,财产授予契约要有25个以上的股东签字,这些股东持股数量必须达到名义资本四分之三,且名义资本需要有20%已经被缴付。从该法条再次体现出授权资本制的两大精髓。第一点是名义资本的注册与授予,公司登记的前提是确定数额的财产授予契约的提交;第二点是剩余四分之一资本的发行是由公司视情况发行而非注册时全部交由资本市场。

1856年以后,资本主义快速发展,经济自由主义盛行,为顺应社会需求,英国出台了1856年的合股公司法。本部法案的目的是促进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开展业务并给予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和运行自由同时又确保与公司交易的外部人能够及时了解公司。再次强调授权资本(authorized share)的登记。1856年以后,英国处于集中通过各种法案时期,比较出名的是1857和1858年的股份银行公司法,鉴于银行的特殊性质,其利用公众资金来获取属于自身的利益,对其注册时的股份要求仍同以前。从1862到1908期间,英国议会先后通过近20个公司法修改决议,对授权资本并无大幅修改,仍延续之前,只是对公众公司的公开披露信息要求越来越高。

通过对以上历史阶段的研究,我们可以主张,现代意义上的授权资本制在该阶段正式确立。“授权”的意义由国王特许发行到公司自治发行后登记,尽管其已经发生根本意义的转变,但是“授权”(authorized)仍然在数次演变中得以保留。

(三)《罗马条约》后的英国公司法

1972年,英国成为欧共体(欧盟)成员,根据其条约,任何一个成员国有义务遵守欧盟条例指令而且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国法律与欧盟法律保持一致。此时,英国公司法开始引入欧盟的各种指令,改变其公司结构。引入二号指令将公司分为公众公司和私人公司,引入欧盟四号指令,对会计和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相应改变。10授权资本的规定在此时并无大变化。

(四) 1988年最新改革

在英国立法历史上,其对有限责任制度的创造性设立和立法理念上的先进性以及其极大的灵活性使的本国投资活跃,资本流通迅速,经济极度繁荣。但是,之后的英国公司法正如上文1856年以后的发展可以看出,其不断进行修订,并未促进经济发展反而使的公司法变得臃肿不堪,在英国加入欧盟之后更是愈来愈重,欧盟的12个指令均让英国对自己的公司法进行修改,使的原本就已经臃肿不堪的公司法变得更加混乱没有体系。很多学者尖锐指出,国家议会似乎只关心形式上的公司合法化,增加了诸多不必要的制约,如此复杂机制必然会使注重经济效率的公司不堪重负从而妨碍其发展。原本是追随英国公司法的美国如今成为了世界的示范,学者们反思如果一个国家对公司的规定太过繁琐眼科缺乏灵活性必然会被竞争所淘汰。在众多批评中,1998年英国贸工部启动改革,最终于1001年向国务大臣提交了《最终报告》,英国贸工部于2002年以白皮书《公司法的现代化》作出回应,在该白皮书中,首要原则就是亚当斯密的自由经济理论“自由经济选择是实现经济效率的最好保障”。因此,公司法应当提供最大化的自由,表明英国公司法去管制化自由立法模式的转变,尽管其成为首要原则,但是指导小组仍然坚信公共利益和市场失灵的危害,对公司监管也是必须的,但是其指出,监管必须限制在最小范围内,让公司达到最大的简约化。这便出现了简化封闭性公司的资本制度,取消不必要的资本维持原则。例如,废除有关开放公司和封闭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减资和回购的授权规定。从此,英国废除了授权资本这一制度,授权资本制在英国上演了四百多年的优雅舞曲后,完美落幕。

参考文献:

著作类:

[1][英]罗纳德?拉尔夫?费尔摩里:《现代公司法之历史渊源》,虞政平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葛伟军:《英国公司法要义》,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3]黄辉:《现代公司法比较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4] 石少侠:《公司法》,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5] 罗俊明:《美国民商法与冲突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

论文类:

[1]方流芳:“中西公司法律地位历史考察”,《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4期.

[4]傅穹:“重思公司资本制度”[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3.

[5]周连斌:“英国公司法的历史演进”[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9.

外籍类:

[1] Lists of Responses on Capital Maintenance, Company Law Review Team, Modern Company Law For a Comparative Economy , Final Report,2001.

1 公司在设立时,资本总额虽然记载于公司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发行,只认足并缴付资本总額的一部分公司即可以成立;未认足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

2 萨缪尔森:《经济学》(下册)p.1088-1090.

3 石少侠:《公司法》,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p.113.

4 罗俊明:《美国民商法与冲突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p.155.

5 笔者在阅读相关著作时候确实没有找到明确的定义。若有实际表明的证据,笔者将更改。

6 傅穹,《重思公司资本制度》,[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3.

7 葛伟军,《英国公司法要义》,法律出版社.

8 Lists of Responeses on Capital Maintenance, Company Law Review Team, Modern Company Law For a Comparative Economy,Final Report,2001.

9 方流芳,《中西公司法律地位的历史考察》, 《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4期.

10 黄辉:《现代公司法比较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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