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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改税问题的研究

2020-07-04卫小慧

科学与财富 2020年15期
关键词:费改税税制水资源

摘 要:中国是一个干旱缺水严重的国家,淡水资源https://www.baidu.com/s?wd=%E6%B7%A1%E6%B0%B4%E8%B5%84%E6%BA%90&from=1012015a&fenlei=mv6quAkxTZn0IZRqIHckPjm4nH00T1Y3rAN9nH-BrH6vrHR3PjDv0ZwV5Hcvrjm3rH6sPfKWUMw85HfYnjn4nH6sgvPsT6KdThsqpZwYTjCEQLGCpyw9Uz4Bmy-bIi4WUvYETgN-TLwGUv3EPHRsnjnL2.8万亿立方米,约占全球水资源总量的6%,人均2200立方米,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美国的五分之一,是全球13个人均水资源最贫乏的国家之一。再加上我国的水资源浪费和污染问题是不可小觑的,所以保护水资源在当下是迫在眉睫的。在过去,保护水资源的主要举措是收水资源费,而收费与收税相比,存在着征收体制不完善、执法力度不足等问题。因此,水资源税改革举措应运而生。在2016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印发了有关《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这意味着水资源的收费形式由收费变为征税。本文将对水资源费改税的背景、内容以及现状进行有关探讨,并给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水资源;费改税;税制

一、选题的背景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征收水资源费有30多年的历史,但总体上呈现征收规模较小、征收标准偏低。虽然国家随后逐步扩大了征收范围,提高了征收标准,但水资源费的征收初见成效,仍然存在征收率差、征收机制不完善、使用不规范等问题。

我国征收水资源费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其中第一阶段,即1979 至1988 年《水法》颁布前的阶段。这一阶段的水资源费征收主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而国家层面没有出台统一的法规规章。1980年,沈阳市作为最早征收水资源费的地区,开始征收水资源费。第二阶段,即1988 至2002 年《水法》颁布后的阶段。1988年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水法》,其征收对象主要是在城市中直接从取用地下水的用户,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随后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其进行了相关的修改和完善,1997年国务院出台的《水利产业政策》,进一步扩大水资源费的征收对象,第三阶段,即2002 年《水法》修订后的实施阶段。在2002年,修订后的《水法》从国家立法层面,为保护构建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2008 年,财政部、发改委、水利部等部委出台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水资源管理制度。

近年来,我国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和水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十分严重,再加上水资源费在征收过程的局限,实行水资源费改税是大势所趋。

二、河北省水资源改革试点案例分析

2016年7月1号河北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办法》。目的是加强用水管理,促使企业等用水主体节约用水,保护以及合理利用水资源。

河北省水资源费改税主要内容为扩大水资源的征税范围,将地表水和地下水同时纳入征税范围,采用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对于高耗水企业、超计划取用水以及在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等用水主体,适当提高其计税标准。水资源税的设计框架大致在《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办法》的各条例中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中,第三条是明确了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在河流、湖泊以及地下取用水资源税的用户;第四条是规定了水资源的征税对象,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第五条规定是水资源实行从量计征,这一条是明确了水资源税的计税方式。其中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适用税额标准×实际取用水量;第六条规定的主要内容是水资源税按照地表水和地下水分别确定税额标准。同时,在第八、九条中,规定一些免征税对象,比如说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等免征收水资源税。除此之外,《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办法》还对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以及违反处罚做了相应的规定。

据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的7月份第一個纳税年度结束,河北全省水资源税纳税人数由起征时的7600余户增加到1.6万户,共申报水资源税总额约18.36亿元。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表示,从河北省的试点情况来看,绿色税改红利已经初步显现。企业的节水意识增强,据相关的问卷调查显示,526家企业中有329家企业已调整或者有意向要调整用水结构,占比达62.55%。由此可见河北省水资源试点改革效果显著,为接下来水资源费改税在全国推广和全国的资源税改革提供了强有利的经验。

三、我国水资源费改税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从量定额的计税标准调节力度不足

水资源税目前实行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它的税额一般不会因征税对象价值的增长而增长,这不仅不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而且还无法发挥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现行的水资源税制,除了对高尔夫球场、洗车、洗浴、滑雪场等高耗水行业以及超采地下水企业的定额标准提高之外,其他用水主体的水价基本保持不变。比如说在农业用水方面,按照目前的优惠政策规定,在限额内的农业用水是免税的,即便是超额使用最多也只按 0.2元/立方米征收;在城镇居民用水方面,基本上保持原来的价格不变。那么也就是说,实施水资源费改税几乎影响不到此类主体的利益,也就对此类用水主体节水意识的提高没有太多的作用,因而此类用水主体的浪费水资源现象就得就不到很好的控制。那么相较于从量计征,从价计征则能更好的发挥税收对水资源的调节作用,我想在不久的将来水资源税实施从价计征会是一个必然的趋势。

(二)水资源税的税收征管体制不完善

水资源税的征收,涉及地税部门、水利部门、住建部门等多个主体,且征收步骤较为复杂,需要多个部门相互协调配合。比如说水资源税的征收需要使水利部门在水利核准、纳税人信息移交等方面与税务部门之间进行良好的配合,但目前两个部门尚未建立完善的联合监管机制。其中,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资源税征收前期的取用水量的核定工作,而税收部门主要负责后期的税收征管工作。在面对税收征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需要两个部门之间建立起稳定的部门间合作协商机制,才能确保水资源税的正常稳定征收。

四、我国水资源改革的完善思路

(一)完善水资源税的计税标准

我国目前水的价位较为复杂,大致由基本水价、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部分组成的,并且我国水资源尚未完全实现市场化,目前只能实行从量计征。但各地政府应在总结河北省水资源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地水资源状况以及水的价位状况和产业结构等,制定出适合当地的水资源税征收标准。等到水价的市场化条件趋向成熟之后,需制定适当的从价计税标准,不能只是进行简单的税费平移,要适当提高水资源税标准,以至于能更好激发用水主体的节水意识,从而真正发挥征收水资源税的作用。

(二)完善水资源税的税收征管体制

首先,加快建立水利部门和税务部门两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确保两部门能够共同掌握各用水主体水资源的取用量以及用水结构等信息,方便两部门及时协商配合,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其次,要紧跟国税和地税合并的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脚步,税务部门要全力打造“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不断扩大税收治理“朋友圈”,以实现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目标。

参考文献:

[1]《水资源税(费)政策研究》课题组.中国水资源费政策的现状问题分析与对策建议[J].财经研究,2010(12):37-44.

[2]胡明,曹志鹏.现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J].人民长江,2007(11):108-118.

[3]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6.

[4]何萍.水资源税研究对我国的启示[J].企业导报,2016(7).

[5]河北开征水资源税试点 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华夏時报.2016-06-04.

作者简介:

卫小慧,女,1995年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就读于安徽大学经济学院,研究方向税收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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