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家族信托的国内市场潜力与商业机制构建

2020-07-03夏潇然张锐

对外经贸实务 2020年6期

夏潇然 张锐

摘 要:对应于集合信托的家族信托具有风险隔离、财富传承以及税收筹划等综合性功能,在西方整个信托市场中的占比高达70%以上。我国个人持有投资资产规模过去三年中保持了7%的快速增长,高净值人群的比例越来越大,从而为家族信托创造了充沛的“蓄水池”。但是,目前国内家族信托存在着制度不完善、产品品种单一以及市场经营主体动能不足等系列短板,需要在制度机制建设、政策门槛调整以及经营主体业务转型等领域进行全方位与大尺码的创新。

关键词: 家族信托;风险隔离;财富传承;高净值人群;信托法修改

中国信托业协会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国内68家信托公司中已有36家实质性地开展了家族信托业务,业务总规模约为850亿元;加上银行、券商与第三方财富公司等受托机构在家族信托业务领域的布局,目前家族信托资产存量总规模接近5000亿元。尽管如此,国内家族信托市场时下依然尚处初步成长阶段。

一、家族信托的缘起与要件

家族信托是相对于集合信托的一个金融概念。所谓集合信托,是指受托人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产加以集合,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对所接受委托的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的方式。与集合信托不同,家族信托是受托人接受单一委托人(单一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

最早的家族信托来自于古埃及的“遗嘱托孤”,到了古罗马时期,信托遗产问题被写进法律,出现了“信托遗赠”制度,在某种意义上遗产继承有了法律约束。当时《羅马法》将外来人、解放自由人排斥于遗产继承权之外,为避开这样的规定,罗马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移交给其信任的第三人,要求为其妻子或子女利益而代行对遗产的管理和处分,从而在实际上实现遗产继承。到了19 世纪末、20 世纪初,随着美国经济空前繁荣,即所谓的第一个“镀金年代”,许多富裕家庭选择将财富托付给财富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由此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真正家族信托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监管制度,而且伴随着美国第二个“镀金年代”(20世纪40年代中期)的出现以及政府法律变得更富柔性,设立和运营家族信托在美国变得更为普遍。数据显示,在欧美发达国家与中国香港地区,目前以个人名义设立的信托占据信托市场的70%左右。

按照委托的财产形态,家族信托主要界分为资金信托与非资金信托两类,前者是纯资金委托,而后者则包括股权、保险金、不动产以及古董、艺术品等。对于财产的委托,一般根据自身能力与需要,委托人可以选择三种深浅程度不同的委托方式:第一种是全权委托法,即委托人把财产管理权全权交由受托人,受托人有权自主决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无需获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第二种是部分委托,即在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受托人就信托财产的运用范围或方法等事项向委托人提供投资方案,经委托人的书面确认后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最后一种是委托人指令,是指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资产的运用方式,受托人不参与投资组合及具体交易建议。

国内最早推出实际家族信托计划的是平安信托与招商银行。平安信托于2013年发行了名为平安财富·鸿承世家系列的完全资金信托产品,当时的起步金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合同期为50年;同年,招商银行推出的家族信托计划首批签约客户均为金融资产1亿元人民币、总资产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高净值客户。按照银保监2018年发布的《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简称“37号文”),家族信托的财产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目前来看,很多信托公司与金融机构发行的家族信托财富价值都在1000万元以下,甚至有门槛仅为100万元的家庭信托。但相对于1000万元以上的信托计划,1000万元以下的则需要符合资管新规的各项要求,如不得保本兜底等,因此在性质上这类信托属于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

二、家族信托的经济意义

“因为信任,所以托付!”委托人将一辈子辛苦积累起来的财富全部或部分交给受托人,就是相信后者能够通过科学的产品配置与财富管理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但是,家族信托绝对不是理财产品,而且政策规定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因此,除了保值增值外,委托人还追求资产性价比更高的综合性“收益”,尤其是财产保护、财富传承以及后代激励等成为了家族信托的重要实现目标,同时包括教育、公益慈善等公益事务管理元素也会在其中有充分与清晰的反映。

按照《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是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由此使得家族信托具有风险隔离的特殊功能,比如委托人婚姻关系破裂,信托财产不会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进而维护了委托人财产所有权的完整性;还如,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之后,家族企业因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委托人的债权人无权对家族信托财产进行追偿;更重要的是,由于可以跨代指定信托财产受益人,家族信托还可以防止因顺代继承人出现突发性重大伤亡而发生的财产分割与企业动荡风险。

“富不过三代”是缠绕着全球绝大多数殷富家族的代际魔咒,而设立家族信托,就可以确保信托财产的原物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被动用,从而维系在次代无能或者不愿意承继祖业的“断代”环境下对家族资产的集中管理,实现财富传承和价值再造,也正是如此,许多名望家族如洛克菲勒家族、肯尼迪家族、福特家族等都设立了家族信托,欧美发达地区以个人名义设立的信托占据信托市场的70%左右。对我国来说,根据《胡润百富榜》统计,排名前100的中国富豪平均年龄已高于54岁,其中50岁以上超过80%,未来10~20年中国将迎来财富代际交接的窗口期,借助家族信托也不失为确保财富传承的明智选择。

退一步而言,即便是家族企业能够实现代际无缝交接,但也未必能够保证不会发生后继财务风险,如投资失败风险、经营破产风险等,对此,一项统计数据显示,国内有250家上市企业在传承给子女后,企业市值平均下降了60%,传承之后的财富消损结果清晰可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通过设立家族信托,就能够保证后代的正常生活不受财富传承过程中的风险困扰,甚至还可以做到衣食无忧,家族关爱的精神命脉得以延续。

但是,通过家族信托为家族成员筑起生活“护城河”并不是支持或者放纵后代任意挥霍或者无所事事,相反,家族信托可以针对受益人选择定期定量分配、临时分配以及附带条件分配等不同受益方式,比如要求受益人须有固定工作、考上大学,或者提出一些禁止性条款等方可行使权益等。因此,相比于遗嘱等分配方式,家族信托的安排更具灵活性,更能达到教育、激励与约束后人行为的目的。

作为财富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家族信托还具有一定的税收筹划功能。从目前国际立法实践来看,但凡开征遗产税的国家,遗产税率都相当高,如目前美国遗产税税率的征收区间大概在18%-40%,英国遗产税税率的征收区间为10%-40%,我国台湾地区的遗产税税率为10%、15%、20%不等。由于置入家族信托的资产不再视为委托人的遗产,那么在委托人身故后,信托财产则不属于遗产税的征收范围。虽然我国目前并未出台遗产税,但提前做好规划也是必要的。

三、国内家族信托的潜在需求与客观短板

历史经验表明,一国家族信托市场规模直接取决于国民的财富拥有量。根据瑞士信贷银行发布的《2019年全球财富报告》,过去三年中国个人持有可投资资产年均复合增长率为7%。2018年总体规模达到了190万亿元,其中高净值人群(可投资资产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数量达到197万人,持有61万亿人民币的可投资资产,预计2019年中国个人可投资资产总体规模将达到约200万亿元,高净值人群达到220万人左右,持有财富总量将达68万亿元。同时瑞银预计,未来五年中国个人可投资金融资产有望达到243万亿元人民币。个人财富总量的放大显然为家族信托营造出了丰沛的“蓄水池”。

按照贝恩咨詢发布的《2019中国私人财富报告》,超过50%的高净值人群已经开始或者正在开始考虑财富传承,有20%的高净值家庭已经设立了家族信托,另有30%的家庭考虑未来三年内使用家族信托。基于此,有数据预测,到2020年国内家族信托业务规模可超过6200亿元,未来三年将是家族信托的爆发时期。但是,高净值人群的巨大财富存量以及潜在需求仅仅是带动家族信托引体向上的一种市场力量,国内法规与政策以及商业主体等层面的动能供给才是决定家族信托市场能否做大的关键因素。

从法律角度看,于20年前颁布的《信托法》当时主要针对的是商事信托和短期盈利性信托,而关于存续时间长、涉及家庭财富管理的家族信托缺乏较为细化的明确规定。比如,《信托法》规定,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但却并未规定登记机关和相应程序。还如,根据《信托法》规定,委托人不得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但是,究竟什么是合法资金来源以及如何裁定资金是否非法,受托人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很难有明确的法规做指引。

从政策层面看,目前资金作为信托财产的交付标的没有任何问题,但股权与不动产却存在着明显的障碍。一方面,按照“37号文”,家族信托的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但如果交付类型是股权与不动产,其价值判定是采用当时公允价值还是初始价值就不能不存争议;另一方面,用股权或者不动产设立信托,按照要求须从委托人名下过户到信托计划名下,由此产生的转让关系需要委托人承受20%以上的个人所得税,其对股权与不动产装入家族信托的抑制不难想象。

再看信托市场的经营主体,国内家族信托服务的主要参与主体目前有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私人银行部门、保险、资管机构、家族办公室等,金融分业经营与分业管理的政策约束下,拥有牌照优势的专业性信托公司本应在家族信托市场纵横捭阖,但家族信托的特点是前期投入大与见效慢,商业模式也主要依赖于收取0.3%~1%的管理费,信托公司因此很难赚到钱甚至还可能亏损,自然对家族信托难以投入很大的热情。至于银行、券商和第三方财富公司等虽积极参与家族信托业务,但由于属于非持牌金融机构,只能选择与信托公司合作,而后者浸入市场的强度也直接决定了前者贴近市场的热度。

正是供给侧存在着以上短板,目前国内家族信托的存量规模不仅过小,而且范围狭窄,同时离岸家族信托(高净值委托人在包括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库克群岛、巴哈马群岛、百慕大群岛、塞舌尔群岛、萨摩亚群岛、马恩岛、毛里求斯、塞浦路斯、新加坡、中国香港等离岸管辖区设立)如火如荼。据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资料,在香港设立家族信托的客户有50%~70%的比例来自内地,仅2018年以来就17家在香港上市的内地公司实控人委托信托机构新设或将股权转让给离岸家族信托,涉及总市值超过2300亿港元,其中包马云、刘强东、孙宏斌、雷军等境内知名富豪均已设立离岸家族信托。

四、依托供给侧创新激活家族信托

无论是基于家族企业的财产增值保值,还是利于财富的代际传承,抑或是投资与经营风险的隔离,甚至是防止资本隐形外流以及增大民营企业家的稳定预期,家族信托都不应该成为中国金融市场的短板,而是要发展成为一个健全和强大的金融劲旅,为此,需要获得制度与商业能量的创新支持。

首先,《信托法》的修订应当提上议事日程。修法的重点内容包括明确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廓清信托财产登记主体与程序,增设财产登记流转环节的信托事由,支持股权、不动产进入家族信托等,同时要出台《家族信托受托人条例》,系统规定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另外,需要完善家族信托税收制度,减免非现金信托财产的流转税费,在此基础上扩充市场经营主体的服务供给能量。

其次,专业的信托公司应当主动转型。目前,由房地产信托(通过实施信托计划筹集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政信信托(与各级政府及其下属企业共同合作,通过单一或集合的形式发行信托产品来接受或募集资金)和通道业务(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发行或销售理财产品)组成的传统融资类业务规模占了信托公司的90%,三类业务合计收入贡献亦达80%以上,但对于信托公司来说,在目前“去通道、控房产”的监管力度加大背景下,传统融资类业务萎缩进程正在加快。数据显示,2019年前三季度,投向房地产领域的信托产品发行规模为2079.70亿元,环比减少827.35亿元,降幅28.46%,同时投向工商企业、金融类、其他类的信托产品发行亦都出现不同程度的环比下降;另一方面,随着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国外信托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的力度势必加大。双重压力倒逼信托公司必须将经营重点转向服务类家族信托这一本源业务上来,就此,信托公司必须认识到,家族信托实际上是长期收益类项目,存续期长且具有规模效应,相较于传统融资类业务所产生的现金流要持久与稳定得多,而且区别于传统信托业务,家族信托既不存在设定预期收益率、刚性兑付等问题,也不存在由委托人或受托人向其他第三方募资进行集合运作的情况,家族信托凭借与“资管新规”高度契合的天然基因将迎来难得的发展契机。

再次,信托公司应当加强与银行、保险、券商和第三方财富公司以及家族办公室等市场主体的协作,进而合力撬动与做大家族信托市场。在服务主体构成中,信托公司主要提供家族信托的受托人服务以及家族资产配置、家族投行等服务;商业银行主要提供家族基金的保管(托管)服务、相应资产配置服务、家族结算和信贷服务以及银行贵宾增值服务等;保险公司提供家族保险配置、高端医疗、高端养老等服务;第三方财富公司提供各种类别的理财产品以满足家族理财项下的多元化资产配置需求;家族办公室则对家族客户提供系统或者特定的家族财富管理方案的组织、规划和实施等方面的专属服务。各方机构通过打通内外部资源,进行有效整合,既能降低参与各方的交易成本,又能推动整个家族财富管理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须运用金融科技为家族信托业务赋能。一方面,要通过大数据精准地了解客户,包括精准地推测客户的实际需求,精准地开发出差異化产品,精准地掌握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收益预期,精准地为客户提供市场预警及投资组合配置建议;另一方面,要借助人工智能技术为客户营造丰富的服务场景,增强客户的消费体验,并实现“客户+场景+服务”的连接,打造开放式的金融服务平台,彰显金融整合服务商价值。与此同时,还要将区块链技术引入家族信托领域,借助其不可篡改、共识机制等加强对客户数据和信息的保护,极大提升客户财富的安全度。

第五,要有意识地加强家族信托的人才资源积累与培养。家族信托作为面向超高净值人群的专属产品,其外延远超过传统金融产品,对于信托公司在品牌口碑、专业团队建设、跨界资源配置等方面提出了较高要求;同时家族信托具有很强的定制性,需要市场经营主体具备强大的主动管理能力与综合服务能力供给。对此,积累与培养法律、财务、投资等专业人才以及相关复合型人才必须提到任何一个家族信托服务企业的战略高度。

最后,在继续对国内高净值人群进行家族信托的市场教育与客户开发的基础上,重点要纠正明显的认知偏差。一方面,根据《信托法》规定,委托人不得以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尤其是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的个人财产,即委托人不可以企业财产设立家族信托,同时,委托人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置家族信托时,需取得配偶的同意,签订配偶同意函,该家族信托方可生效。另一方面,家族信托委托人一旦设立家族信托,就代表委托资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该资产的所有权不再归属委托人本人;与西方委托人有所不同,目前国内不少客户保留财产权利的意愿较强,委托人通常不愿意放弃信托财产的实际控制,但根据《信托法》规定,委托人如果在家族信托中保留过多的权利,与其设立信托的目的不相匹配,则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虚假信托”,从而导致信托被判定无效,比如委托人对信托财产保留过多的控制权和决策权,则很容易被后期产生的债权人起诉,认定委托人设立该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以此为据,债权人可能会申请法院撤销该信托,而这种情况一旦发生,委托人遭受的损失可能更大。

参考文献:

[1]陈嘉玲.信托争抢家族信托业务,千亿市场暴露四大痛点(N).中国经营报,2019-4-20.

[2]万静.家族信托法律制度缺失亟待完善(N).法制日报,2019-8-26.

[3]樊红敏.600家族办公室抢市场,三大难题制约家族信托困局待解(N).中国经营报,2019-11-9.

[4]范华.四维赋能打造家族信托生态敏捷力(J).银行家,2019(1):5+123-125.

[5]张锐.家族信托:等待激发的财富市场(N).中国财经报,2019-11-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