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牢把握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四个基本问题
2020-07-01何元
云南教育·视界(综合) 2020年8期
何元
自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把教育督导制度确立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后,教育督导职能定位随着教育工作重心转变而不断得到巩固和扩展,教育督导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增强,逐步形成了国家、省、市、县四级教育督导组织体系和督政、督学与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职能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中央、国务院对国家教育现代化作了系统性谋划和前瞻性部署,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势在必行。2020年2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指明了方向。笔者认为,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文件精神,需明晰四个基本问题。
一、深刻理解“为什么督导”
教育督导是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各项教育政策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确保教育决策和教育执行不走样、不变形并落实到位的重要手段,也是建立健全教育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教育治理现代化体系的重要内容。2018年9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提出了“九个坚持”和“六个下功夫”,强调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2018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中办、国办印发《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提出了我国到2022年、到2035年实现教育现代化的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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