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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20-06-30伍心怡

辽宁经济 2020年6期
关键词:监事会独立性董事

伍心怡

〔内容提要〕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美国,我国从2001年开始正式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能够帮助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然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为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本文从独立董事制度基本概况及其引进历程入手,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措施和改善建议。

〔关键词〕独立董事 公司治理

一、独立董事制度概述

独立董事,也称为外部董事,是指与公司和股东没有产权关系和相关业务关系的董事。具体而言,独立董事除在董事会中担任董事职务外,不担任公司其他职位,也不在公司中拥有其他实质性利益。独立董事制度的创立标志是美国于1940年颁布的《投资公司法》。该法律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其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防止控股股东和管理层的内部控制,并损害公司的整体利益。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公司的内部治理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董事职能的削弱,导致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情况。在水门事件之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成立一个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核委员会,审查公司的财务报告并检查公司的内部违规行为。自此,独立董事作为具有独立性的外部董事被引入董事会。

独立董事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做出公正的决定。独立董事的重点是“独立”二字。独立董事不能拥有受聘公司的大额股份,收益应主要来自工作津贴。二是人际独立。没有由于人际关系影响独立董事决策的因素,其中包括关联交易关系和亲属关系,以确保独立决策和决策权行使的评估。三是人事独立。独立董事的任命和罢免应当取决于股东大会,而不是由董事会、监事会或管理层操纵。这三个“独立性”一定程度上保障独立董事的职能是做出公正的决定。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

1.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独立性是独立董事行使职能的基本前提,但由于独立董事不合理的选任机制和薪酬激励机制,因此在中国独立董事很难维持独立性。中国的上市公司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也就是说,大股东对独立董事的选择具有实际控制权。在这种股权结构下选举产生的独立董事很难保持独立性。另外,独立董事的薪酬往往是由大股东控制,使得独立董事的利益与大股东息息相关,其独立性更加难以维持。

2.独立董事信息获取不便。独立董事是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其不直接参与受雇公司的日常运营,无法直接获得公司内部的真实和关键信息数据,而真实的信息是独立董事作出客观公正判断的重要依据。我国独立董事所需的信息主要来自公司的管理报告或财务报告,以这种方式获得的信息或多或少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当独立董事开展积极调查时,大多数公司将会用拖延或阻挠独立董事获取真实的内部资料,这意味着独立董事所获得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很难从夹杂着水分的资料作出公正、客观的判断和决策,阻碍了其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

3.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界限不明。英国和美国等国家采用了一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监事会的缺少使董事会被赋予了自我监督的职能,自我监督总是最为弱化的,需要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弥补这一缺陷。在中国采用的是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下设有董事会和监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职责冲突,相互制衡,存在界限不明,不利于执行监督功能。

4.独立董事的监督力量薄弱。一是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太低。英美等國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占比接近,甚至超过50%,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具有绝对优势,而这一比例在我国仅为三分之一左右,所占比例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独立董事的话语权。即使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的决策持有不同意见,也很容易被其他董事忽略。二是独立董事专业性不强。从理论上讲,独立董事必须具有较强的法律、经济、金融等理论知识素养以及高度的职业道德,同时在充分了解公司治理的基础上才能持续保持独立性,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

三、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对策研究

1.改进独立董事选任机制。针对于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这一问题,可以通过成立专门的机构或者委员会的方式进行独立董事的推举工作,建立专门的绩效信息平台记录独立董事的声誉信用业绩考察指标等,增强独立董事信息的透明度,这样的举措能够帮助提高独立董事任用环节的独立性。

2.增加独立董事获取信息的途径。针对于独立董事获取信息不便这一问题,建议增加独立董事获取信息的途径。信息不对称是影响独立董事作出独立判断的重要因素,出现此问题的原因是获取信息的途径单一,由此本文提出增加对信息获取的途径可以有效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一是有关法律法规要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尽管独立董事具有知情权,但如果没有信息强制披露法律,某些信息可能无法及时获得,这将导致独立董事判断和决策方面的错误。二是加强公司与独立董事的联系。如建立定期的信息报告系统,以确保独立董事获得信息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建立该系统的前提是管理层必须确保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否则只能适得其反。

3.缓解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冲突。尽管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在职权范围上存在重叠,但是两者的基本目的是相同的,即两者都是通过行使监督职能对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为公司发展的提供了双重保证。在法律层面,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职能有明显的区别,监督的侧重点仍有不同。独立董事可以参加董事会,并可以进行事中监督。监事会主要监督决策执行过程,实现事后监督,由此对双方权利进行划分。

4.加强独立董事人才培养。当前,我国独立董事的人才缺口大,存在供不应求的状况。如果公司聘用的独立董事专业胜任水平不够,往往很难达到预期的监督效果,因此必须加强独立董事专业人才的培养,可通过建立独立董事专业人才市场提高其任职水平。

四、总结

自2001年我国上市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以来,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发展,取得了跨越式的进展,但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有赖于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国有企业的重组和不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导致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出现许多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改善控股股东一股独大的现象是任何方案有效实施的第一步。由此可见,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是建立在吸收国内外先进经验,并进行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基础上。未来,相信经过不断的理论和实践研究,独立董事制度也将更加具有中国特色。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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