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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非法占有快件行为的司法认定

2020-06-29周子通

海外文摘·学术 2020年23期
关键词:盗窃罪

周子通

摘要:职务侵占罪的手段只有“侵吞”一种,职务既包括劳务性工作又包括管理性工作,本单位财物包括本单位管理、使用、运输中他人所有的财物。通过占有辅助人、封缄物等相关理论来确定快件的占有归属,从而对不同工作性质的快递员非法占有快件的行为进行准确的司法认定。

关键词:快递员;职务侵占罪;盗窃罪;占有;封缄物

中图分类号:D924.3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177(2020)23-0006-02

1问题的提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兴起,快递行业当下成为了侵财犯罪的高发领域[1],其中最为常见的是快递员非法占有快件的行为。笔者通过查阅近年来不同法院的类案判决,发现各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时有发生,焦点问题在于该类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笔者认为,造成此种局面的原因是司法人员对于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认识不足。因此,本文将对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讨论,在此基础上对不同类型快递员侵占快件的案件处理统一标准,严格司法认定,为该类问题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

2结合法理与现实分析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

2.1由职务侵占罪的本质看待行为方式之争

对于职务侵占罪中“非法占为己有”的手段,笔者赞同单一手段说,即认为职务侵占罪的手段只有侵占,理由如下:

第一,维持侵占犯罪定型性的需要。从语法分析,职务侵占是偏正词组,职务是限定条件,侵占是本质内容[2]。这决定了职务侵占罪具有侵占罪的本质特征,职务侵占罪是侵占罪的特别法条,其行为手段只能是将合法占有转变为非法所有,而盗窃、诈骗等行为方式是典型的转移占有型侵财犯罪手段,两者之间有质的差别,因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不应包括盗窃、诈骗等行为方式。

第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的法定刑明显要轻于盗窃罪。在这种法定刑设置的前提下,如果持综合手段说,仅因为身份的不同就导致窃取同等金额财物处理结果相差较大,无异于鼓励犯罪分子先作为职工再实行盗窃行为,这显然不符合刑法中的平等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而在单一手段的前提下,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只包括侵吞,没有转移财物的占有,违法性相比盗窃罪、诈骗罪等转移占有型的犯罪要低,其法定刑低于盗窃罪等犯罪的规定也可以得到合理解释,并不会违反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综上所述,对于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的认识,理应采取单一手段论的观点。

2.2基于职务或业务占有本单位财产是认定职务侵占罪的前提

在采取单一手段说前提下,笔者认为,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际上是行为人合法占有财物的手段,基于职务或业务占有本单位财物是认定职务侵占罪的前提,只有在合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合法占有转为非法所有的行为才构成职务侵占罪。

2.2.1对于“职务”的认定

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职务”一词的理解,笔者认为职务既包括管理性的工作也包括劳务性的工作。就文理解释而言,“职务”的基本含义是指职位划定应当担任的工作[3]。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即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人员,并非都居于管理者的职位上,每个企业、公司、单位中都存在着从事非职权性的劳务工作、技术工作人员,如快递员、保洁员等,他们若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本单位财物,同样可构成职务侵占罪。从这个角度看,职务侵占罪中“职务”的内涵要明显广于贪污罪中的“职务”内涵,除职权性、管理性工作外,还应包括根据岗位性质要求具体从事的工作[1]。

2.2.2对于“占有”的认识

根据通说,刑法中的占有,是指人对物的控制支配关系[4]。围绕占有,主要是从占有的有无以及占有的归属进行分析,前者的判断是后者认定的前提和基础。占有的有无,需要从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两个方面加以判断。客观要素即实际支配和控制,通常要从物理上的时空条件加以考虑。一般而言当物品与人之间在空间上的距离越短,则人对该物品的控制力越强。除了物理上的时空条件,占有有无的判断还要借助社会的一般常识和规则。当从时间或空间角度不能得出某人对某物品的占有时,并不当然说明其丧失对物品的控制,如果在社会一般人的观念里仍认为其占有该物品,我们可以说此物处于其实际支配和控制之下。主观要素则是指占有的意思,即占有人意识到自己正在占有某物,即具有实际上排他的控制该物的意思。通常情况下,财物的实际控制和支配者即占有财物,但现实中可能存在多个人参与同一物品占有的情况,此时占有归属的认定则存在一定的困难,通常需要借助辅助占有人理论、封缄物理论等进行分析。关于占有归属的相关理论,笔者将在下文中结合快递行业中快件的占有归属等现实问题进行分析,在此不再赘述。

2.3本单位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他人所有财物属于“本单位财物”

“本单位财物”包括本单位占有、管理之下并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但对于本单位依据法律、合同管理的他人之物是否可被涵盖在内,学界存在着一定的争议。笔者对此持肯定观点,即本单位财物包括本单位基于法律、合同而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他人所有的财物。因为基于法律或者合同本单位对他人所有的财物进行管理、使用或运输,与财物的所有人之间建立了法律关系,因而对财物的所有人负有合理保管以及届时返还的义务,在该财物毁损或灭失时,本单位需要对财物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本单位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他人所有财物,对单位造成的损失与直接侵占本单位所有财物并无区别。

3快递员非法占有快件行为现实问题的解决

3.1快件占有的归属判断

通过封缄物理论和占有辅助人理论,我们可以对快件的占有归属进行一个清晰的梳理。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快件通常会出于防盗、防窥视等目的而进行特殊的封装,因而其具备封缄物的一般特征。因而委托人始终保持着对内容物的占有。其次,快递员是快递公司中从事快递服务业的工作人员的统称,快递业务包括收寄、分拣、运输等环节,我们有必要对不同环节的快件归属分别进行判断。

在收寄环节中,快递员代表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基于委托关系而接收需要运输的物品。此时快递公司对快递员信赖程度较高,对快件的支配程度较低,与之相对应的,快件几乎处于快递员的绝对控制之下,此时负责收寄的快递员需要依职责妥善保管快件,并在公司内部承担快件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快递公司可根据职责要求直接追查到相关责任人,快递员基于快递公司的授权而占有了快件。但正如前文所述,快件属于封缄物,快递员只是基于快递公司的授权而占有了快件的整体,而其中运输的物品即内容物,仍由委托人所占有。

在派送、仓储保管、运输等环节,负责这些业务的快递员事实上享有同收寄快递员同样的授权,因而也可以实现对快件整体的占有,而内容物则仍由委托人占有。

在快递处理环节,即装卸货、拆包、分拣、封装等环节中,快件的处理主要是采取流水线式,此时快递员只能在公司的监视下短暂的过手、接触快件,处于这些环节的快递员可能短暂的控制或支配着快件,其为占有辅助人,在快递公司无授权的情况下,只是在帮助快递公司持有快件,快件的整体仍由快递公司所占有,同样地,此时快件的内容物仍由委托人占有。

3.2快递员非法占有快件行为的司法认定

笔者认为,非法占有行为构成何种罪名要结合快递员的具体职责进行讨论(1)。

若处于收寄、派送、仓储保管、运输环节的快递员侵吞了快件整体,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首先可以确定的是,快递员属于快递公司的员工,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求。其次,此类快递员在快件的运输过程中,基于职务而占有了快件的整体,符合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构成要件。再次,快件属于快递公司基于委托合同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负责运输的他人之物,即本单位的财物。最后,此类快递员侵吞快件,将合法占有的本单位财物转为非法所有,构成职务侵占罪。

若处于收寄、派送、仓储保管、运输环节的快递员侵吞了快件并打开包装取得其中的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这类快递员在快件运输过程中只是基于业务而占有了快件的整体,而内容物即快件中的物品仍由委托人所占有。快递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快件中的物品,构成盗窃罪。至于在打开包装物之前侵吞整个快件的行为,乃是此类快递员窃取快件中财物的必经过程,两行为之间具有行为与目的的密切联系,虽均已触犯刑法中的罪名,但应以牵连关系为由以盗窃罪一罪论处。

若处于快递处理环节的快递员侵吞了快件,则其构成盗窃罪。此类快递员从始至终未曾基于职务对财物进行占有,快件整体的占有仍保留于快递公司,此时若快递员将快件据为己有,则属于窃取快递公司的财物,构成盗窃罪。若此类快递员在窃得快件后又打开包装取得其中的财物,则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注釋

(1)此处只讨论司法认定,不考虑量刑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菁.快递行业常见侵财犯罪的司法认定[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2019(2):76-83.

[2]顾军.侵财犯罪的理论与司法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306.

[3]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9:1618.

[4]车浩.占有概念的二重性:事实与规范[J].中外法学,2014(5):1187.

(责编:赵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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