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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

2020-06-29周平波

大众科学·中旬 2020年6期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权利保障司法实践

摘要:代表协商性司法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正履行积极作用,在积极作用的同时,与职权主义司法的冲突不可避免。本文以余某某案为例,试图让我国司法实践中正在大行其道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里的被追诉人权利保障问题得以重视和关注。

关键词: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从宽;权利保障;司法实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诉法规修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这项制度对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景下,一庄普通交通肇事改判案件经过媒体曝光引发法律圈热议。热议的原因主要是余某某案一审法院否定了量刑建议,检控机关抗诉却成了“神助攻”,让二审法院成功适用了上诉不加刑规定的例外。二审法院选择了加刑改判,从而制造了一条没有源头的河流。在当前大数据“爆裂式”传播的时代,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即使被追诉人和被害人达成了谅解,被追诉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官作出了宣判,也可能在后来(随着案情的披露)发现其处理方式和/或结果与民众心中认定的价值有所偏差,经过舆论的发酵,更难免使人产生司法不公的印象,人们甚至会将司法不公的源头归咎于制度设置的不足。其实这是协商性司法与我国根深蒂固的职权主义司法中一次难免的冲突。这种“合理冲撞”中,更多的法律人关注的是制度、原则、程序。本文则是在人权保障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社会场景中,一种经由忽略甚至削弱被追诉人的权利可能存在的前提下,怎样保障被追诉人履行认罪认罚后从宽权、救济权等权利的问题必须得到充分关注。

法律关于认罪认罚从宽规定是基于一种“理想型”的假设:即诉讼参与各方都处在高度理性的状态下。但是,这一假设在现实的诉讼过程中可能并不成立。每个人都有各自的理想抱负、角色定位、情感情绪、风险偏好、认知高低等等,换言之,“人性”会因时间、地域、场景而差异巨大;这种巨大的差异化人性造就了现代法制社会中最高冲突之代表--诉讼的“复杂化”。现实的案件体现出来的并不是理想状态下的“理性”,而是高度的“差异性”与“复杂性”。余某某案亦如此,不是因为本案案情重大复杂,而是在余某某认罪认罚,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接受余供述犯罪事实成为该案证据,余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后,并没有取得从宽反而加重处罚。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还是职权主义任性的显现——有职权机构的共性,也有職位人物的个性叠加。这种职权主义可能会伤害到协商性司法中的被追诉人以及被害方,甚至会使下一个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被追诉人产生不信任感,即认罪认罚不一定从宽,使其在履行赔偿等抚慰方式上不那么积极。余案二审违背诉讼辩论原则,违背法律的可预期性法理,损害了被告人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因此,仔细辨识认罪认罚从宽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诉讼中位于弱势一方的被追诉人权利保障问题理应成为“焦点关心”。

我们可以通过价值导向和角色定位来分析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中运作样态。(1)法官。终局裁决者,审查认罪认罚过程但并不是主导者,拥有法定自由裁量,有谁试图“帮助”法官行使其职能,法官们会依据“庭审实质化”依法“纠正”。(2)检察官。认罪认罚事实上的主导者,既是法定的发起人,也是不公开运作过程最主要的参与者;虽然认罪认罚源自被告的选择,有当事人主义的痕迹,但其实际的主要推动和运作者还是代表国家职权的检察官。(3)被追诉人。被追诉者独自处于承受着巨大压力的时空里,其理性分析能力乃至正常的思维判断都受到有形或无形的压迫,加之在很多时候还无法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其完全可能在自身认为不合理或“吃亏”的状况下签署具结书,而且对于被追诉人来说,其获得的收益则是高度不确定的:认罪认罚制度未许诺被追诉人一定能获得从宽处罚的待遇。简言之,代表国家履行各项职权的法官,检察官及侦查人员,其主要的价值导向为确保定罪,以追求向上的政治抱负和树立积极的公众形象,同时,这种定罪的结局最好能在最低的司法成本(主要是时间成本和精力成本)基础上迅速完成;认罪认罚契合了他们的期待,使得定罪变得更为容易和迅速。在这些角色中,只有被追诉人从认罪认罚中获得的利益是高度不确定的。

余某某接受检控机关建议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意味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接受法律制裁,积极履行赔偿,抚慰被害方家属,并取得谅解。检控机关参照一般交通肇事案,量刑上建议适用缓刑也属常规操作。认罪认罚之后,必须体现从宽,民众的重判情绪需要过滤,民愤的规范意义有限,应当扩大缓刑适用范围。法院一审二审均未采纳检察机关建议,会使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具结书式法定文书在被追诉人心目中失去效力,亦会影响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此参见域外相关成熟做法,在我们的《认罪认罚指导意见》中应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后在从宽权、救济权等方面应有针对性描述。

参考文献

[1]曾粤兴:《余某交通肇事案应回归常识/启动再审势在必行》载《法学学术前沿》2020年4月24日

[2]龙宗智:《评余金平交通肇事案终审判决》载《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4月17日

[3]周光权:《量刑何以更精准》载《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4月14日

[4]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四版

[5]宋英辉、孙长永、刘新魁.外国刑事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

作者简介:周平波(1979.11—),男,四川成都,西南民族大学,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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