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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2020-06-29房媛

世界家苑 2020年6期

房媛

摘要:“辛普森杀妻案”是二十世纪末最有名、轰动全球的案件,具有"世纪大审判” 之称。深受国民喜爱的黑人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涉案双尸命案,被害人是自己的前妻和和意大利餐厅的年轻小伙;检方铁证凿凿,而陪审团却裁定嫌犯无罪;在刑事审判中被判决无罪之后,被害人的家属又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辛普森支付巨额赔偿款,判决结果是辛普森败诉。两个判决看似矛盾,其实不然,是因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不同。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辛普森杀妻案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和当事人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求达到的程度。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诉讼理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当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 犯罪事实清楚

犯罪事实清楚,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各种事实情节必须是清楚、真实的。

2 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是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真实、无疑,具有真实性和证明力。证确实是对证据在质量上的要求,据以定案的单个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单个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客观联系。

证据充分,是指证明对象都有证据证明并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证据充分是对证据在数量上的要求,证据的量必须充足且能够组战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所有定罪、量刑事实均有相应证据证明,总体上可以得出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的、唯一的结论。

关于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我国《刑诉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此外,對于刑事诉讼证明要求,还需要注意疑罪的处理问题。疑罪案件,即全案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标准的案件。《刑诉法》第12条确立了无罪推定的精神。第175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200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的无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6条规定:“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刑。”这些规定表明,我国已经明确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

警方将辛普森作为两个谋杀罪犯罪嫌疑人予以起诉主要是基于下列几项证据,如

(1)在辛普森在罗金汉的私人住所,找到了 一只手套,与在犯罪现场发现的一只手套是一双。 手套上有跟高曼衬衫一样的纤维、 妮可和高曼的头发。 手套上的血迹据传也与妮可、 高曼的辛普森的相符。

(2)在辛普森卧室里发现有血渍的袜子,检方称袜子上血迹的 DNA 测试结果是妮可和辛普森的。

等等一系列证据使得辛普森成为最大嫌疑犯,控方看起来是掌握了如山的血证。 然而警方在现场勘查、证据收集、调查程序等方面出现了重大失误,如

(1)警方在没有申请搜索票获准前就私自进入辛普森的私人住宅里。

(2)警方拿妮可家中的毯子覆盖尸体,从而破坏了犯罪现场,使得控方后来宣称找到的毛发与纤维证据力降低。

(3)局长布歇派四名携带有第一现场血迹的警员前往辛普森的住宅,直接导致的争议即为辛普森住宅内的血迹到底是警员所留还是辛普森所留,这对于控方极为致命。

(4)法医在案发后10小时才赶到现场,错过了鉴定死亡时间的最佳时机。

辛普森的律师队,合理利用警察在证据调查过程中存在的众多重大失误,使控方所列举的证据不能符合“排除合理怀疑” 证据要求,说服了所有的陪审团成员,使他们相信,“辛普森并不一定是罪犯,案犯极有可能另有其人或辛普森被栽赃构陷”,因而,疑罪从无,辛普森最终被无罪释放。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分为两种:

(1)一般标准——高度可能性。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2)特殊标准——排除合理怀疑。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只有以上三种情况才适用更高的标准。

本案不属于特殊标准的三种情况,因此适用一般标准——高度可能性。这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法中称为盖然性原则。在辛案的民事诉讼中,原告方提出诸多证据证明是辛普森杀害了妮可和布朗,而辛普森对自己不在场这一辩解提供不出任何有力证据来支持,陪审团一致认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辛普森高曼和妮可的死亡负有责任的可能性大于不负责任的可能性,故原告方证明了辛普森有犯罪事实的高度可能性,被告方没能证明自己无罪,认定犯罪事实存在,理应做出相应赔偿。所以法院最终判决辛普森为两个受害者家庭支付巨额赔偿款。

由上文分析可见,刑事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证明标准,这就是辛普森杀妻案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迥异的原因。那刑事证明标准为什么会高于民事证明标准呢?

(1)双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不同:刑事诉讼采取无罪推定原则,辩方无需对自己无罪主张提出证明,更不需自证其罪,对于被告有罪的证明责任完全由控方承担。 民事诉讼采取优势证据原则,举证责任由双方承担,证明力弱的一方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2)诉讼目的不同: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惩罚犯罪,在惩罚犯罪时要保障人权,以免无辜者被冤枉;民事诉讼的目的是最快的解决纠纷,迟到的的正义等于非正义,无效率的公正等于不公正。

(3)在刑事诉讼中,证据审查的标准在于能否排除合理的怀疑,而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标准只要求高度可能性。即要判一个刑事被告有罪,相较于认定民事被告必须负担金钱损害的赔偿,应该有更多更好的证据。 我们之所以民事诉讼中可以允许较低标准的证明,是因为在民事诉讼中,任何一边被误判的风险是相同的,我们在任何一种可能的误判中并不偏好某一种。而刑事诉讼是关系到公民的自由甚至生命被限制或被剥夺,因而对被告人定罪必须达到很高的证明标准,并且要充分保障处于不利地位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人权,使控辩双方可以平等对抗。我们宁愿让可能有罪的被告释放,也不愿意看到一个无辜的被告被监禁或被处死。

辛普森杀妻案的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结果的截然不同,就是因为坚持了刑、 民事诉讼不同的证明标准,既保障了处于不利地位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人权,维护了司法公正,又提高了司法效率。由此案件,我联想到近来引起热议的未成年人犯罪事件,当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呼声最高的提议,但是这涉及到未成年人保护以及司法公正等多方面,还需谨慎对待、多多讨论;在现有体制下,根据刑、 民事诉讼不同的证明标准,即使刑事审判不能归罪,也可以通过民事审判使其承担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维护了司法公正。因此,追求司法公正和效率必须坚持刑民事诉讼不同的证明标准。

参考文献:

[1]  左宁.刑诉法攻略[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

[2]  戴鹏.戴鹏的民诉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9.

[3]  蔡彦敏.从O.J辛普森刑民事案件评析美国诉讼制度[J].中外法学,1998.

[4]  卞建林.证据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