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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

2020-06-27全丽

大经贸 2020年4期

【摘 要】 本文以疫情期间的“黄某英事件”为例,从失职渎职行为的构成要件、责任追究的方式、原则、依据、责任划分与量纪等方面对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问题进行了分析,对办理失职渎职类案件准确定性、恰当量纪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 失职渎职 责任认定 责任追究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是当前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的重大政治任务,但是个别党员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违反党纪党规和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应了的处分。2020年2月21-22日武汉市女子监狱刑满释放人员黄某英突破层层关卡,从武汉一路畅通无阻进入北京市区,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巨大的反响(“刑满释放人员黄某英违规离汉抵京事件”,以下简称“黄某英事件”)。2020年3月2日,中央联合调查组、湖北省纪委监委、北京市纪委监委分别通报了“黄某英事件”的调查及处理情况。现根据上述3份通报内容,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分别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监察法》《问责条例》)等相关法规条例,谈谈对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问题的一点粗浅认识。

一、“黄某英事件”发生经过

黄某英因犯贪污罪被判刑,刑期至2020年2月17日止。黄某英刑满按期释放后,在武汉市女子监狱进行隔离观察,期间出现体温异常,武汉市女子监狱明知黄某英系密切接触者(黄某英服刑监区有干警确诊),未落实司法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与黄某英在北京的亲属联系,并用警车将黄某英送至武汉城外高速路口交给其女儿覃某及女儿前夫杨某某,武汉高速路卡口干警和大广高速求贤检查站检查人员,对车辆和人员出入武汉及北京核查不严,导致其黄某英与其女儿及女儿前夫驾乘的京牌私家车于2月22日凌晨进入北京某小区,小区物业停车场工作人员没有对该车做登记,也没有对驾乘人员进行体温测量。24日黄某英被确诊为新冠肺炎,造成新冠肺炎疫情在北京扩散的极大风险。另2月19日杨某某曾打电话向北京市疾控中心服务热线咨询武汉人能否来北京。由于北京市疾控中心没有制定相应的预案应对咨询服务热线可能产生的问题,对接线人员的培训不规范,导致接线人员工作出现不应有的纰漏,对杨某某咨询的相关问题未能准确解答。

二、“黄某英事件” 是失职渎职导致的严重事件

根据《湖北省纪委监委对“刑满释放人员黄某英违规离汉抵京问题”相关责任人立案审查调查》通报,湖北省司法厅领导不力、湖北省监狱管理局管理不力、武汉市女子监狱工作不力、武汉市东西湖区公安分局管控不力,未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大部署决策,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工作规定,失职渎职,导致黄某英在已有发烧症状的情况下离开武汉抵京,是因失职渎职导致的严重事件。

三、失职渎职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

“黄某英事件”符合公职人员玩忽职守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是公职人员玩忽职守为表现特征的失职渎职案件。

(一)客体要件,玩忽职守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职人员职务活动的勤政性。“黄某英事件”中,相关单位公职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和疫情防控工作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

(二)客观要件,即失职渎职行为在客觀方面,表现为公职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黄某英事件”中的相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黄某英在已有发烧症状的情况下离汉抵京,给北京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带来极大不良影响。

(三)主体要件,主体是公职人员和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监察法》定义的公职人员和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为六类,其中包括了党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政府、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政协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等。“黄某英事件”涉及的湖北省司法厅、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武汉市女子监狱、武汉市东西湖区公安分局、北京市疾控中心、社区等单位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均为公职人员或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即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失职渎职行为人对于其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是由于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出于故意为之。

四、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

(一)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的方式

根据违纪违法情节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涉及问责、党纪政务处分、渎职犯罪认定三种方式。

1.问责

问责包括党内问责和监察问责。党内问责适用于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和党组织追责的一种方式。《监察法》颁布实施后,将公职人员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问题纳入问责范畴。

2.党纪政务处分

党纪政务处分包括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按照《党纪处分条例》对违反党规党纪、失职渎职的党组织和党员,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党组织予以改组或解散,给予党员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纪律处;依据《监察法》对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3. 渎职犯罪认定

是否达到渎职犯罪立案标准的危害程度和严重后果,是区分渎职犯罪与适用问责、党纪政务处分的关键。失职渎职行为只有在达到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时,才构成相应的渎职犯罪,若未造成损失,或者虽然造成了损失,但损失后果未达重大程度,则属于一般的玩忽职守行为,可以对行为人进行问责或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不能认定为渎职犯罪。

湖北省纪委监委和北京市纪委监委通报情况表明,“黄某英事件”的责任追究主要涉及了党内问责和党纪政务处分两种责任追究方式。湖北省纪委监委已决定对9名干部予以立案审查调查,北京市纪委监委已对2个党组织进行了党内问责(通报),对6人进行了问责及党纪政务处分。

(二)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的原则与依据

对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问责、党纪政务处分、追究渎职犯罪等三种追责方式,在实践中可单一适用也可合并适用,依据权责统一、错责相当、罚当其责原则进行责任追究。三种追责方式的处罚程度随着违纪违法情节和危害程度的加重而依次增加。

根据《问责条例》,党内问责包括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对党组织的问责,可以采取的方式有检查、通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可以采取的方式有通报、诫勉、组织调整、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依照《党纪处分条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追究其纪律责任。上述问责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合并使用。

根据《监察法》,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由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可以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予以诫勉等处置方式;对违法的公职人员,根据法定程序和危害程度作出警告直至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对于党员不涉及犯罪的失职渎职行为,但是又必须追究党纪责任的,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视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同时可以依据《监察法》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做出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后,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三)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划分和量纪

1. 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划分。

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可分为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其中领导责任者又分为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是指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參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2.《问责条例》与《党纪处分条例》关于领导责任划分的异同点

《问责条例》与《党纪处分条例》中关于领导责任的划分是一致的,都分为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但是《问责条例》对失职渎职领导责任追究的是全面领导责任,包括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也就是说出现需要问责的情形后,班子成员每个人都需要被问责,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共同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要承担重要领导责任,但是对于在决策或工作中及时提出了不同意见或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的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可免于问责。而《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主要责任者,主要是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不包括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3.失职渎职行为的量纪

重要领导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在量纪上是依次递增的,也就是说在同一件失职渎职案件中,对重要责任者的量纪最轻,主要领导责任者的量纪较重,直接领导责任者的量纪最重。直接责任者既包括普通党员或普通公职人员,也包括党员领导干部,既包括直接决定者,也包括直接执行者,但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仅限于领导干部。在认定领导责任时,既要看领导干部的身份及其应履行的职责权限范围,也要看其在案件中所起的具体作用。

4.“黄某英事件”相关人员的责任划分和量纪

根据中央联合调查组和湖北省纪委监委的通报,“黄某英事件”虽然发生在武汉市女子监狱,但湖北省司法厅和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是问题发生的根源,武汉市女子监狱刑罚执行科科长汤某某负直接责任;湖北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谭某某作为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郝某某和武汉市女子监狱副监狱长郭某某作为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负主要领导责任;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则是党委委员、副局长胡某某,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张某某及刑罚执行处处长李某某,武汉市东西湖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尹某某作为其他班子成员,负重要领导责任。由此可以看出,“黄某英事件”中的领导责任是按照《问责条例》区分的。

北京市纪委监委已对2个党组织进行了党内问责(通报),对6人进行了问责及党纪政务处分(其中党纪处分2人、政务处分1人、组织处理1人、诫勉2人)。可以看出北京市纪委监委按照问责程序对2个党组织进行了通报问责,按照党纪政务处分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务责任。

“黄某英事件”从引爆舆情、开展调查到结果公布,只用了一周的时间,及时、透明、权威地回应了舆论和社会的关注,体现了监督执纪问责必严,“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严肃性。调查结果实事求是、就事论事、细节详实,问责追责准确定性、依法依规,对办理失职渎职类案件准确定性、恰当量纪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 陈凤娇.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失职渎职案件应把握的几个问题[N] . 中国纪检监察报, 2018-10-17(8)

[2] 周杰 薛长勋 岳永波. 如何区分党纪案件中的领导责任[J] . 中国监察,2013.10:52-53

作者简介:全丽(1975—),女,汉族,广西贺州市钟山县人,高级主管,经济学硕士,研究方向:纪检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