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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族信托的发展前景

2020-06-27张翔

大经贸 2020年4期
关键词:资产

【摘 要】 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家族信托出现的时间相较于一些传统的金融项目来说还比较短,但是它解决了高净值人群规划“财富传承”,也逐渐被中国富豪认可。家族信托在受到富人欢迎的同时,也面临法律和税务问题。

【关键词】 家族信托 财富规划 资产

一、家族信托简介

(一)什么是家族信托

“家族传承” 是近两年比较流行的一个词, 金融机构、律所、财税公司、信托公司等的加入让这个行业变得渐渐热闹起来。企业家关心的不再是如何赚更多的钱, 而是如何把自己积累的财富传给下一代。在过去, 国内的高净值和超高净值人群很多不愿意在生前谈身后事,不过在最近几年发生了变化, 不少企业家开始将传承放在重要的位置上。[1]

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最早出现在长达25年经济繁荣期(1982年到2007年,被称为美国第二个镀金年代)后的美国。家族信托,资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富人一旦把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打理,该资产的所有权就不再归他本人,但相应的收益依然根据他的意愿收取和分配。富人如果离婚分家产、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债,这笔钱都将独立存在,不受影响。 家族信托能够更好地帮助高净值人群规划“财富传承”,也逐渐被中国富豪认可。

(二)家族信托分类

按照委托的财产类型,家族信托主要分为资金信托与非资金信托两类,前者是纯资金委托,而后者则包括股权、不动产以及古董等。对于财产的委托,一般根据自身能力与需要,委托人可以选择三种深浅程度不同的委托方式:第一种是全权委托法,即委托人把财产管理权全权交由受托人,受托人有权自主决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无需获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第二种是部分委托,即在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受托人就信托财产的运用范围或方法等事项向委托人提供投资方案,经委托人的书面确认后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最后一种是委托人指令,是指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资产的运用方式,受托人不参与投资组合及具体交易建议。[2]

(三)家族信托的功能

首先,家族信托的财富保护功能。信托之所以具有财产保护功能,根本的原因在于“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制度安排。委托人拥有的一项财产,一旦为了他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而设立了信托,该财产作为信托财产便成为一仅为信托目的而加以管理的独立财产,既独立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也独立于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而且原则上不得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家族财产一旦设立了信托,那么该笔财产就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中隔离出来,成为一块仅为信托目的而加以独立管理的财产,能产生强大的风险隔离效果。

其次是家族信托的财富分配功能。和谐分配功能生前精细规划的家族信托,是最好的家族财富分配工具。家族信托不仅能够有效地对家族财产和家族成员提供赠与和继承所不具有的有力保护,还能发挥定分止争的和谐分配功能。生前通过信托合同设立的家族信托,可以有效消除继承方式下容易引发纷争的种种法律上和事实上的不确定性,大大避免法律上挑战信托实施的可能性。

二、家族信托发展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我国家族信托存在的问题

第一,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界定模糊。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秉持传统的“一物一权”理念,认为所有权人物享有完整的所有权。《信托法》的立法者当初刻意回避了这一问题,导致对信托往往以“委托代理關系”进行规范,对信托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影响较大。

第二,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不合理。我国在信托的设立上实行登记生效主义,即当信托财产发生所有权移转时,若移转的是法律规定的需要进行登记的财产种类,则必须要进行信托登记,若无相关部门的信托登记,那该信托就属于无效信托。不符合信托制度效率价值的要求。

第三,受托人缺乏有效监管机制。虽然《信托法》规定受托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义务,也赋予了委托人的解任权和救济权,但这些多属于事后监督,而很多受益人无法很好地发挥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家族信托难以达到最理想的法律效果。

第四,信托税收制度尚不完善。我国现行的税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信托税收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故带来双重征税的较高税负成本,导致信托税收规划功能的发挥打了很大的折扣。

(二)发展建议

1. 加强客户培育,逐步转变家族信托客户观念。家族信托是高净值人群重要的一种管理家族资产管理模式, 其中财产管理的主要目的是家族资产的保值, 因此其信托资产管理一般不与预期收益率挂钩,容易引发客户对产品存在疑虑,需要进行详细解释。

2. 积极拓展外部合作渠道,加强与金融、非金融机构合作。家族信托业务是一项综合服务解决方案,而非单一理财产品。因此信托公司应以提供专业性、开放性为定位和发展方向,一方面,加强与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和咨询公司合作;另一方面,加强与银行、券商基金等机构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为高净值客户提供跨界、开放性的金融服务。

3. 积提升专业能力,加强专业团队建设。面对家族资产形式多元、资产总量大、代际传承周期长、家族关系复杂的高净值人群,就要求受托人具备综合化、专业化的服务能力,对实际运营、管理家族信托的专业人员的金融、法律、税务等方面的综合能力要求高。

【参考文献】

[1] 冉学东,徐晓梅.传承: 家族信托的兴起[J].宁波经济,2020,1:56.

[2] 张锐.国内家族信托的 市场潜力预估与制度机制完善[J].决策与信息,2020,1:67-72.

作者简介:张翔,1995——,男,汉族,安徽合肥,金融专硕在读,安徽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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