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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单位就可按季支付员工工资吗?

2020-06-27颜东岳

农村百事通 2020年11期
关键词:疫情

颜东岳

问:我们所在的公司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效益下滑,于是公司作出决定,所有员工的工资以后一律按季度结算,即每三个月支付一次。鉴于公司与我们的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每月工资于次月5日以前发放,我们曾以公司无权单方变更为由要求收回成命,但却遭到拒绝。请问:公司的做法正确吗?

读者  朱小娟等九人

答: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新冠肺炎疫情不是公司改变工资支付时间的理由。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也指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而政府针对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采取的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具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性质,但公司不能无限放大这种影响,毕竟随着防控措施的结束与复工,不可抗力逐渐消失,公司将此后所有员工的工资一概按季度发放,无疑超出了必要限度。另一方面,公司之举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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