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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惩戒问题的几点思考

2020-06-27叶飞

中国德育 2020年9期
关键词:惩戒教育教师

随着教育部《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对教师的教育惩戒权以及惩戒规则的讨论引起了全社会的热议。在教育惩戒问题的讨论中,一些人倾向于从“教育是使人成为人的艺术”这一观念出发,认为教育是尊重人格、培育心灵、塑造灵魂的活动,因此,教师应当避免使用惩戒,而要用关怀尊重、心灵感化的方法来塑造学生的人格。也有一些人提出了相反的意见,认为教育惩戒是必要的手段,通过惩戒可以矫正学生的失范行为,维护教育的正常秩序。两种观点都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也都有未尽之处。为了更好地辨明教育惩戒在当下教育语境中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去厘清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从而对教育惩戒问题有更深刻的理解。

一、无惩戒的教育可能吗

如上所述,一些人倾向于从理想教育的角度来反思教育惩戒问题,主张教育应当捍卫学生的权利及人格尊严,而惩戒则常常以侵犯学生的权益、践踏学生的尊严的“面目”出现,因此必须时刻加以警惕。甚至有不少人认为,学校教育应该是一种以表扬和赏识为基础的愉快教育,学习首先是一种快乐的过程,而惩戒恰恰只能给学生带来痛苦体验,因此惩戒在教育中并无多大的意义。显然,这种观点倾向于去建构一个没有惩戒的教育世界,以保卫学生脆弱的身体和心灵。但是,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呢?无惩戒的教育是否可能呢?显然,从辩证法的角度看,惩戒和表扬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它们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共同促进教育目标的实现。教育是尊重人格、导人向善的心灵培育活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教育不需要惩戒,恰恰相反,惩戒是一种独特的教育形式(正如表扬和赏识一样),它可以引导和规范学生的行为,起到培育人格、导人向善的作用。也可以说,没有惩戒的教育,正如没有表扬的教育一样,只会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完善。无惩戒的教育是不可能的,这至少有两方面原因:

第一,从个体成长的角度而言,教育惩戒对于学生的健全生命的成长具有不可或缺的规范和引导作用,没有了惩戒,教育也就失掉了重要手段之一。当学生违背了社会道德、公共规范,却没有受到应有的惩戒,他就会认为违背道德、规范以及法律的行为是被允许的;在学生未成熟的心灵世界里,就会形成对道德、规范,甚或法律的蔑视态度。因此,没有惩戒的教育,也就意味着放弃了对学生的规范和引导,任由他们走上错误的道路,这对于学生的成长极其不利。显然,学校教育不能成为没有惩戒的乌托邦,不能对学生的错误行为加以无限的宽容和谅解。事实上,惩戒为学生的成长提供了另外一种可能性,即最大限度地改变学生的不良品格及行为,为其成长为一个良善的人提供更坚实的保障。惩戒看似消极,但是它蕴含着积极、正向的教育因素,它是个体成人的重要基础,它对于学生的引导、规范和矫正可以为学生的健全成长争取更广阔的空间。约翰·洛克指出:唯有学生在犯错误的时候深刻体会到惩戒的力量,他才能更好地接受规范的训导,他的品格发展也才能更加健全。如前所述,教育惩戒对学生可以起到警示、矫正、引导的作用,它可以弥补单一的赏识和表扬的不足,更好地促进学生的成长。

第二,对于学校和教师而言,教育惩戒也是必要的,惩戒为学校和教师更好地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提供了重要的前提条件。学校作为一个公共空间,需要相关的纪律、规范来维持公共秩序,以保障教育教学活动顺利、有效开展。如果失去了惩戒这一重要的教育手段,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就很难得到有效的矫正和约束,如不遵守学校纪律、扰乱课堂秩序以及欺凌同学、辱骂同学等行为,倘若这些行为没能受到应有的惩戒,学校的公共秩序、公共规范就会遭受严重的挑战。学校无力阻止学生的失范行为,失去了引導和教育的功能,也就无力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发展权等合法权益。对于教师而言,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重要手段。教师的教育艺术,不仅仅是赏识和表扬的艺术,也必须兼具惩戒的艺术,因为表扬与惩戒在教育活动中始终是辩证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教师的教育艺术就是惩戒和表扬辩证统一的艺术。如果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只是一味地赏识、表扬,这种赏识和表扬在学生内心中会变得廉价,失去其应有的激励功能;唯有当表扬和惩戒辩证统一,当学生做出正确行为的时候给予适当的表扬,当学生做出错误行为的时候予以合理的惩戒,教师才能更好地履行自身的教育教学职责,在表扬和惩戒的教育艺术中促进学生发展。

二、无教育的惩戒可行吗

无惩戒的教育是不可能的,教师需要运用惩戒和表扬辩证统一的教育艺术,来实现人格的培养、心灵的培育。但是,惩戒是否不需要任何的阈限或者约束,可以由教育者按照个人的主观意愿去随意把握呢?显然,答案也是否定的。惩戒的合理性阈限就在于,它必须符合教育的需要,服从于教育的目的,必须能真正引导学生的健全发展。缺乏教育目的、不符合教育需要的惩戒,是一种“无教育的惩戒”。无教育的惩戒会使惩戒失去教育的目标指引,它违背了惩戒的教育性原则,在现实中是不可行的,原因在于:

第一,无教育的惩戒混淆了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它把惩戒本身当成了目的,从而忽视了惩戒的教育性。合理的惩戒行为,应当以人为本、以学生为本,把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作为惩戒最为重要的目的。但是,无教育的惩戒正好相反,它把惩戒本身当作了目的,为了惩戒而惩戒,这使得惩戒过程出现了只惩不教或者多惩少教的问题,使得惩戒失去了教育的作用,失去了正确的教育方向。当教育惩戒成为了失去目标指引的手段,这种手段只能是盲目的手段,它不仅无助于学生的健全发展,反而可能损害学生的健全发展。比如,当教师不是出于教育的目的,而是出于发泄个人愤怒的目的而惩戒学生时,这种惩戒行为不仅无助于学生的成长,反而会对学生的身心发展造成极大的伤害。为了发泄个人愤怒的惩戒,显然是一种无教育的惩戒,它失去了教育的目标导向。无教育的惩戒最终往往会蜕变为“为惩戒而惩戒”“我想惩戒就惩戒”,而这种惩戒的逻辑显然违背了教育的本质属性。惩戒一旦失去了教育性,也就成为了教育活动中的“恶”。这种“恶”非但会伤害学生的身体健康,同时还会侮辱学生的人格尊严。也正因为如此,无教育的惩戒是不可行的,它是每一个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都必须坚决予以反对的。

第二,无教育的惩戒违背了教育的基本规律,它只是把学生当作客体对象来对待,通过恐吓、威慑、责骂,甚至体罚的方式来处罚学生,其教育的效果是低下的。正如雅斯贝尔斯所言,这种惩戒已经成为一种控制、规训,它是在“主客体完全疏离的情况下,将我(主体)的意志强加于他人”。这种意志的强加使得学生成为了教育惩戒下的客体对象,失去了自身的主体性,失去了人格的尊严,同时也失去了反思自身行为的机会。因此,马丁·布伯把这种主客体疏离的关系称为教育中的“我一它”关系,“我”面对的是客体化的他者,我仅仅把他者当作一个物化的对象来看待。在这种“我一它”关系中,惩戒也就成为了控制学生的手段,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平等的主体间关系以及精神交往关系也就不可避免地走向了衰落。因此,在无教育的惩戒中,惩戒沉沦于这种主客体的疏离和对立,它不是指向培养受教育者的主体性,而是指向泯灭受教育者的主体性;它不是指向尊重受教育者的人格尊严和自由权利,而是指向剥夺受教育者的人格尊严和自由权利。由此,教育失去了主体间的心灵对话的可能性,教育成为了主客体二元对立的活动,它违背了教育的基本规律。显然,这种惩戒无法达成教育的效果。

三、应当如何实施教育惩戒

惩戒应具有教育性,要符合教育的需要,服从教育的目的;无教育的惩戒只会伤害学生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那么,教师应当如何实施教育惩戒呢?什么样的教育惩戒才是真正具有教育性的惩戒?笔者认为,为了更合理地展开教育惩戒,使惩戒回归于教育的目的,真正促进学生的健全发展,教师需要遵循以下几条原则来实施惩戒行为:

首先,教育惩戒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真正做到“把人当作人来看待”,不羞辱学生,体面对待学生。关于这一点,哲学家康德的思想非常值得我们借鉴。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一书中提出了道德理性的普遍原则,即“在任何时候都要把人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作为目的性的存在者,每个人都有自身的人格尊严和自由权利,包括未成年的学生,也有自身的人格尊严和自由权利。作为人,他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成为其他人或事物的工具,而只能是目的。从教育惩戒的角度观之,教育惩戒也应当遵循康德的这条道德原则,即教育惩戒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把学生当作“人”来看待,而不是把学生当作“物”来看待。教育惩戒不是试图去控制学生、规训学生,而是要以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方式去引导学生、促进学生。也就是说,教育惩戒的过程要始终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避免对学生的侮辱,让学生以体面的、有尊严的方式接受惩戒,对学生的错误行为施加惩戒和矫正的同时,能够更好地保护学生的人格健全。唯有如此,教育惩戒才能既起到警示、劝诫的作用,同时又能很好地捍卫学生的人格尊严。

其次,教育惩戒要合乎法律的要求,要依法实施教育惩戒,在惩戒过程中不得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的基本权利。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教师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以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的方式来实施惩戒。这就要求教师在行使惩戒权的过程中要遵循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展开惩戒活动。法律赋予了每个人以平等的生命健康权,这是任何人或者组织机构都不得剥夺的。对学生实施侮辱性、伤害性的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行为,难以形成积极的、正面的教育效果,它是一种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惩戒方式。这种惩戒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对学生的精神生命、肉体生命等都造成了损害,这是教师在惩戒过程中必须避免的。显然,在教育惩戒方式的选择上,教师应当坚守法律的阈限,杜绝一切对学生的身心健康产生损害的惩戒行为,在保障学生的生命健康权的基础上展开合理合法的惩戒活动,基于合理合法的惩戒来矫正学生的不当行为。

最后,教育惩戒也要讲究程序正义,遵循民主的、公正的程序性原则。这就要求:第一,教育惩戒应当体现民主的原则,按照民主的程序来实施惩戒。比如,对于上课迟到的行为、不认真做早操的行为、侮辱同学的行为等,应当如何来惩戒?一方面应基于校纪校规,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民主的方式在班级内进行讨论和表决,充分尊重学生的意见,基于民主程序来制定惩戒的基本规则。如此,教育惩戒可以避免教师的个人专断,使教师不得按照个人主观好恶来随意惩戒学生,而是必须按照民主讨论而制定的惩戒规则来惩戒学生。这既可以保障学生的权益,同时也可以使被惩戒的学生心服口服,从而提升惩戒的教育效果。第二,应当采取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教育惩戒。教师与学生是平等的,教师可以对学生的错误行为进行惩戒,同时学生也可以对教师的不正当的惩戒行为进行申诉、抗议,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教育惩戒行为的开展,应当允许学生表达不同意见,当学生认为教师的惩戒行为违法、违规的时候,或者当学生认为教师的惩戒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的时候,学校就有责任组织召开学生申诉委员会会议或者学生听证会,允许学生展开申诉、辩解以及权利救济。這不仅可以对教师的惩戒行为起到监督和规范的作用,也可以使惩戒行为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更好地保障学生的权益。

[叶飞,南京师范大学道德教育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 张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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