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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模式下网络主播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管探究

2020-06-27童欣

大经贸 2020年4期

【摘 要】 近年来,作为“互联网+”的产物,网络直播迅速蹿红,各类直播APP也应运而生,也促使网络主播人数的暴涨。网络主播的收入在自媒体时代成为一大新税源,对其个人所得税缴纳的征管成为了不可忽视的问题。本文通过对网络主播个税征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利用大数据相关的税收信息化技术提出相应的征管建议。

【关键词】 网络主播 个人所得税 税收信息化

1  引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智能手机等的普及,在资本力量的推动下网络直播发展迅猛。我国网络直播兴起于2005年,并于2016年迅猛增长。在“互联网+”模式下,各类直播APP作为“互联网+”的产物应运而生。网络主播进入门槛低和直播平台变现能力的增强,使得网络主播的人数暴涨,激发了网络主播的浪潮。网络主播的收入有来自于签约平台的固定收入,也有来自于粉丝们的打赏。在网络打赏时代,互联网平台为主播与网民之间搭建了快速便捷的沟通及打赏款项支付渠道,网络主播们由此获得了大量的打赏收入,却鲜少有人缴纳个人所得税。2016年某直播平台支付给主播3.9亿美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责令补缴税款6000多万元,此事引发了社会热议。

现如今,随着各平台主播收入的不断增长,成为了自媒体时代一大新税源,为我国税收收入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为税收征管带来了挑战。当前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还面临着许多的问题,包括主播打赏收入的界定存疑,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难以确定,计税方法不统一,征管技术落后等,税务部门亟需建立现代化的网络直播收入税收征管体系。本文通过分析大数据的应用和税务信息化发展情况,为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2  “互联网+”模式下网络主播发展现状

2.1  网络主播的收入来源。网络主播主要通过网络平台在线进行各种活动的现场直播,与观众进行互动,通过这种方法获得观众赠送的虚拟礼物,并将其转化为人民币后与网络平台及代理商进行分成,由此获得个人收入。网络主播的盈利模式主要有三种:受众打赏、签约直播支付时薪、衍生副业。直播平台会根据主播每小时的直播人气支付薪水,人气越高,收入越高;打赏即网友在直播平台以人民币兑换礼物送给网络主播,网络主播与平台事后分成;衍生副业包括在直播中植入广告、做电商等方式。

2.2  直播行业发展规模不断扩大。根据艾媒《2019-2020中国在线直播行业研究报告》数据显示,近五年来,我国在线直播用户规模稳步增长,2019年在线直播用户规模达到5.26亿人。同时,“直播+”的模式运用越来越广泛,2019年各大平台陆续推出“直播+电商”的模式,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充分展现出“直播+”模式的商业价值。

2.3  网络主播的发展职业化。根据《2019年主播职业报告》,通过问卷调查发现,大部分的用户和主播都认为网络主播已经成为了一种职业。在受访用户中,有超过80%的人参与过网络直播的观看且为直播付费,有超过30%的95后每天观看直播超过2小时。数据显示,职业主播的收入水平较高,月收入超过万元的约占24%,甚至有12%的95后主播通过直播收入为父母买房。

根据以上对网络主播收入情况的分析可知,在现有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框架下,对网络主播的个人收入征税既具有法律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也具有可行性。

3  “互联网+”模式下网络主播收入个税征管情况

3.1  网络主播的收入个税征管模式。当前网络主播的收入来源较为复杂,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一是主播和直播平台签约,如果主播只是借助于平台这个场所进行直播从而获得一定的收入,平台应当代扣代缴主播劳务所得个人所得税;如果主播与平台之间是雇佣关系,那么平台需代扣代缴主播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二是由经纪公司安排主播到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在这种模式下,主播与经济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应当由经纪公司对主播所获得的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三是业余人士用直播软件进行直播,这种模式下,属于个人行为,其获得的打赏收入应该由个人自行申报缴税。

3.2  网络主播个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3.2.1  网络打赏收入性质存在争议。粉丝们的打赏是通过购买直播平台的礼物赠送给主播,这些礼物所带来的收入按照一定的比例在直播平台和主播之间进行分成后,主播可以将这些收入提現到支付宝、微信、银行卡等支付平台。而对于这一部分打赏收入应该归属于哪一类收入,是否纳税以及如何纳税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不同的网络直播平台对于网络打赏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是不同的,各式多样的计算方法加大了税务机关对网络主播打赏收入的征收管理。

3.2.2  扣缴主体和扣缴义务人难以确定。正如上文所说,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直播平台和经济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各不相同,合作模式复杂多样,造成三者之间关系冗杂,在实践中极易混淆,导致纳税主体和扣缴义务人不明确,难以确定责任归属。而在实践中,各主体由于缺乏相应法律知识或者出于逃避税收的动机,相互推诿责任,造成实际代扣代缴难以到位。

3.2.4  提现进账平台缺乏统一标准 征管技术落后。在“互联网+”模式下,网络主播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将收入提现到不同的进账平台,包括支付宝、微信等。由于提现进账平台的多样性,税务机关通过传统的监控银行系统从而掌握纳税人收入情况的方式不能完全覆盖网络主播的个人应税所得,加剧了税务部门的监管难度。主播直接从直播平台将收入提款到支付宝或微信等钱包工具,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税务机关的监控范围,难以监控应税所得,导致大量税款流失。

4  “互联网+”模式下对网络主播个税征管的建议

在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依托互联网技术,在保持源泉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征管体制不变的基础上,利用大数据资源,从“信息管税”的角度为提高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构建更加完备的征管体制提出一些建议。

4.1  以纳税人识别号为基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公告,明确了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规定,其中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纳税人以其身份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推进了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在个税征管中的运用。因此,可以以纳税人识别号为载体,建立全国联网的自然人涉税信息系统,那么,在纳税人识别号之下,纳税人的任何涉税活动都要以识别号为载体,税务部门通过查阅识别号即可获知纳税人的全部涉税经济活动,从而实现对纳税人的全方位监控,形成完整的个人电子税务档案,矫正信息不对称现象。

4.2  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在传统的收入获取方法下,税务机关只要监控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银行账户资金收支信息即可对税源进行掌控。但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个人的收入、支付等都已经变得多元化,税务机关难以完全监控,但是纳税人参与市场经济的行为会在中介机构等第三方留下经济活动的痕迹,这些信息对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真实收入水平和税负能力非常重要,因此,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披露和共享机制是解决信息不对称、提高税源监控力度的关键。在打造第三方信息交换云平台共享的过程中,需要将各政府部门、第三方机构组织等纳入共享主体范畴,以纳税人识别号为基础,建立全国纳税信息数据库,实现各方纳税信息的自动化传输,提高数据资源的利用率。

4.3  建立高校自主的数据分析机制。以纳税人识别号为基础,在涉税信息共享平台的运行过程中,第三方合作平台将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进行筛选后传输至共享平台,平台自动将各方的涉税信息归集起来,并将得到的信息与纳税人自主申报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按照两者之间的差异设定相应的阈值,划分不同的风险等级,并按照不同的风险等级选择不同的方式进行稽查核对。例如,对于风险等级较低的,进行风险提示,限期核查改正;对于限期不改或风险等级较高的,信息自动传送至税务部门,由专业人员进行审核,由此形成自动化的风险管理机制,降低税收流失风险,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4.4  统一提现进账平台。由于税务机关无法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流动进行监管,因此,可以通过将网络主播的收入提现平台规定为银行等税务机关容易监管的平台。那么,只要网络主播的银行账户上有来源于直播平台的转账资金,都应该被视为网络主播的应税所得,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掌握网络主播的银行账户资金流动情况掌握其应纳税收入,有助于加强对税源的监控。

5  结语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应用的范围不断扩大,新兴产业不断涌现。作为新兴产物之一的网络主播,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新的挑战,传统的税收征收思路難以应对互联网时代的新产物。根据网络主播收入的特点,应在现行税收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大数据和“互联网+”的应用,升级税收征管技术手段,堵住税收漏洞,才能保证税收收入的公平性,促进网络直播行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世军.收入多元化背景下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完善研究——以网络主播为视角[D].兰州:兰州大学,2018.

[2] 朱梦月,李彤.网络打赏的税务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8(4)

[3] 戴先任.网红主播不能成为税收的“漏网之鱼”[N].财会信报,2017-3-27

[4] 王嘉惠.互联网+下的网络直播发展模式及现状分析[J].中国战略新兴产业,2017(16)

作者简介:童欣(1996年5月10日),女,浙江杭州人,硕士(在读硕士研究生),安徽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