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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局处罚交通局: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2020-06-26威利

文萃报·周二版 2020年24期
关键词:深圳湾交通局环境影响

备受关注的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环评事件有了处理结果: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发布多份失信记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建设单位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代建单位深圳航道事务中心和编制单位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分别处以100万元、200万元和3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今年3月以来,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环评事件不断发酵,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官方公众号多次报道和评论此事。4月15日,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表示,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评文件在建设单位自主公示阶段,暴露出抄袭、造假问题,性质十分恶劣,已责成广东省、深圳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迅速对上述事件展开调查,并作出處罚决定。其中,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对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处以100万元罚款,让人印象尤为深刻。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政府部门作为机关法人,属于上述规定的范畴。此外,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等,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照来看,此次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市交通运输局罚款100万元,并未超出法定幅度,可以说是过责相当。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部门不仅没有违法特权,相反,政府部门更应带头遵守法律。交通运输局作为政府部门,于情于理都应该比公民及其他法人、组织做得更好,而不是“扯后腿”。这里,“环境局罚交通局”生动反映了秉公执法、一视同仁的执法理念,值得肯定。

“环境局罚交通局”,不失为一堂鲜活的法治教育课——既是对相关部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的一次法治督促,也是向全社会进行的一次深刻的法治宣示。

(摘自《北京青年报》6.10威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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