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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农资犯罪危害大 应针对犯罪特点严厉打击

2020-06-24

中国防伪报道 2020年4期
关键词:罚金农资合格

春天是播种的季节,农民在土地上进行人力和物力的大量投入。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封闭的小农经济形态渐行渐远,越来越理性的农民对种子的品质要求也越来越高。然而,有些地方的农民难以和农资公司建立直接的联系,需要依靠中间商来进行农资的买卖。这些中间商的所作所为,直接影响到农资的质量和农民的收成。

假劣农资危害农民利益

以种子为例。农民们大都不具备甄别种子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很容易被不良中间商欺骗。与普通商品不同,“假种子”上演“现形记”具有较长的周期,难以及时止损;等到“假种子”被农民发现和捕捉到,损失已经难以挽回,也难以采取补救措施。“假种子”带给农民的,不仅是重大的经济损失,还有精神上的痛苦与伤害;当“希望的田野”非但没有给农民应有的回报和激励,反而让农民的投入打了水漂,会给他们带来巨大的伤害。

也许有人会说,以此品种种子冒充彼品种种子,顶多只算“以次充好”,并不算“假种子”。然而,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气候,不同的农田有不同的土壤、水文条件,这个地方的“好种子”到别的地方或许会减产甚至绝收。那些经受过实践的检验、由农民口口相传的“好种子”,被人为地替换成别的种子,这种为了利益不顾农民死活的做法,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制售伪劣农资案件特点

一是隐蔽性强,审查认定难度较大。该类案件中,如何准确认定一般质量瑕疵与伪劣产品存在疑难,一些被告人往往辩解,对制售的伪劣农药、种子不明知,不具有犯罪主观故意;还有的辩称,生产、经营行为符合规范,产品质量存在瑕疵是因受其他因素影响,自身不存在责任。

对没有生产经营资质,未尽到质量注意义务,或者明知是不合格产品,而采用明示标明方式予以销售,造成农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依法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二是假冒伪劣产品与农民损失之间因果关系认定难。科学认定损失是办案关键。对损失的认定,可以运用田间试验的方法确定犯罪行为与造成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具体来说,可在公证部门见证下,依据农业生产专家指导,根据农户对受损作物实际使用的农药种类、剂量等,科学确定试验方法和试验所需样本田块数量,综合认定农药使用与生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是追赃挽损存在困难。伪劣农药种子类案件中,检察机关不仅要办好案件,而且要在办案的基础上,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推动共同督促被告人赔偿受害农户损失,最大限度保护农民群众的利益。检察机关听取农业部门意见,科学计算损害后果,就能够帮助受害农户全部挽回了实际损失,得到农户认可。

严厉打击4类造假行为

一、套牌生产。农资套牌生产指的是某个生产厂家没有取得国家农资生产行政许可证批文的情况下,借助其他已经取得相关资质批文的产品,进行农资产品生产和销售的行为,这类生产逃避国家和地方各类质量检测检查,达不到国家对农资的相关要求和标准。

二、侵权假冒。侵权假冒是比套牌生产性质更为恶劣、更为严重的制假售假行为,有的是不经某些品牌农资生产厂商允许,采取地下方式偷偷摸摸生产出假冒伪劣农资;有的是模仿品牌农资生产厂商的商标,混淆农民对品牌的认知,生产不合格产品。

三、非法添加。在化肥、农药等农资中非法添加对农作物损害很大。在农业农村部对农药的监督抽查结果中,擅自添加其他农药成分占质量不合格产品的40.3%,其中添加高毒农药占13.1%,在195个敌草快水剂中有38个产品非法添加了百草枯,占比接近两成,非法添加的制假售假行为很严重。

四、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一些农资生产厂家想方设法逃避、躲避农业农村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查监督,有意压减生产程序,减少重要生产原料,制造生产不合格产品投入市场,这种行为一定会在严格的督查检查中露馅,受到严厉打击。

相关法律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損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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