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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互联网非法集资也需平台和投资者的努力

2020-06-24

中国防伪报道 2020年4期
关键词:集资金融

当前,我国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形势较为复杂严峻。为此,应高度警惕借助互联网外衣,打着金融创新、网络借贷等幌子的互联网非法集资活动,同时,要认识到新時代非法集资的新形式、新问题,集合多方力量,采取各种手段整治互联网非法集资。

传统非法集资主要是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在国家连续多年打击非法集资的情况下,传统非法集资的伎俩逐渐被百姓熟知和警惕,目前非法集资犯罪出现新动向,借助互联网的外衣,以理财、众筹、私募、期权等“资本运作”为名,打着金融创新、网络借贷、“虚拟货币”“金融互动”“爱心慈善”等幌子的非法集资活动持续高发,并且随着互联网和金融支付手段的完善快速融合发展。

互联网决不能对非法集资“网开一面”

近年来,各种非法集资打着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的幌子,以理财众筹、期货、虚拟货币等形式在各大网络平台巧取豪夺,令不少误入“陷阱”的投资者恨之入骨。

一味责怪民众眼睛不够雪亮,恐怕并不客观。利用互联网非法集资屡禁不止,一方面是骗人的手段和形式不断翻新,以“高利润、高回报”噱头作为“糖衣炮弹”,以互联网+和金融创新为旗号,包装成“网络借贷”“虚拟货币”“金融互助”“爱心慈善”的非法集资欺骗性强,令人防不胜防。

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非法集资具有的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无地域限制等特点,造成立案、查处、打击难,监管力度不够、协作机制不完善,让部分人有了可乘之机。此外,利用一些权威媒体包装和知名人士站台,也是互联网非法集资的常见套路。

借助互联网进行非法集资,既损害普通投资者的利益,也危害国家金融安全。骗局终会真相大白,但发财梦碎后是无数家庭的财产受损,伴随而来的,更有跨区域群体性维权事件的易发和多发。

“如今,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提供了极大便利,但绝不能对非法集资网开一面,成为金融犯罪的温床。”不少网友的心声反映出投资者的迫切诉求,也成为整治互联网非法集资乱象的方向。党的十九大报告鲜明提出,“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习近平总书记也反复强调,“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务,也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互联网非法集资行为是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非法金融活动,要站在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的高度,加大监管力度,健全监管体系。要避免多头管理形成真空地带,在统筹公安、法院、工商等部门基础上,以齐抓共管的合力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

另一方面,推进金融系统反腐,打击利益输送行为也是整治互联网非法集资乱象的重要举措。一些曝光的互联网非法集资案件背后,不乏交易场所的乱批滥设和审批监督缺位等问题。正如央行行长周小川所言,“少数金融‘大鳄与握有审批权监管权的‘内鬼合谋,火中取栗,实施利益输送,个别监管干部被监管对象俘获”,这导致金融投资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尚不到位。揪出操纵市场的“大鳄”、严惩潜藏深处的“内鬼”,只有让非法集资的犯罪人成为过街老鼠,让利益熏心的腐败分子无处可藏,市场竞争才能在制度保障下迎来公正、透明的阳光。

进一步来看,重拳打击互联网非法集资,更需要规范互联网金融活动,让合法有序的互联网金融造福投资者。互联网是把“双刃剑”,非法集资恰恰是通过互联网变得隐蔽,但反过来说如果利用得好,互联网也能为现代金融注入强劲动力,打开更多可能。用法治照亮互联网的每一个角落,靠规则为互联网金融创新标定前进方向,不仅能够让更多人清晰非法集资和合法经营间的界限,避免陷入骗局和套路,同时也能够确保优质的互联网金融服务通过公平的市场竞争而胜出,在满足日益增长的投资需求中惠及更多民众。

投资者也需擦亮眼睛

打击互联网集资,监管部门责无旁贷,投资者也须擦亮眼睛,不妨从以下六个方面加以识别和努力。

第一,要看集资人和机构的资质是否合法,经营范围是否超标。特别要注意这个合法资质不是营业执照,因为几乎所有的公司都办理过工商登记,但其经营的业务却并不在登记范围,因此关键要看其从事的具体业务是否经过审批,对经营范围内无法售理财产品的要警惕。

第二,吸收资金的门槛是否存在,吸收资金是否面向公众。

第三,要看是否具有“保底”条款,是否承诺还本付息。

第四,要特别注意所谓的“高回报”来钱项目。

第五,要正规理财,理性投资。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特别是一些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充分考虑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量力而行,不要进行赌博式、押宝式投资,更不能靠借债来投资,应通过正常渠道理财。

第六,要注意投资回报率偏高的项目。我国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这可以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快速致富”“高回报、零风险”极有可能是“请君入瓮”的投资陷阱。

另外,在监管实践中,特别需要区分P2P平台业务是进行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国家规定P2P平台业务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自融、变相自融、设立资金池、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发售金融理财产品、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券转让等超出信息中介范围的活动。其主要界限,在于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资的“非法性”特征。P2P平台如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其行为就具有“非法性”,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四看三思等一夜”防范非法集资

防范非法集资可以采用“四看三思等一夜”法。

“四看”即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三思”即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等一夜”是指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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