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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2020-06-23张颖涵

法制与社会 2020年15期
关键词:正当防卫

关键词 正当防卫 法律定义 法律发展

作者简介:张颖涵,天津市新华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257

一、案件概述

2018年8月27號,刘海龙驾驶车辆违反交通法强行变道时,与相同方向骑自行车的于某发生争执。刘某在争执后觉得不解气,又从车中拿出一把砍刀对于某进行了故意伤害,随后被于海明在防卫过程中抢过砍刀并反击,最终使得刘海龙身受重伤,在送进医院后,仍然没有被抢救回来,最终,宣布死亡。

当地的警方调查后得知,当天晚上刘海龙在喝醉的情况下,开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87mg/100ml),车上坐着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行至昆山市震川路,强行右转,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险些碰擦,随后两人发生口角。在两方朋友的劝解之下,双方结束争执,并各回各位,但刘在上车之后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虽然周围人都在劝架,但刘仍不依不饶,甚至回到车里拿出一把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对于某进行伤害。在这个过程中凶器被反击掉到了地上,于抢到凶器,并进行反击,对刘某造成了刀伤,过程持续不到十秒。刘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继续追砍,但后面的两刀没有砍中。刘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在追赶之后被在场的人阻止,然后走到宝马轿车旁边,将车内刘某的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自己解释拿走手机是怕对方叫来更多的人对他进行伤害)。

刘海龙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失血性休克死亡。于海明经检查,在上身造成了严重的刀伤。

二、于海明不成立正当防卫的理由

部分学者认为于海明不属于正当防卫,理由如下:

(一)刘海龙不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

刘海龙从宝马轿车内取出砍刀后,没有用刀去捅刺于海明,只是用刀背去拍打于海明的颈部、腰部、腿部。刘海龙当晚醉酒驾车,神志早已不甚清醒,由此可见,从车内拿出砍刀击打于海明只是借酒逞凶,恐吓和吓唬于海明。又因为见到于海明骑的是自行车,而自己开的是宝马轿车,便有高人一等的优越感,因此更加张狂,敢从车内取出砍刀拍打于海明,却没有要捅刺危害于海明性命的想法。

(二)于海明防卫过当

刘海龙在用砍刀击打于海明时,砍刀甩脱在地,没有了侵害性。而于海明却拿过砍刀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至其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刘海龙受刑法保护的生命权与健康权受到重大损害。于海明拿过砍刀不让刘海龙再得到即可。而于海明却捅刺、砍击刘海龙至其死亡,他的行为大大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范畴,已经属于防卫过当。

(三)于海龙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刘海龙在被于海明刺伤后转身逃跑,不法侵害已停止。于海明应该认识到用43厘米长的尖角砍刀连续刺砍5次后的严重性,刘海龙已无力还击。却还是在刘海龙逃跑时,追赶刘海龙,砍击两刀。且时间、空间上有间隔,于海明也反击过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出于反击和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于海明正当防卫的行为应当是夺过砍刀制止刘海龙对自己的侵害,但于海明却在砍刀落地和刘海龙被砍伤逃跑这两次已停止的不法损害后,仍继续追砍刘海龙,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是防卫过当的行为。

三、于海明成立正当防卫的理由

部分学者认为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理由如下:

(一)刘海龙醉酒驾驶与人争吵在先

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汽车向右强行转弯变道,于海明遵守交通法规,正常行驶,双方差点相撞,所以发生了争执。刘海龙被人劝回车后又突然返回推搡、踢打于海明,经过劝架却仍在追打。刘海龙本就醉酒驾车违反交通规则,却强词夺理,与于海明争执。期间,刘海龙被劝回车内,于海明也没有再上前争吵,可见于海明想息事宁人。

(二)刘海龙使用管制刀具危机于海明人身安全

刘海龙对于海明推搡、踢打后又从车内取出长43厘米,宽5厘米的管制刀具,连续用砍刀击打于海明的颈部、腰部、腿部。因为当时刘海龙已醉酒,神志不清,无法确定他能否控制情绪,是否会用砍刀伤害于海明。而于海明手无寸铁,一直处于被动的状态。由此可见,刘海龙已严重危及于海明的人身安全。

(三)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刘海龙在用砍刀击打于海明的过程中,砍刀甩脱,刘海龙又上前去抢砍刀,不排除他抢到砍刀后又伤害于海明的可能。于海明在看到刘海龙从车中取出刀时应非常恐惧,当砍刀拍击在自己身上,他又无力还击,不能确定刘海龙是否会伤害自己的性命。所以砍刀落地时,于海明跟着去抢,又用刀去捅刺刘海龙是处于自卫的目的,本能去做这些事。在刘海龙逃跑后又追砍两刀也是因为愤怒和怀疑刘海龙会又从车中拿出别的刀具,所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四、关于本案的思考

在本案件中,受害人与加害人的角色发生了令人意想不到的转变。从案件的起因可以看出,醉酒驾驶者刘海龙是一个狂妄自大、目无法纪的人,不仅醉酒驾驶还强行占道,违背了交通法,危害了行人安全,在与于海明发生碰撞时,不仅毫无歉意,甚至上前进行辱骂推搡,被劝回车后,又拿出管制刀具对于海明进行人身伤害。这一系列行为显示出其为人的自大与狂傲,当初始的受害者面临这样危险的境地时,首先感受到的是恐惧,然后是绝望,所以当反击过程中有机会将伤害工具击打掉甚至夺到自己手中,可以说是人类在巨大的危险下爆发出的本能。当关乎自己的性命安全时,人的身体往往要快过自己的大脑。

但从此时开始,受害人角色与加害人角色发生戏剧性的转变。

于海明捡起管制刀具后,一瞬间心理上的压制消失,至少不用再有被刘海龙砍死的危险,此时,自己被伤害的愤怒与怕被再次伤害的恐惧一起涌上心头,使得他无法冷静面对此时的局面,进而发生追击刘海龙并砍伤刘海龙的行为。我们不能断定他是否抱着杀死对方的想法,但可以肯定的是他至少要使对方失去伤害自己的能力,至于分寸的把握,在这场突如其来的事故中,完全失去控制。此时,加害人变成了受害人,受害人变成了加害人。

从法律上来讲,无论当时双方各自的心理状态是怎样的,从行为能力上来说,刘海龙当时处于醉酒状态,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其伤害过程是出于有意还是激情伤人我们已不可考,但于海明确实是在清醒状态下对刘海龙造成了伤害,且伤害过程可以随时终止,避免出现最终有人死掉的局面。刘海龙的犯罪行为自有法律来定义,但我们不能因为其有罪在先,就认为进行个人的审判是对的,这对法律的严谨与公正是一种亵渎。

但从道义上来讲,于海明的做法无可厚非。对于于海明来说,这场人祸是一次无妄之灾。好端端的骑着车,忽然就被撞了,然后不仅没有得到道歉,还要被辱骂,甚至对方拿出刀具对自己进行砍击,这一系列变故,使得他极其的被动与危险,所以当有机会转变局面进行反击时,即使是为了自己的安全,他的行为也是能够从情感上被谅解的。

法律应该是严肃而公正的,它的公正应该来源于对当事人双方情况的了解,应该来源于对案件起因经过的了解,应该站在人情感性之上,却又不能脱离人情感性。它是对人类的行为的规范与训诫,是人行为的底线。

在本案当中,案件的开始是刘海龙的目无法纪,随意伤害,于海明处于弱势被动的地位,此时,过错完全在于刘海龙,于海明是完全无辜的,但当刘海龙用刀袭击反被击落,于海明开始反杀之后,于不再是完全的无过错方,他开始站在法律的底线上行走,到底怎样的反擊可以使自己完全脱离危险?对方是否会再次拿出更危险的凶器对自己进行伤害?反击应该到什么样的程度?这是于海明在当时应该想到却又没有时间去考虑的。整个案件的时间不长,但对当事人双方却是一生的影响。刘海龙一时冲动,想要伤害别人却最终害死自己,于海明遭受无妄之灾,但手上终究有了一条人命。短短的时间内,人生就向着完全无法预料的方向拐去。

五、总结

在许多的伤害案件中,因其突如其来的发生,伤害过程是很难被记录的,那么到底怎样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正当防卫?防卫到什么样的程度是适当合法的?法律很难细化到具体的案件中去进行定义。所以当前中国的法律在正当防卫这一块还有着很长的发展路程。万幸的是,本案最终的判定结果,于海明被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一结果可以说是中国法律的一大进步,对于正当防卫方面的法律是一个典型案件。同时,它对社会的警示意义在于,给了普通民众一剂强心针:当面对侵犯与伤害时,我们可以拿起武器正当防卫,不必因为害怕防卫过当而一味忍受,最终失去自己的财产甚至性命。

另一方面,这个案件也告诉了我们普法的重要性。当我们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在面对伤害时我们就能够更加理智地面对解决。全民普法,是法治社会的重要部分。

参考文献:

[1]吴旭.论正当防卫[J].法制与社会,2018(36).

[2]葛艳莹.浅析正当防卫法律适用——以“昆山持刀砍人案”为例进行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9(2).

[3]周念九.正当防卫司法认定问题探究[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9(2).

[4]李玥.浅析“正当防卫”制度——以昆山砍人案为例[J].法制博览,2019(5).

[5]黄可懿.以昆山宝马砍人事件论正当防卫[J].法制与社会,2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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