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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10年河南省民变研究

2020-06-23李向向

李 向 向

(云南民族大学 云南省民族研究所,云南 昆明 650500)

民变是下层群众用直接诉诸行动的方式表达自己对现存社会的不满和反抗,是中国社会内在矛盾激化的产物[1]296。清末10年间民变频发,相关研究集中在对民变爆发原因、清政府应对措施等内涵方面和士绅与民变的关系等外延方面的探讨,也有部分论文涉及省域民变研究。樊翠花认为,清政府增加捐税、地方官的中饱私囊和频发的自然灾害,引发了江苏省民众求生本能的反抗[2]。邵晓芙认为,浙江民变包括要求减免捐税、抢米风潮、冲击新政和闹教等4种形式,表现出暴力性强和浙北民变次数远高于浙南的浙江“特色”[3]。张春影认为,面对东北地区广兴的民变,清政府采取了减免租赋、稳定物价、赈济灾民和平息匪患等措施,以期缓解社会矛盾[4]。省域民变研究范围集中于东部省域,中西部省域民变研究尚显薄弱。笔者通过对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对清末10年河南省民变进行总体分析,以图丰富省域民变研究成果。

一、民变概况

清末10年间河南省共发生民变79起。从空间分布上来看,呈现豫北高于豫南、省域接壤处多于腹地的特点。豫北共发生民变46起,占比约为58%,这与黄河流经豫北密切相关。黄河沿岸历代为灾害的频发地,清政府专设河道总督治理黄河,但受官员素质下降、河道疏于治理和经费无着落等因素的影响,清朝后期的黄河治理逐渐荒弛。荒弛的水利工程难以承受夏季较多的降水量,黄河水患愈发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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