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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令券书》反映的汉代遗嘱继承问题探讨

2020-06-22范博轩

大观 2020年4期
关键词:汉代

范博轩

摘 要:关于汉代遗嘱继承制度的出土材料,主要有尹湾汉简、张家山汉简、居延汉简和《先令券书》等。其中,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中详细记述了汉代人立遗嘱的整个过程,而江苏仪征胥浦101号汉墓《先令券书》的出土,则证明了《二年律令》中关于汉代遗嘱继承存在的真实性。《先令券书》与汉代史书文献中记载的“先令”史料,表明西汉时期先令券书形式的遗嘱已广泛运用,而且进一步证明了秦汉时期遗嘱继承制度已经被大力推行。

关键词:汉代;先令劵书;遗嘱继承

关于古代的遗嘱继承制度的起源,由于相关材料缺失,目前仍无法断定确切的年代。但是通过对已有史料的分析研究可知,遗嘱继承早在先秦时代已略显端倪。据《国语》记载:“若礼兄弟,晋郑之亲,王之遗命,可谓兄弟。”除此之外,《吕氏春秋》一书也记载:“齐庄子请攻越,问于和子。和子曰:先君有遗令曰:‘无攻越。越,猛虎也。”这两则史料中出现的“遗命”“遗令”均是能为我们所见的早期遗嘱的不同形式,表明遗嘱继承制度在先秦已经有一定基础。

一、《先令券书》的性质问题

20世纪80年代,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县胥浦乡101号西汉墓中出土了《先令券书》,该简牍有16枚,使我们完整地看到了一份墓主叫做朱凌的汉代普通百姓的遗嘱,是一份不可多得的临终遗嘱抄件,引起学界对汉代家族财产继承相关的遗令与遗嘱的探讨。

《先令券书》出土之后,陈平、王勤金两位学者立刻对其进行了全面的考释和解读,首次提出“到西汉时期,我国已初步具备了一套习惯性法定继承与遗嘱执行相结合的遗产继承法规”的观点。然而也有学者持不同观点,曹旅宁先生就认为“‘先令券书只是家产析细的见证而非遗嘱。先令一词固然有‘遗令之意,何尝不可解释为‘预先‘事先的意思。”那么,《先令券书》的性质究竟如何?它具体是一份遗嘱证明还是像魏道明等人认为的“券书中处置的田产并非朱凌本人的财产,文书只是归还公文产业的见证书”? “先令”一词在《汉书》中曾多次出现,例如《汉书·扬王孙传》载:“及病且终,先令其子曰:吾欲赢葬以返吾真,必亡易吾意……”除此之外,还有《景十三王传》《赵敬肃王彭祖传》等,颜师古均对此注曰:“先令者,预为遗令也。”

曹旅宁先生认为颜师古是根据上下文之意做出的解释,只符合当时的语境,并坚持“先令”为“预先”和“事先”的意思。如果用曹旅宁先生的观点,则有词义不符之感,只释义了“先”而没有释义“令”的意思。所谓“令”,浅显的意思应该是命令,深层的含义是家长权威性的意愿表达、要求和期望。因此,笔者赞同颜师古“先令即为遗令也”的注释。至于“券书”的含义则无争议,文献中又称“傅别”“质剂”“质要”,是民间达成财产权变动、转移的约束形式,具有法律效力。《先令券书》应为西汉时期平民家庭涉及遗产的继承和地权的转移等问题的遗嘱实物。

此外,从《先令券书》的内容分析:

元始五年九月壬辰朔辛丑[亥],高都里朱凌,[凌]庐居新安里,甚疾其死,故请县、乡三老、都乡有秩、左(佐)、里肺(师)、田谭等,为先令券书。凌自言:有三父,子男女六人,皆不同父。欲令子各知其父家次:子女以君、子真、子方、仙君,父为朱孙;弟公文,父吴衰近君;女弟弱君,父曲阿病长宾。妪言:公文年十五去家自出为姓,遂居外,未尝持一钱来归。妪予子真、子方自为产业。子女君、弱君等贫毋(无)产业。五年四月十日,妪以稻田一处、桑田二处分予弱君;波(陂)田一处分予君,于至十二月。公文伤人为徒,贫无产业。于至十二月十一日,君、弱君各归田于妪;妪即受田,以田分予公文:稻田二处,桑田二处,田界易如故;公文不得移卖田予他人。时任、知者:里(师)、伍人谭等及亲属孔聚、田文、满真。先令券书明白,可以从事。

以上几条简文所透露的信息是:第一,遗嘱内容,即分田地(桑田、稻田);第二,官方监督人员,即县、乡部三老,都乡秩、里师和亲属等;第三,执行标准,即以券书记之,以券书为准行事。从简牍内容来看,它完整地反映了汉代立遗嘱的程序及要素,这里存在两个主要人物,推断他们的身份,墓主朱凌和老妪应属于母子关系。墓主朱凌临去世之前陈述了自家的家庭关系,为兄弟姐妹分田地(涉及财产继承),没有涉及身份权的继承。此外,这应属于一份完整合法的遗嘱,最紧要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官方人员(县、乡三老等)在场,二是制作券书。二者缺一不可,否则虽是遗嘱,但形不成法律保护,也反映了汉代遗嘱继承制度已经深入民间。

二、 《先令券书》反映的汉代遗嘱继承原则

(一) 血缘亲疏影响继承权

由券书可知,朱凌自言其三父儿女六人的家次,当与遗产继承的法定顺序有关。“妪”即墓主朱凌之母,子真(朱凌)、子方分别是同父同母的次子和三子,已各自另立门户;仙君、若君作为出嫁女,之前也被授予田产(但占有田产时间短),侧面说明西汉时妇女享有一定的遗产继承权。但是,女子得到继承权的概率较小,通常要等到男子分割大部分财产之后,方能轮到女子。因此,二女必须要把先前分得的稻田、桑田按照约定时间归还,然后由她们母亲重新分配给“贫无产业”的儿子公文。因此,“妪”划分财产的办法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血缘亲疏的远近和男子继承地位高于女性的继承原则,也反映出西汉时妇女对遗产的分配还享有一定的决断权。

(二)子女犯罪对继承权的影响

据《汉书·薛宣传》引《汉律》云:“斗以刃伤人,完为城旦。”这意思是,殴斗伤人者应被罚作“完城旦”这样的刑徒。而公文伤人为徒,被依律判为“完城旦”,其原有的家产大概被官府没收,所以有“贫无产业”的下场。公文所犯的徒罪属于汉律规定的普通刑罚之一,因此,他才能拥有继承土地的权利。

(三)遗嘱继承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券书中记载,朱凌准备把田产从姐妹的手中收回转给弟弟公文,但公文曾“伤人为徒”,如果要继承财产,会涉及田产转让、人口变动以及田租、徭役负担等的变化,这些不是在家庭内部就能完成的,需要县乡三老、都乡有秩等群吏作为起草《先令券书》的官方代表,将所涉及的继承事宜登记入册,而知见者、亲属等人则是除了家庭内部成员之外的遗嘱见证人。遗嘱的制订必须符合当事人的意愿,有县、乡等官吏、亲属在场作证,这侧面反映西汉政府对遗嘱草立的程序、內容或许已有一套严格规定。

三、遗嘱继承中的妇女继承权

《先令券书》涉及汉代遗嘱继承中的财产继承,这个时期的财产继承主要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在汉代的遗嘱继承制度中,家庭内部的“子男”是第一继承人,“子女”也有一定的权益。《先令券书》就为女子享有继承权提供了证明。基于家庭延续的需要,男子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在一般家庭中,男子要承担祭祀祖先、赡养老人以及延续后代等义务,所以,在财产的继承上男子优先,女子获得财产继承的机会较少。

在有儿子的家庭中,女儿虽然不能与儿子一样参与家产的析分和继承,但是也可获得一定的物品或钱财,获得的方式便是陪嫁。女儿在出嫁时娘家可以陪送随嫁田产等贵重物品,即奁产。获得奁产陪嫁可视为女儿参与了娘家的财产分配。《先令券书》中有载,六个子女均享有财产继承权,其中的三个女儿虽已出嫁,但“贫无产业”,仍可分得娘家财产。无论该女子的婚姻状况如何改变,被休或被寡,她的陪嫁财产永远属于她,不会被他人剥夺。

综上所述,《二年律令》以及《先令券书》的出土,丰富了学术界对汉代遗嘱继承情况的研究,多数学者认为汉代已存在遗嘱继承制度,而且汉代遗嘱写明的继承权要高于法律规定的继承权。根据《先令券书》的记载,可以推知:西汉时期,百姓有权自行处置自己的私有财产。男子与女子在分割财产时的权利有很大不同,女性虽然拥有遗嘱继承权,但与男性不同,在单指遗产继承的情况下,女性除了以爵位为主的身份继承,其获得遗产份额远远少于男性。

参考文献:

[1]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2013.

[2]吕不韦.吕氏春秋[M].北京:中华书局,2007.

[3]陈平,王勤金.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先令券书”初考[J].文物,1987(1).

[4]陈雍.江苏仪征胥浦 101 号西汉墓《〈先令券书〉补释》[J].文物,1988(10).

[5]杨剑红.从《先令券书》看汉代有关遗产继承问题[M].武汉大学学报,1988(3).

[6]魏道明.中国古代遗嘱继承制度质疑[J].历史研究,2000(6).

[7]張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

[8]张仁玺.秦汉家庭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2.

[9]臧知非.张家山汉简所见西汉继承制度初论[J].文史哲,2003(6).

作者单位:

西安市铁一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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