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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革命时期鄂豫皖根据地的法制建设

2020-06-21尹建宁

党史文汇 2020年6期

尹建宁

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鄂、豫、皖三省党组织先后领导举行黄麻、商南、六霍等武装起义,组建中国工农红军第三十一师、三十二师、三十三师以及工农革命军潜山独立师、第三十五师等,创立了鄂豫边、豫东南、皖西三块革命根据地,进而于1930年6月正式形成了以大别山为中心的鄂豫皖革命根据地,成立鄂豫皖特区苏维埃政府。

在鄂豫皖根据地的形成和巩固过程中,中共鄂豫皖特委及苏维埃代表大会等制定了诸多法律法规,在法制建设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作为新生革命政权,鄂豫皖根据地在较短时间内出台法律文件,既是土地革命的需要,也表明革命者希冀通過法律制度建设来摧垮旧秩序的坚定决心。这些法律法规为巩固和扩大根据地、保障广大苏区人民的生活作出积极贡献。

鄂豫皖根据地法制建设基础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阶级意志的体现,并受到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鄂豫皖根据地的法制建设正是基于当时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符合当时历史条件、经济规律的。具体体现如下:

(一)红色政权巩固发展,成为法制建设制度保障

大革命失败后,在八七会议精神指引下,鄂、豫、皖三省党组织领导共产党员和广大人民群众,以土地革命和武装斗争为基础,英勇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屠杀和进攻。同时,党的工作重心从城市转向农村,发动农民武装暴动进行土地革命,迅速建立党组织,特别是在广大农村普遍建立基层组织和农会,为根据地法制建设打下了良好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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