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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1

民主与法制 2020年45期

法官如此裁判

刑事审判要点解析·刑法总则卷

臧德胜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认罪的被告人能否判处管制刑,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从法定刑的设置来看,管制刑适用于轻罪,只能针对那些罪刑相对较轻、危害相对较小的被告人,对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并没有要求。也就是说判断对一个被告人能否判处管制,主要的根据在于其犯罪行为。至于认罪态度的好坏,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刑种的选择,因为事后表现反映出被告人改造的难易程度。认罪态度好的被告人,所需要的刑罚量也相对较低,判处管制的可能性也就相对较大。由于判处管制刑的被告人不是在羁押场所执行刑罚,而是接受社区矫正,考虑到社区矫正的强制性有限,如果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对其矫正的难度也就增大,刑罚执行的效果也就不好。所以,对不认罪的被告人判处管制刑需要慎重考虑。但是,不能据此将有认罪表现作为判处管制刑的必要条件。

有观点认为,不认罪的被告人不能判处管制,其理由在于,不认罪的被告人不能宣告缓刑,自然也就不能判处比缓刑更轻缓的管制。刑法规定了缓刑的四个适用条件,其中之一为“有悔罪表现”,这是由缓刑的特点所决定的。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对应的法定刑分别为徒刑或者拘役,而刑法总则中规定了缓刑作为徒刑或者拘役的执行方式。也就是说,对于犯罪的被告人而言,判处徒刑或者拘役是常态,而宣告缓刑是附条件的,是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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