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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2020-06-21

民主与法制 2020年42期

法官如此裁判

刑事审判要点解析·刑法总则卷

臧德胜

十一、赔偿经济损失的裁判规则

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本条是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刑法规定,为附带民事诉讼提供了依据。

1.赔偿经济损失与退赔经济损失的区别

【裁判规则】犯罪分子以毁坏性手段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承担赔偿责任;非法处置、占有他人财物的,承担退赔责任。前者需要权利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者由法院依法依职权判处。

被害人因为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比较常见的有两种形式:第一是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的财物,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如盗窃、诈骗、抢劫等侵犯财产类犯罪行为。第二是犯罪分子采用毁坏性手段侵犯被害人财物和人身,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如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放火等犯罪行为。无论哪一种类型,受害人都有权利弥补自己的损失,被告人也有义务在接受刑事处罚的同时承担经济责任。但是,对于这两种类型的犯罪,针对被害人经济损失有不同的解决途径。

对于被告人非法处置、占有被害人财物的,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告人承担的是退赔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此类案件的特点是犯罪分子“损人利己”,即其非法占有处置他人财物,获取了财物的利益。这种情况下,无须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直接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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