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湖投资案:民企保护再添一典型案例?
2020-06-21祁彪
民主与法制 2020年42期
本社记者 祁彪
原本是一次成功的商业投资行为,却在多种原因叠加之下演变成一场牢狱之灾,这对于广州市华美丰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华美丰收公司)来说,不得不说是一场劫难。
近日,以“盐湖投资案”被舆论和外界熟知的这一事件有了最新进展。
2019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8)最高法民终359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确认华美丰收公司通过深圳市兴云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兴云信)向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盐湖集团)实际投资所对应的盐湖股票归华美丰收公司所有;华美丰收公司出售相关股票所得价款归华美丰收公司所有;盐湖集团账户内保留的华美丰收公司分红款归华美丰收公司所有。
华美丰收公司代理律师许玉祥表示,最高法的这份判决从法律意义上,确认了华美丰收公司投资盐湖集团的合法性,也从根本上动摇了华美丰收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犯单位行贿罪的证据基础。
据了解,华美丰收公司已于近日分别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递交了申诉材料,希望改判相关被告人无罪。
如果该案能够成功,或将成为民营企业保护的又一起典型案例。
盐湖投资案始末
这起耗时长达十余年的投资风波,始于2006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供图
2006年6月30日,盐湖集团因盐湖综合利用项目二期工程的建设需要,经青海省国资委批准实施增资扩股,对外募集资金1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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