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2020-06-21
民主与法制 2020年44期
关键词:程序

法官如此裁判
刑事审判要点解析·刑法总则卷
臧德胜
第二,从程序角度看。
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分子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根据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况,需要减轻处罚的,应当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立法的这一规定,取消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酌定情节减轻处罚的权力,有利于维护司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从程序上有效地防止了酌予减轻处罚权的滥用。根据“举轻明重”的立法思路,在没有法定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免予刑事处罚比减轻处罚的从宽幅度更大,离罪刑法定原则的距离更远,所以在程序上的限制更应当强化,应当设立不弱于酌定减轻处罚的程序。例如,对于绑架罪,在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地方各级法院如果根据酌定情节减轻处罚,需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相应地,在同样没有法定免除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如果根据具体案情免予刑事处罚,则同样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除了法定最低刑(或者所对应的量刑幅度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之外,其他犯罪一般不存在减轻处罚的问题,故不存在特别减轻处罚程序。
对于法定刑较高的犯罪,在没有法定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如果直接适用刑法总则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则造成程序上的不协调,即对于相同的案件事实,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没有减轻处罚的权力,却有免予处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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